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解決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施工管理中的問題和措施
建築工程對勞務分包不做要求,選不選擇勞務分包完全取決於企業自回身。但是建築企業能不能答勞務分包則與企業的資質有關。1.建築企業要把工程勞務分包出去,首先企業自身要具備總承包或則專業分承包資質,才可以進行勞務分包。2.勞務分包企業本身也要有勞務資質的,才能接勞務工程。3.很多總承包企業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也就是有自己公司所屬的架子隊,那麼施工的時候就不屬於勞務分包了,而是屬於自行組織施工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Ⅱ 一個建築施工公司和一個勞務分包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稅務,又會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自身沒有施工技術勞務員隊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隊伍有兩回種選擇。第一種答是直招與招用的每一個勞務工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繳納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員工繳納員工的哪一部分,企業在應付員工薪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扣除後剩餘部分按月發給員工,期末應付職工薪酬結轉管理費用支出科目在工程期末在企業所得稅前作成本扣除。第二種選擇,就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簽訂勞務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勞務人員,企業只按合同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勞務費,勞務人員工資社保個稅都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承擔,勞務派遣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建築企業開具勞務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建築企業可以取得勞務費的進項抵扣。
Ⅲ 如何提高建築勞務管理水平
但是,這種理想的組織結構型式並沒有起到預期的理想效果。除少部分專業程度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專業分包企業完成外,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建築總承包企業組織勞務隊和自有機械設備、自供材料來完成。勞務隊伍專業化程度低,素質參差不齊;總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源來管理勞務隊,管理精力被牽制,管理水平無法提高。隨著市場開放性程度提高,國外建築投資商和承包商進入,政策法律、法規逐漸國際化,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建築業專業分包體系,將是我國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 1、建築市場發達的分包體系是國外建築業的特點之一 國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同國內的工程公司相比管理人員比例高,素質高,在承擔項目時,將所有的具體施工任務分包出去,專門從事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化最終會提高項目建設效率。中小型的專業分包公司人員專業素質高,專業設備齊全,公司規模小,易於管理,專業劃分詳細而全面。專業分包商在激烈競爭中求生存、提高自身的同時,也提高項目建設效率。為了防止過多的分包層次,國外也要求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採取自己負責施工和分包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2、我國建築市場向完善的專業化分包體系發展是必然趨勢 2.1 建築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利潤空間越來越小,分工更趨專業化,提高競爭力將集中於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社會發展總是向更高效的生產方式發展的,專業化趨勢正體現了這一要求。激烈的競爭和市場的多變,要求企業更專注於核心競爭力,市場的專業化程度將越來越高。 2.2 以顧客為中心的市場需要,促進了專業化管理和專業化分包企業的發展。產品的價值由基本值和附加值構成,在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基本值已相近,產品價值的提高便更多體現在附加值上,專業化生產是提高附加值的途徑之一,必然引發企業走專業化的道路。 2.3 國家政策法規促使專業化的分承包體系完善。新的建築業資質劃分,充分說明高層次的向專業管理型建築綜合承包企業發展,低層次的向各專業化的分承包企業發展。 3、建築企業的專業化趨勢 3.1 為增強核心競爭力,大型建築企業必將甩掉低端生產資源,專注於項目管理。對專業分包隊伍或勞務隊伍來說,提高管理能力,培育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機械設備,提高專業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勞務隊將發生分化,其中的優秀管理和技術人員將逐漸穩定下來,成為固定的職業人員;勞務隊將由自身技術管理能力的差異,分化為大大小小的專業承包企業,既走勞務承包,又走專項工程承包的道路。專業施工能力是專業分包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2 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率、生產率的需求。