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
1、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的情形的話,如果僅僅如此,不能說無效,還是有效的,兩個都有效,只是無法完全履行。
2、對方違約,可以起訴對方,追究違約責任。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屬於一般性規定,具體到各種有名合同的實際情況,則存在種種制約合同效力的具體因素,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影響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是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方面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關於發包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合同法》及《建築法》未對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的限定,但是從實踐看,發包人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一般不是發包人但法律並未排斥自然人的發包人地位。實踐中由於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
2.關於承包人的主體資格
建設工程項目完成者是作為承包人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效益關鍵取決於這些單位和企業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因此,法律不僅對這些單位和企業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而且對它的主體資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作為承包人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技術要求強,事關國計民生等特點,作為一般的非法人組織和任何自然人均無法承擔工程建設任務。另外,《建築法》第12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_[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 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具備哪些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回滿足施工需要的設答計文件、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與主要設備來源已基本落實;
(5)招投標的工程中標通知書已下達。
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一、《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1、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版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權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2『、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④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是無效的
您好,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是無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掛靠
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
3、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准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1)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2)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3)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4、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建設工程合同合法生效須滿足什麼條件
1、雙方必須簽字蓋章;
2、合同的履約擔保已到位;
3、合同約定的生效日期已滿足;
4、必須是符合建築法律法規的合同,若不符合或違背則屬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