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級重大危險源需要哪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准gb18218?—201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積極配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即工程公司(項目部)所有構築物、承建的施工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後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並將評價報告按管理許可權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後,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准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台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管理制度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http://www.unjs.com)。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並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並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大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後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重大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1)(2)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大危險的設施或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大危險的設施或設備應制定保障安全運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險源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十八條 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准,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准、規定製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並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大危險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大危險源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大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大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於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於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貳』 企業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第一抄章、重大危險源監控管襲理制度
第二章、重大危險源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第三章、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
第四章、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設施管理制度
第五章、重大危險源應急器材管理制度
第六章、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及演練制度
第七章、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管理制度
第八章、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文本(另附文件)
『叄』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實行自上而下的管理。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後,應針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轉、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
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工作人員水平、工作時間、職責的確定,以及對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如屬新建的有重大危害性的設施,則應在其初步設計審查之前提交安全報告。
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後果,限制事故後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3)建築施工企業重大危險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版)第十九條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肆』 廣西住建廳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包括哪些內容
重大危險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建質〔2009〕87號文中所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人貨兩用施工電梯;
(三)臨時活動板房。
附: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提高風險控制和防範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傷及重大惡性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桂建質〔201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管理范圍
本通知所稱重大危險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建質〔2009〕87號文中所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人貨兩用施工電梯;
(三)臨時活動板房。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管理范圍進行調整,但不得縮小范圍或放寬標准。
二、總體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用於建築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措施費用,並加強對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的動態監管。凡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分包工程,由建設單位落實協調管理責任。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負全面管理責任,專業分包單位應對本單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險源負直接管理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應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科學辨識、登記上報、及時公示、方案審批、專家論證、動態監測、嚴格驗收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三)監理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工程列入監理規劃,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時,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並嚴格採取旁站、巡視或者檢查驗收等形式監督施工單位建立並落實重大危險源各項管理制度。
(四)檢測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准,按照有關檢測規則進行檢測、監控,並公正、客觀、及時地出具檢測結果或鑒定結論。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論、鑒定結論負責。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加強監督檢查。施工企業應當通過信息系統或紙質材料將在建工程重大危險源告知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監督機構應至少對重大危險源開展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三、辨識上報
(一)上報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辨識重大危險源,填寫《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名錄告知書》(見附件),經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蓋項目部用章確認後,連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並提交給當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作為辦理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的必備材料。重大危險源登記不全或需要進行變更的,應重新報送上述資料到當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台帳制度。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台帳,內容至少包括:重大危險源清單、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記錄、應急救援及演練方案等。
(三)公示制度。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懸掛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標明重大危險源名稱、施工時間段、施工部位、防護措施、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並在現場設置重大危險源警示標志,公示牌還應根據工程實際進度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四、過程式控制制
(一)方案審批論證制度。重大危險源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分包單位負責施工的,應由分包單位編制,並經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確認。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應在開工前按規定完成論證審查工作。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二)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情況作為安全教育內容告知作業人員。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在實施前由方案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向現場管理人員和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當班記錄和簽字。
(三)第三方檢測制度。施工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對將要使用的主要構配件按規范要求進行第三方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四)日常巡檢制度。重大危險源施工過程中,專職安全員應在現場進行安全管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經常性進行巡查檢查。巡查檢查中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重大隱患應立即上報並停工整改,檢查及整改工作應做好記錄,歸檔備查。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施工情況的巡查、平行檢查及旁站監理,並把重大危險源的監理管理情況作為例會總結及監理月報的重要組成內容。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出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對存在重大隱患但整改不力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建設單位和當地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五)驗收制度。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重大危險源分部分項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並及時形成驗收記錄台賬。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六)應急救援演練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當按照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與設施,並組織至少一次演練。
五、監督檢查
(一)監督重點。重大危險源的公示情況、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按照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二)責任追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嚴重情況發出整改通知書或停工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不落實管理責任、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應嚴格實行安全生產動態扣分制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信息公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或通報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的跟蹤檢查、整改和治理情況。
六、其他
