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1)建築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怎麼發放擴展閱讀
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Ⅱ 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
關於建設領域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加強勞動用工監管工作的意見》(豫政〔20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3〕69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政〔2013〕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監理企業,在林州市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人員及以上單位(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堅持立足企業、落實責任、突出重點、分類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建立健全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持屬地監管、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直各相關單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紅旗渠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負直接監管責任。並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綜合考核范圍,確保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市住建局負責牽頭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處涉及資質掛靠、違法分包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問題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督促落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嚴格審驗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切實履行好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受理並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案件。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危害社會治安事件。在接到人社局移交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後要當日立案。
市工商局負責依法查處勞動用工方面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信訪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時將案件分流到責任單位,妥善解決。
市房產中心負責違法銷售及銷售資金監管。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按年初預算及時撥付,並負責欠薪應急周轉金及其監管。
人民銀行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做好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保障金賬戶監管工作,推進銀行卡支付農民工工資工作,完善企業誠信系統。
司法局負責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負責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農民工工資案件及時立案,要簡化審批程序,快審、快判、快執行,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用。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紅旗渠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處理本轄區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信訪問題。
公建項目的建設單位負責解決本單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交通運輸、公路、水利、教育、采礦、醫療、衛生、工信等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五條加強房地產和建築企業准入管理。加強房地產和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核和評估,杜絕信譽不良企業或「皮包公司」進入林州市場。
第六條嚴格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凡在林州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在辦理施工動工手續時,必須無條件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緩繳或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否則,批准單位或機構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由此引發的工資拖欠問題。
第七條實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嚴格規范建設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範本,堅持先簽合同後進場,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等管理台賬,推行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的監管責任,各工程項目部設勞資專管員負責項目工程的勞動用工監管。各用工企業必須於每月底向住建局、人社局報送用工情況。
第八條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制度。實行建設資金分類管理,將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或勞務費單獨列入專用存款賬戶,每個施工項目只許選擇一家銀行開設一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必須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的工資總額劃撥資金,並向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建設單位要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和農民工工資(勞務費、社會保險費等)所佔工程造價的合理比例,向工程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劃撥資金。每月月底由項目建設單位向住建局、人社局書面報告進賬情況。
第九條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建設施工企業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具備工資支付功能的農民工實名制「一卡通」,並推行按月支付工資制度,避免年底一窩蜂討薪的困局。對臨時或短期用工約定工資以現金形式支付的,要書面約定工資支付辦法,確保將工資發至農民工本人。各施工企業必須於每月月底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住建局和人社局備案,備案資料要附農民工領取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等。
人社局、住建局要聯合加強對工資預儲賬戶和月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按時撥付工資預儲金或未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要責令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條建立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要在所有項目段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工程信息和勞動者權益維護告示牌,明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工程項目部、勞動用工相關法律和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情況及支付日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維權電話等基本信息。
在《紅旗渠》《林州電視台》等主要媒體對已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項目進行公示,並向農民工發放明白卡,讓農民工明明白白打工。
第十一條加強售房款的監管,實行售房款與農民工工資捆綁制度。開發企業一旦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房產局要對監管資金予以凍結,不經清欠辦同意不得動用,促使售房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民工工資,直至全部解決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落實建設領域欠薪清償責任制。建設單位要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資金劃撥到位,監控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資金流向。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違法分包、轉包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三條加強聯合執法機制。由市紀委牽頭,住建、國土、房產、城管等執法部門及各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共同參與,聯合執法,打擊違法用地違規建設,規范土地和建築市場秩序。
凡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或未經城建指揮部審核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建設及惡意欠薪等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調解仲裁效能。加強鄉(鎮、街道)、企業內部和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最大限度地將拖欠工資爭議化解在基層。加大仲裁案件分類處理力度,採用集體勞動爭議和涉及農民工勞動爭議優先處理,小額、簡單案件快速處理等方式,高效解決勞動報酬爭議。推行流動仲裁庭制度,向爭議多發地方派駐仲裁庭,採取現場立案、上門取證、當庭裁決等方式,為農民工仲裁維權提供便捷服務,提高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調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調解協調機制,加強勞動爭議裁審銜接工作,增強爭議處理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條健全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從信訪、紀檢、監察、住建、人社、房產、公檢法等部門各抽調一名專業人員組成建設工程應急處置辦公室,把工作職能轉化為日常化、常態化工作,全年專門負責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清欠的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各鄉鎮、街道要規范應急管理和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實行值班備勤和要情報告制度。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堅持因情施策、分類處置,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加強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建立相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建築企業誠信平台。完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體系,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將勞動用工管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建築企業信用評價范圍,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惡意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以及引發集體上訪的,一律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全市進行通報,並給予兩年不得在林從事招投標活動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建管局在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年檢時,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出具由住建局、人社局分別出具無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證明。
第十九條暢通農民工投訴渠道。在主要媒體信息平台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及農民工對不按規定用工、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納入重點監管對象,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人社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並撥付農民工工資且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
(五)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工程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違法銷售或引發集體上訪的。
第二十一條強化督查督導。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對工資拖欠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單位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對工作不盡職、監管責任不落實、欠薪案件處置不力的部門進行重點掛牌督辦並通報批評,督促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Ⅲ 建築工程結束後農民工工資怎樣公式
建築工程結束後農民工結算工資還須公式?
