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業勞務發票都包含哪些內容
答:關於建築業勞務徵收范圍。《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明確,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關於自建建築物行為,參考《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通知的通知),擁有建築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購買材料,自行組織施工的建築行為屬於自建建築物行為;擁有自有宅基地的個人自行購買材料,自聘人員,修建擁有個人產權的生產生活用房的行為,也屬於自建建築物行為。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都不屬於自建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築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並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築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修建水管線構築物工程,擁有建築施工資質,自行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並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外包,可視同自建建築物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否則,建設單位自行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其他費用,屬於「甲供材料」和工程費用,應按提供建築業勞務全額繳納營業稅。
⑵ 建築業開發票的稅有哪些
1、一般計稅: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一般計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簡易計稅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 。簡易計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 理解:簡易計稅繼續沿用了原營業稅的差額征稅規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計稅,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3、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者發生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那麼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的新系統,自行開具。
4、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有3%及5%,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適用稅率有6%、11%、17%或0稅率,以及3%和5%的簡易徵收率。一般計稅稅率與簡易徵收率易混淆發票開具前應准確區分計稅項目,並按適用稅率或徵收率開具。
5、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如納入試點范圍的建築業、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相應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⑶ 什麼樣的單位要開《建築業發票》
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內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容建築業發票》。
一般規定:
1.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由稅務機關代開。
3.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統一發票》。
4.《建築業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由稅務機關代開。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⑷ 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有什麼區別
1、工程發票和建築發票沒有區別,這兩者都是使用的「建築業統一發票」。
2、《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以「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3、《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4)建築業發票有哪些擴展閱讀:
建築業統一發票開具要求: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電腦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⑸ 建築業開票有哪些稅收
建築業統一發票稅率為3%
建築業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築業營業稅率為3%。
因此,建築業開具的建築業統一發票,其稅率為3%。
在建築企業沒有自主開票許可權的情況下,需要到稅局申請代開,則需要先繳納各項稅款才能代開發票,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需徵收以下稅款:
1、營業稅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約為0.3%
3、附征個稅(或企業所得稅)約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規費
一般情況下,到稅局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的綜合稅率約為5.4%左右。
⑹ 建築施工企業收工程款開具什麼發票
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
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
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6)建築業發票有哪些擴展閱讀: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
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稅局代開建築業發票所需資料
1、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證明
8、外出經營證
9、已蓋印花稅章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0、中標通知書等
(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⑺ 建築業的成本發票是多少
建安企業收到工程預付款,分期繳納稅款,與暫未取得原材料或接受勞務成本發票沒有關系。工程完工後再核算稅後總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
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開票軟體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稅務總局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體的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產、建築業申報開票軟體,開具《建築業發票》。
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稅務機關按照《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稅控碼」可暫不填寫。
⑻ 建築服務業可以給甲方提供哪些發票,稅率是多少
建築服務的構成成本中,有的是16%稅率的材料設備,有的是10%稅率的分包成本,有的是6%稅率的服務成本,還有一部分屬於3%徵收率甚至沒有進項的成本。
應當說,一項稅目的銷項稅率與其構成成本的進項稅率存在一定的對應關系,以租賃服務為例,動產租賃進項稅率通常為16%,銷項稅率亦為16%;不動產租賃進項稅率通常為10%,銷項稅率亦為10%。
但這種對應關系並非是絕對的,以餐飲服務為例,它的成本中就有相當大比例為16%稅率的貨物(如傢具餐具等),或者可以按照10%扣除率計算抵扣的貨物(如一手農產品食材),它的銷項稅率卻為6%。
建築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稅率開票嗎?這個問題,甲方說了不算,乙方說了也不算,只有現行增值稅政策說了算,也就是說,交易雙方應當以政策為指引,審驗交易的實質,否則,對誰都沒有好處。
1、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的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上述注釋內容的,建築服務提供者只能向甲方開具10%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但機器設備的安裝服務有例外規定,見下文第3點。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必須在合同中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就外購機器設備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就安裝服務可以向甲方開具3%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在合同中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就外購機器設備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就安裝服務可以向甲方開具3%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解讀,「(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且在合同中未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的規定,按照混合銷售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建築服務提供者為建安企業的,統一向甲方開具10%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註:這種情形即為上文第1點)
(2)建築服務提供者為商貿企業的,統一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⑼ 建築業專用發票屬於什麼發票
首先它是普通發票,其次它屬於專業發票,所以說,建築業專用發票屬於普通發票里的專用發票。
⑽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發票的開具有什麼要求
1.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回自行采購答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附錄B《建築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後一般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