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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專家

發布時間:2020-12-18 04:59:37

⑴ 建築哪些項目需要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1)建築施工安全專家擴展閱讀: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⑵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

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核查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重點核回查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答規范》、《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所確定的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監理的程序、措施及職責等。

⑶ 需專家論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有哪些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3)建築施工安全專家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建築施工哪些需要開施工專家論證會

建築施工中高大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深基坑、高支護、吊裝這些工作需要開施工專家論證會。

⑸ 建築施工哪些需要開施工專家論證會

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方案必須由施工企業組織(通過建築企業協會)專家論證。專家組不少於5人、單數,高級職稱,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各專業搭配。
需要專家論證的施工方案(摘錄)
根據建質【2009】87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⑹ 請問建築施工專項方案的專家論證的專家組成員是怎麼來確定的施工單位可以自己去外面找嗎謝謝!

專家組成員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不能自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6)建築施工安全專家擴展閱讀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⑺ 建築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專家評審嗎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築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後,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2)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3)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⑻ 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誰審核

根據住建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築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根據《河北省危險性較大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附安全驗算結果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初審後,交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

經審核合格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8)建築施工安全專家擴展閱讀

《河北省危險性較大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施工單位提供的經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及論證審查報告。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組織對危險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情況以及專家論證審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應當論證審查而不論證審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論證審查的行為。

監督檢查可採取巡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經過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及時撥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護費用,並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經過專家論證審查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設計文件的,由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完善,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⑼ 哪些工程需要專家論證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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