大型建築企業一旦拋棄低端資源,必然更多地依賴於分包商來完成任務,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強;而專業的分包隊伍和勞務隊必須提高管理能力、技術水平,使用新型機械設備,提高生產率,降低成本,從而獲得更高的生產率和利潤率。 3.3 提高效率和應變能力的需求。為了適應變化,總承包商會授予項目更多的處理變化的權力,更多地依賴外部資源,為提高效率從而對分包的管理將越來越重要。專業的項目管理,最終使項目變得更有效率。小型專業施工隊伍和勞務隊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加強自身競爭力,可以在市場中獲取更多的業務機會,這樣其企業人力、設備資源能得到更多的利用,生產效率提高,利潤增加,從而增加其抗風險的能力。對社會來說,專業化分工,使資源的利用更有效率,多餘的消耗減少,基礎的施工能力提高,減少了直接的生產物質消耗,這些變成利潤儲存起來。社會生產發展總是向資源的更高效利用發展的。 4、現階段我國分包管理常見問題及解決辦法 4.1 分包商施工質量不佳。分包商材料方面質量問題,以次充好,魚目混珠;施工質量不符技術規程、規范、設計文件要求。 1、徹底處理軟弱路基,確保路基整體穩定。路基不均勻沉降會導致路面開裂、路基失穩,危及行車安全。主要原因是路基未充分壓實。為此,現場質量控制要抓好地表清淤和路基分層填築及壓實;在路基填挖方交界處、施工分段接頭等非連續地段要作為質量控制的關鍵點加強控制。 2、認真處理路基與橋涵接頭,防止橋頭涵頂跳車。橋涵與路基施工往往不能同步進行,在路基與橋涵之間形成接頭,若施工質量控制不好就會造成跳車,一般設置橋頭搭板,鋪設土工隔柵或土工布,改換填料等,這些措施如果沒有嚴格的質量控制和合理的施工工藝保證仍然不能達到滿意的效果。因此,現場管理的重點是確保碾壓到位,壓實度符合質量標准。 3、嚴格控制路線的線型與標高。隨著公路修建等級的不斷提高,施工中對路線線型與標高的要求也越來越嚴。縱橫坡不適、平整度差等直接影響公路的外觀質量和使用品質,影響服務對象的舒適度,影響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故這些問題要從路基開始層層檢查驗收,達不到要求及時返工,謹防積重難返。 4、確保結構物的內在和外觀質量。公路是暴露在野外的線形構造物,既要滿足行車要求,又要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滿足行人的視覺要求,為此,要達到內在質量與外觀質量的統一。滿足結構物的內在質量,必須控制關鍵材料、關鍵工序、關鍵工藝;滿足結構物的外觀質量,必須做到工藝精細、線條分明、線型順適、層次清晰。 加強進度控制 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 施工組織中的月、旬作業計劃以及材料、機械使用計劃都要服從進度計劃的要求。進度計劃反映工程從准備到竣工的全過程,反映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及工序之間的銜接關系,是現場管理者統籌全局,合理調配施工資源,正確指導生產活動的基礎。能否按照計劃實施,既體現施工單位的合同意識,也體現施工單位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水平。當工程進度受到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而與計劃偏差較大時,現場管理者要結合實際,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並做到: 1、根據網路計劃或進度管理曲線,查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距,分析影響進度的原因。 2、調整滯後項目的施工方案,適當增加資源投入,科學安排施工順序,採用多作業面的平行流水作業或立體交叉平等流水作業,加快施工進度。 3、合理壓縮關鍵線路上的作業時間,盡量保證總工期實現,必要時倒排工期。 搞好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就是通過成本核算來計劃和控制經濟活動。施工現場管理要達到的目的就是通過對工程進度、質量的控制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不計成本,不搞核算的粗放型管理只能導致工程乾的越多虧得越大。為此,要根據施工定額對各分項工程進行成本控制,力求使人工、材料、機械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公路工程施工的現場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同的工程項目,所採取的管理措施應有所不同,作為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者要與時俱進,大膽探索新的管理思路,通過加強施工的現場管理,使工程質量、進度和效益不斷得到提高。
Ⅳ 請問建築施工企業勞務成本和工程施工有什麼不同,分別怎麼核算
程施工是建抄築安裝企襲業歸集核算工程成本的專用科目。工程施工下設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等四個明細。
勞務成本 」 科目核算的勞務一般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一項獨立的勞務,它並不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關,不依附於某一生產產品或生產過程。如,企業對外提供的裝修、裝飾勞務,與銷售產品 ( 或商品 ) 無關的運輸勞動,為某個生產線提供的勞務等等。
Ⅳ 建築施工企業代付墊付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如何繳納個稅
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基本上不繳納個稅。再說了,勞務公司給建築總包開具發版票,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權稅了。 根據稅法規定,屬於一次性勞務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由於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實際上超過定額部分也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重就越來越大。