Ⅳ 建築企業工資支付有何規定
根據《省工資支付條例》、《關於進一步規范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通知》等規定:
建築業企業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日期按月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經與職工協商實行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依法每月預付工資,預付工資不得低於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工資並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結算並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資余額,不能按期結算並付清的按照拖欠職工工資處理。建築施工企業在承擔工期不足一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時,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並付清職工工資。建築施工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結算並付清工資。推廣由總承包企業或直接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費中的職工工資直接打入銀行農民工工工資賬戶並由銀行按時代發工資的辦法,嚴禁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建築施工企業按月編制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書面記錄,如實載明職工出勤和工資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情況,經職工本人確認後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同時逐月向職工個人提供工資清單。總承包企業或直接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勞務分包企業發生職工工資拖欠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責令由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職工工資,先行墊付的數額以未結清的工資款為限。
Ⅳ 急求建築企業或者建築勞務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或方法
一、施工隊伍的選擇
施工隊的技術水平、素質將直接影響到本項目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及現場各方面管理形象。一般項目部將根據以下幾點進行選擇:
1、項目部首先選擇現階段在公司施工的、表現較好的、技術能力強的施工隊伍、施工專業班組。
2、其次項目部也將從社會上優先選用。同時凡是在社會上選擇的施工隊伍,必須先行對其技術能力、管理能力及其他一些實質因數考察,並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上報該隊伍的有關情況,經審批後方能使用,該施工隊如果是從其他項目部辭退的,一般不得使用。
二、項目部的勞動力使用、管理
1、項目部根據進度計劃和實際需要,選用施工隊,盡力讓職工能多勞多得,激發工人的勞動情緒。
2、項目部對勞動力的管理一般遵循項目部管好施工隊,施工隊管好班組職工,同時項目部享有和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自主決定用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自主決定用工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務人員等。
3、項目部使用的勞務施工隊都必須簽訂勞務合同,職工簽訂責任書。
4、項目部依據勞務合同,國家的施工規范等對勞務施工隊進行考核(詳見各班組獎罰措施及考核有關制度)。
5、所有職工身體必須健康,必須持有身份證,不得使用童工,不得招零散人員,職工家屬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三、勞動分配
1、項目部根據勞動承包合同及完成情況按月進度支付施工隊工資或生活費。同時,項目部支付施工隊工資及獎金,建立在進度、質量、安全、節約、文明施工的基礎上支付。
2、施工隊向工人進行分配實現工資制,並根據其個人表現對考核結果進行浮動。
3、所有支付的工資或生活費都應有職工親筆簽名的工資表作依據,不得由班組長一人支取。以保證工資能發放到每一位職工手中。
四、勞動承包合同和責任書
a)勞動承包合同由項目部根據工程需要及實際情況牽頭,並上報公司審批,統一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須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
b)職工責任書的簽訂必須由職工本人親筆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一經查實,馬上清退。
Ⅵ 工程完工後,建築公司不算帳,農民工要不到工錢怎麼辦
協商不成,到 建築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Ⅶ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程序是怎樣的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如下:
1、建築工程主體完工後,經審核確認建築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退還建築施工企業60%的工資保證金;
2、建設工程全部完工後,經審核確認建築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退還建築施工企業剩餘40%的工資保證金;
3、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全部完工辦理決算後,經確認無拖欠行為,全部退還建設單位所繳納的工資保證金;
4、帶資料,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委託書(委託經辦人的)經辦人身份證原已交保證金的票據或存摺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工程決算單;
5、銀行電腦列印的往來賬目清單,自開工到竣工的往來賬目清單。
(7)建築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怎麼發放擴展閱讀:
「工資保證金」的作用
發生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如企業逾期還未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通知銀行按照保函約定的程序和范圍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
本市施工企業注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撤銷許可類經營范圍,外地進京施工企業退出本市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向企業退還保函:
(一)自企業提出退還保函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本市范圍內承接的工程項目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已解決的。
(二)擬退出企業以法人單位的名義出具承諾書,承諾以下內容:
1.在本市范圍內沒有在施工程項目
2.自出具承諾書之日起前一年內,在本市范圍內未承接新工程
3.自出具承諾書之日起,在本市范圍內已竣工的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間已超過兩年
Ⅷ 建築工程工期延期 怎麼支付民工工資款
首先要看你是按計時和計件發放人工工資的,合同工期延誤導致工人工資虧本專,要想解決工資的問題,你屬必須做好幾方面的工作
1、工人實際發生的工資記錄或考勤及工資發放情況
2、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在甲方還是你自己方面,工期延誤的具體原因及實際情況的依據,比如因材料耽誤了進度引起的工人窩工,你方必須支付給工人的基本費用是多少,延誤如是甲方造成可根據情況索賠。
3、如果是施工中因工人技術水平,施工質量達不到驗收標准而造成的返工所延誤的工期和花費的人工就是你們自己的責任了。你也要相應的扣除該不合格項目施工人員的工資。
4、其他如圖紙變更、致使施工內容發生變化也要計算變更多增加的費用。
5、增項增加了工程量,項目部指派的臨時用工也要同項目部計算。
6、延期付款導致工人誤工
Ⅸ 建築施工單位發民工工資需要走勞服公司嗎
如果民工是勞務公司招聘的,最好經過勞務公司再發給民工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