❶ 建築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① 法律抄:《中華人民共襲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❷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❸ 建築工程勞務法規有哪些
一、法律
《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第273條,不允許轉包、再分包和主體結構分包。
《建築法》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再分包、主體結構分包,分包與總包承擔連帶責任。
《招投標法》必須通過招標選擇總包的工程,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招標。
二、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第27條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三、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6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7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總包商和專業分包商可以對勞務部分分包)
四、行政規章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5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第9條 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五、地方性法規
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第4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六、地方政府規章
如:《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材料,是指涉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環保、節能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設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❹ 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合同法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行辦法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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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速求建築工程行政法規(五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環境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負責的管理體制。政府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
第五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
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政府推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制度。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交通、水務等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轄范圍,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設、規劃、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發現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通報。
第十條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材生產供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記錄在案,並通過公共媒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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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實際,編制和發布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發布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十二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指定質量監督人員,並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三)核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有關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是否健全;
(四)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質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在三日內作出責令銷毀或者降級使用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涉及建築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築結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原審查批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設備容量的修改的,適用前款規定。
❻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有:《建築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5、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是根據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中建總公司)《關於啟動(中建總公司施工工藝標准)編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號,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會同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等單位共同編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