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哪些種類
Ⅱ 建築工程合同的種類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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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亂七八糟愛雪兒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質、階段、內容通常可作如下分類:一、 按承包方式分類: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又稱為「交鑰匙承包合同」,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合同.如單位工程中的地基、裝飾、幕牆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合同。二、 按工程實施的不同階段和職能分類: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標代理合同、監理合同、工程咨詢合同、物資采購合同、工程保險合同、工程擔保合同等三、 按工程計價方式分類: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固定價合同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價合同可分為可調總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四、 按施工內容(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分類:主體結構合同、地基與基礎合同、設備安裝合同、水
Ⅲ 建築工程合同屬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回益;
(二)惡意答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如屬於違規及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回爭議。主要種類:一、答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Ⅳ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的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
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
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
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對於以上所說的各種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的作用,如果當合同文件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時,可以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解釋,從上面的順序來進行優先選擇順序進行解釋。
如果合同文件出現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問題時,或是說有難以理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爭議的問題來進行解決,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標文件夾可說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就可能是一種作廢的標書,因此,與招標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相應的約定。
Ⅵ 建設工程合同和建築工程合同的區別
1、《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回並無規定。答
2、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3、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4、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後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Ⅶ 什麼是建築工程合同
就是建築甲乙方就工程施工約定內容的合同,只限於建築工程。
Ⅷ 建築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如何簽定
合同,建築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包括,工程
建築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築,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築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
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9)建築工程合同種類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作用:
1、導向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