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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建築業稅收

發布時間:2020-12-17 21:27:15

建築工程企業到外地承包工程要到稅務局辦些什麼手續

企業需要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時,可憑以下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受理崗當場回辦結:1、《外出經答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加蓋公章一式兩份);2、營業執照副本、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3、稅務登記副本原件及復印件;4、外地經營項目的證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許可證明或開工報告或中標通知書,經營項目批文或經營合同等)(原件復印件);5、合同印花稅稅票(復印件一份)。

⑵ 建築企業在外地施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在項目所在地企業所得稅預繳比例是多少

持有《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千分之二的企業所得稅,持有臨時稅務登記證的再項目所在地繳納全額企業所得稅百分之二,回公司當地應該可以抵扣。

⑶ 外來施工企業建築營業稅如何徵收

國稅函[2010]156號: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以及《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建築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於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採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 代 開 工程款發 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營業稅納稅地點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異地施工,無論總、分支機構還是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是一致的,均應在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防洪費等稅費。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⑸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5)外地施工建築業稅收擴展閱讀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⑹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6)外地施工建築業稅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⑺ 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本地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所得稅應該在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局繳納。按照規定,建築企業在外地施工,應該向施工地(異地)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在施工地預繳,在公司所在地匯算清繳。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該文件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徵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根本上解決了當前建築異地施工企業按照建築施工地的徵收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對全國的建築施工企業是一件「利好消息」。由於該文件是2010年1月26日下發的,對於2009年度的建築施工企業已經在建築施工地被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徵收了企業所得稅的,應有權利要求當地稅務主管當局退回。

⑻ 建築業跨省施工企業所得稅問題

跨省異地預繳企業復所得制稅只能抵扣2‰,這個問題任何一個建築企業都會面臨。我司的處理辦法是:將多出的2.3%直接進成本,沒有任何辦法。所以說必須要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兩份印花稅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這樣,你們直接貼花完稅不就可以避免重復上稅了嗎?

⑼ 施工企業在當地預交稅算不算當地稅收

施工企業在當地預交稅算當地稅收。
如果施工企業在外地建築,在建築地預繳的稅收回算在預繳地稅答收。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⑽ 建築業異地企業所得稅怎麼交計算公式。

根據《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年 第2號 》規定:
一、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能夠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按照開票數額的0.2%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注冊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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