Ⅵ 本人有數十人的建築施工隊伍,如何掛靠勞務公司,需要
現在的項目一般要求架子隊,就是說施工單位固定的工作隊伍。具體沒有什麼資金啊條件要求,首先你找到勞務公司或者施工單位,能力大就干大活,能力小就干小活,慢慢來吧。
Ⅶ 營改增以後建築施工企業開具勞務發票如何交稅
大型的建築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築勞務公司。首先,跟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即勞務外包。
由建築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解決了,發票可以抵扣3%。對於建築勞務公司,按照2.91%計稅,同時還要為民工購買保險、繳社保,建築勞務公司更加負擔不起。
施工企業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勞務人員的發票開具技巧勞務派遣企業向施工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應在同一張增值稅發票中分別註明,而且在勞務派遣企業向施工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中也必須分別註明: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7)建築施工企業如何穩定勞務隊伍擴展閱讀:
《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Ⅷ 工地工人發生工傷事故.勞務公司如何處理
1.首先要到當抄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准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Ⅸ 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隊伍禁止使用哪些人員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七)節指出:「構建有利於形成建築產業工人隊伍的長效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關鍵崗位自有工人為骨幹、勞務分包為主要用工來源、勞務派遣為臨時用工補充的多元化建築用工方式」。「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要擁有一定數量的技術骨幹工人,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擁有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以上內容大致涉及三個方面:施工企業用工制度;關於勞務派遣;鼓勵企業擁有勞務分包企業。筆者認為,上述三個方面有探討、商榷的空間。
探討一
建築企業的用工改革同企業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的,且是極其重要艱難的部分。當年「減員增效、人員分流、工齡買斷」等等都是重大事件。以建設部令第87號《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版)的施行為分水嶺,已經形成了所謂的「兩層分離,三個關系」的組織形式。「兩層分離」是指企業管理層與作業層的分開;「三個關系」是指企業管理層與項目管理層的關系;項目管理層分包管理層的關系;分包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勞動者)的關系。2011年版的《資質管理規定》及眾多專家、學者、領導的系列講話也肯定了此項改革。多年來已經形成了施工總包企業主要是擁有企業管理層和項目管理層(個別企業有自己的作業隊伍);專業分包企業主要擁用項目管理層和作業層(較大專業分包有完備的企業管理層,規模較小的專業分包企業管理層並不完備);而勞務分包企業則多隻有作業層,且隊伍無論是建制、組織、還是人員的相對固定,與總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相比都相差甚遠。盡管名稱變了,但大體上還是「包工頭」體制。
建築施工企業的作業層(或稱操作層)包括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也就是通稱的「技工」和「壯工」。現《意見》要求要有「一定數量的技術骨幹工人來充當關鍵崗位,問題是:「一定數量」是多少?有何比例?充實的「關鍵崗位」是哪些,是充實企業管理層,還是項目管理層,抑或作業層?如是作業層豈不與現行模式產生矛盾?其次,「關鍵崗位自有骨幹工人」的來源問題。多年來建築技能教育偏失,多追求「本科」白領,提倡走「工程師,建造師」之路。在戶籍制度、「城鄉兩元」體制未改變前,「一定數量的骨幹技術工人」的來源就成了問題。筆者認為,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推敲,明確。
探討二
勞務派遣用工。是近年來新興出現的一種用工方式。起源於日本、美國,後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所採用。是指派遣機構(勞務公司)與派遣勞工(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後將勞動者派遣到要派機構(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派遣機構為用人單位,負責對勞動者的依法享有的待遇且承擔無派遣時的最低標准工資。其特徵是:派遣機構招人不用人;實際用人單位用人不招人。《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那麼作為「建築產業工人長效機制必要補充的勞務派遣工人」,從事施工現場哪些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我們知道,建築施工有些專業(工種)是有「階段性」但是是持續的;有些是「輔助」的但是是長期的。而且這些都在分包范圍之內,總包企業似不應再為分包企業做工作。
