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
諾成,除了少數的幾類如定金合同等是實踐合同,合同法中的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
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性質
建設來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自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Ⅲ 建築工程涉及合同屬於技術合同嗎
民法典技術合同法中指明,建設工程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
Ⅳ 建築工程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於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後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並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Ⅳ 建築工程合同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類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按項目的規模、復雜內程度、項目承包容方式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簽約各方的關系分類 可行性研究
1)項目總承包合同;2)項目分包合同; 3)轉包合同;4)借貸合同;5)營運合同;
6)勞務分包合同; 7)勞務合同; 8)聯合承包合同;9)買賣合同。
(2)按計價方式分類
1)總價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 3)計量估價合同; 4)單價合同。
(3)按合同范圍大小分類
1)一體化承包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3)咨詢服務合同; 4)分期式合同。
(4)按項目實施專業分類
1)咨詢(監理)服務合同; 2)勘察、設計合同; 3)貸款合同; 4)工程總承包合同;
5)聯合承包合同; 6)分包合同; 7)供應合同; 8)運輸合同;
9)加工合同; 10)租賃合同; 11)勞務合同; 12)保險合同。
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
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6)建築工程合同屬於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作用:
1、導向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合同
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單位文件資料
當然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維修等內容。
Ⅷ 建設施工施工合同屬於技術合同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版的施工工程,明權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Ⅸ 建設工程合同是屬於要式合同,請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屬於要式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的事故內任務確定雙方容權利義務的協議,以規定的規定要件為條件採取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那麼施工合同就是要式合同。謝謝希望你看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