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