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施工雜訊管理有哪些規定
1、建築施工雜訊管理有哪些規定,來源依據是《環境雜訊污染保護==防治法》;
2、建築施工雜訊管理的規定包括:
(1)建築施工雜訊管理的依據是建築施工場界雜訊排放標准GB12523-2011;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排放標准GB12523-2011的實施,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3)建築施工項目,應該執行申報制度。夜間需要施工排放雜訊,要經過批准後實施,還應該向周圍居民公告。
Ⅱ 國家對工地施工的噪音要求是多長距離才算擾民
不是按距離計算,而是按雜訊分貝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Ⅲ 建築施工噪音大是否侵犯了公民權利
侵犯了小王的權利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版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以直接找派出所出面解決
Ⅳ 法律對夜間建築施工雜訊有何規定
根據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夜間二十二點至凌晨六點之間不得施工,但確因需要連續作業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報縣級政府或者建設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時,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Ⅳ 噪音擾民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規定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6點算擾民。
根據《雜訊管理辦法》,雜訊管制時間內是22點至次日凌晨容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
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Ⅵ 施工擾民費的賠償范圍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未控制音量或限製作業時間,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6)建築施工噪音處罰依據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雜訊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Ⅶ 建築工地雜訊擾民應不應該賠償有法律規定嗎
受到環來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源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Ⅷ 環保局處理建築工地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因此,如果施工單位,不是因為「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就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到當地環保局進行投訴,請求依法對他們進行處罰。
Ⅸ 國家規定施工場所(建築工地)噪音超過多少分貝算擾民
其標准在白天是60分貝、夜間是50分貝。而《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測量方法》規定,不得不在室內測量時,室內噪音標准要比所在區域低10分貝。
Ⅹ 環保局處理建築工地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
第三十條回 在城市市區噪答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因此,如果施工單位,不是因為「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就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到當地環保局進行投訴,請求依法對他們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