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
前面的說的是營業稅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納稅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而後面的說的是增值稅的納稅人發生的營業稅納稅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因為納稅范圍不一樣,所以後者需要資質和合同,從稅款流失的角度來考慮。
『貳』 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務的行為如何理解
比如說,銷售自產的建築材料或安裝材料,並同時幫助別人進行裝修、安裝門窗等。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叄』 增值稅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
如果是混合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肆』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該怎樣繳納稅款
一、根據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伍』 為什麼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要分別核算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什麼這種情況特殊
這叫兼營,將在2016年5月1日消失。
銷售貨物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專,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屬(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核算增值稅。
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築安裝屬於營業稅應稅業務,要開具5%的營業稅發票並核算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房地產業實施營改增(見2016年3月8日《政府工作報告》),屆時將也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並核算增值稅。
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17%;營改增後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預計為11%(和交通運輸業使用同一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統一使用3%的增值稅徵收率。
最後糾正一下,提供的建築業不是勞務,是服務。
『陸』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這是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不論專是否分別核算,均屬是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的。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柒』 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安裝勞務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提供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屬於包工包料行為。自產貨物的銷售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建築業營業額開具建築業發票。該公司應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 如果該公司提供的貨物不是自產,而是外購,該公司也屬於「包工包料」。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若為非裝飾勞務,該公司的營業額應包括其外購材料的價款,根據上述規定計繳營業稅。外購或自產材料,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業務確定。對於自產貨物,還應提交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
『捌』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下列稅務處理正確的有(多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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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抄售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襲售行為即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
除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玖』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下列稅務處理正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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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抄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
除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拾』 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是交增值稅嗎
是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專,並根據其屬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混合銷售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
除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