另外更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在此條的立法說明中說:「勞務派遣不得以永久取得與受派企業正常的、持續性的經營活動相聯系的工作為目的,法律上也不會承認這種效力」,進行如此嚴格的限制,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通過使用勞動力外包來規避《勞動合同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從而維護正常的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作用。由此看來施工企業以「勞務派遣為補充」是不可行的。勉強為之,可能會產生兩大弊端:一是沖擊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干擾現有用工模式,這種「文件」的變更,會加劇建築用工的亂象;二是對於勞動者而言「無恆業則無恆心,無「夢想」即無努力」。政策原因造成身份和工作現狀的不可改變,務工者還有「業精於勤」的努力嗎!因此企業用工使用「勞務派遣」一一哪怕是「補充」,也不宜提倡。
至於施工現場臨時屬於「三性」的工作以及企業經營和其他臨時用工並非企業用工主流,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即可。
探討三
施工總包與分包存在問題及原因。
當前施工總包與分包特別是與勞務分包存在的問題不在於「一定數量技術骨幹工人」,而在於總、分包在施工管理中各自應管理的范圍與內容沒有明確的「分工」,「分包」就成了糊塗帳!長期以來為大家所垢病的「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掛靠施工,出賣(借)證照」等等,以及由此引發的質量低劣,事故頻發,市場混亂,久治不愈」等莫不與此有關,《意見》也許基於此才有此項要求。筆者手中資料不多,關於在施工現場總、分包各應當管理的范圍和內容詳細要求沒有找到。只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一2006)查到:3·1·1項目范圍管理應以確定並完成項目目標為根本目的,通過明確項目有關各方的職責界線,以保證項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3·1·2項目管理的對象應包括為完成項目所必須的專業工作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再沒有查到更為詳細的有關規定或要求。據筆者所知一個普通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至少要建立三大體系:一是項目的組織架構及從業人員配置;二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各項崗位責任制度;三是實施項目的技術文件,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或稱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或稱標後施組)、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文件以及工藝、工法和有關作業指導文件等書面管理文件。作為總包單位除做好文件交底外,作業面的「三維」測量控制,樣板間、段的具體指導以及作業過程中的檢查、糾正和工後評價(檢測)都是總包企業應當且必須作的管理工作。簡單說凡是動筆、動口、測量、檢測都是總包企業應負之責。而勞務企業的務工者僅是「動手」而已。這些,除大型項目的大型總包企業做的比較好外,其餘皆不同程度存在以包代管甚至一包了之的現象。一些專家學者所期待的「職業化的企業管理層,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層和技能化的作業層」的模式,因實踐經驗豐富的企業職工的退休和「學歷」從業者的實踐不足以及現實中身份等政策原因面臨全面斷檔。一些項目的管理者因缺乏實踐經驗,其編制技術文件大多靠「復制與粘貼」,以應付「檢查」為主要目的,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些也是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之一。
探討四
對建築施工企業用工與勞務派遣問題,筆者有如下幾點建議。
——修改《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或者頒布新規定,對總包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實施管理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加以詳細規定,明確各自職責。按工程類別和規模對總、分包現場管理者配置加以規定,避免出現「里里外外一把手」。
——修改《建築業資質管理規定》提高分包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門坎」,由現規定的單一專業向復合專業(相關)及企業常態總人數要求轉變。在《意見》要求的:「鼓勵施工總包企業擁有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也要鼓勵和支持地方(省、市層面)根據情況設立若干勞務調配中心(勞務分包企業),以實現勞務企業的規模化發展,取代實際仍在的「包工頭」體制。
——在勞務工人中恢復「八級晉級制」,重新制定八級工的「應知應會」考核。使務工工人有一個「一而二,二而三……」晉級途徑和希望。「八級晉級」的規則由政府部門統一制定,評級或稱技能鑒定則應由企業來做。企業與務工者是經濟利益的相關方,不宜另設什麼「技能鑒定」組織,避免出現別人請客企業買單。當務工者有序流動時,前一企業所定技能等級為下一用工企業的參考,在一定時間內重新定級。用工和務工雙方按市場規則雙向選擇。行業組織應做好務工者有序流動的登記,為下一步全面實行「信用評價」做好鋪墊工作。
——放寬個人職稱和從業資格的前提條件,具備一定級別(技能)和具有一定學歷同等重要,而且個人認為在建築施工行業實踐經驗比一定學歷更貼近實際。畢竟現代務工者絕少有「文盲」,初中、高中畢業者大有人在。專、本科生也不鮮見。古訓「猛士必出於行伍」,仍固守唯學歷,唯出身論,是難於形成「構建有利於形成建築產業工人隊伍的長效機制」的。改革正向縱深發展,戶籍改革、打破城鄉兩元體制指日可待,建築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專業畢業學生和高級別技術工人充實企業或項目管理工作,構建現代用工機制應是《公司法》賦予企業的權益之一。《意見》的指導、引導不可或缺。(李福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