(一)我廳對屬於重大危險源的人貨兩用施工電梯、臨時活動板房另有規定的,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下發後新開工的項目,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本通知下發前已開工的工程項目,其後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過程動態控制和監督檢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5月4日
『伍』 工程重大危險源及環境因素編制管理制度怎麼編
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為創新建築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實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事 故的預警預防預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證經濟建設的正常程序,現就我縣加強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重大危險源的認定
(一)施工現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危險源 1、違反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及強制性條文規定的;2、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 (JGJ59-99)的規定檢查,分項檢查中保 證項目得分不足 40 分或保證項目中有一項得分為 0 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險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現場開挖深度超過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 雖未超過 5m(含 5m) ,但地質條件中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基坑, 溝(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橫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 8m,或跨度超過 18m,施工總荷載大於 10KN/m2,或集中荷載大於 15KN/m 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 6、起重吊裝工程; 7、懸挑式腳手架,高度超過 24m 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吊籃腳手架; 8、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二、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一) 施工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與管理, 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管理體系,明確具體責任, 認真組織實施。
(二)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除應有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 應急預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
(三) 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凡屬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四)對存在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施工單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技術人員嚴格進行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重大危險部位的施工應按方案實施,凡涉及驗收項目,方案編制人員應參加驗收,並及時形成驗收記錄。
(五)施工單位應對從事重大危險部位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掌握作業隊伍,採取有效措施,在作業活動中對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控制並及時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為。
(六)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范圍,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分析,對分部分項各道工序,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構件的不安全狀態進行辨識,登記,匯總重大危險源明細,制定相關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部位進行環節控制, 並公示控制的項目, 部位, 環節及內容等, 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 對危險源採取的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設施的狀態,責任落實到人。
(七) 施工單位項目工程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公示項目作為每天施工前對施工人員安全交底內容,提高作業人員防範能力,規范安全行為。(八)監理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公示、控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重大危險部位作業進行旁站監理,對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開具監理通知單,問題嚴重的有權停止施工,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九)建設單位要保證用於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及時劃撥。施工單位要將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單獨列支, 保證專款專用。
(十)施工單位應對施工項目建立重大危險源施工檔案,每周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保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
『陸』 求機電工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的:「危險性重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制度」及「各工種交接班制度」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築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們組織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柒』 塔吊、施工升降機等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
一、從安裝到使用到拆除必須有詳細的施工方案,並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批,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核通過後再行相關內容施工。
二、安裝單位、拆除單位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證書。
三、特種設備必須經過當地安檢部門備案、有年檢手續。
四、施工過程中,相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具備操作資格證書。嚴格監督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五、使用中一定要按規定對相關宜損部件進行維修、檢查,遇到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六、要制定完善的應急響應預案,在發生意外危險時,按應急響應預案進行報告、救援、保護現場等操作。
『捌』 建築施工重大危險源防護措施。
危險源是危險的根源,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的危險物質。一般危險源的構成要素有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對危險源屬性的分析,有利於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控制。針對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存在量大面廣的危險源現狀,根據建築業的施工特點,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堅持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重預防、抓源頭、控過程、求實效」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把預防的關口前移至施工現場,這對改進當前建築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許多管理缺陷、落實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並跟蹤整改、提高施工現場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目前,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但普遍缺少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預測和風險評估控制的機制,並且對制度措施的正確貫徹執行也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較多地停留在應付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層面上,制度措施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沒有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現場施工安全管理較多地用「經驗」管理,隨意性較大,麻痹心態嚴重,缺少用科學的理論作指導,以數據說話的現場監督管理方式,以致於同類型事故頻發,重、特大死亡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反映出企業管理中的嚴重失職,制度的虛設現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說明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型人才嚴重缺乏,面對新的安全生產要求無所適從。
本文就施工現場建立重大危險源預控及風險評價機制提出意見與建議,與廣大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共同探討,以便正確理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強制性標准條文的規定,更准確地預防施工現場事故的發生,提高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一、施工現場風險評價機制的建立與運用
現代安全生產技術,更趨向於如何識別危險源,如何消除危險源,如何有效控制危險源的發展方向。安全生產重在預防,預防的關鍵在於建立風險評價與運行。全面實施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制度,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以先進的管理理念為支撐,建築業應建立施工現場風險評價機制,正確評估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風險,增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科學性,提高控制事故發生的能力。但是,一些企業即使是建築業資質等級較高的總承包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仍沒有放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根據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建築業施工現場的風險管理可遵循風險管理的一般規律,針對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建立施工安全風險評價機制與運用,為施工現場風險管理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這樣,既能有效地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又可通過科學的管理降低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成本。施工安全風險評價與運用程序如下圖所示:
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以及拆除與爆破工程都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根據風險管理理論,風險量(S)與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序(E)及事故發生的後果(C)相關,即S=LEC。根據風險量大小,風險分為5個等級,S在20以下為可忽略風險,S在20~70為何容許風險,S在70~160為中度風險,160~320為重大風險,320以上為不容許風險。
在安全管理環節中,對這些不容許風險的預控措施應包括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風險(即風險量大於320的工作),或只有風險降低時才開始工作。對於建築施工企業,要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的風險是不現實的預控策劃,因為每一個工作項目必須完成。因此,配備大量資源來降低或消除重大危險是唯一可行的預控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對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中重點突出編制、審批專項施工方案,專項驗收、專人管理。這都是針對重大危險源採取的配備大理資源來降低風險具體表現,只有這些預控措施得以實現,才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控制,而不能採取為了應付檢查而編制的毫無針對性的形式主義方案。
三、施工現場一般危險源的辨識及預控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預防措施。如對臨時用電在潮濕環境中應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來替代;像腳手架等有高處墜落危險的地方用「警示標志」來明示危險源的存在;對「危險物質存放」採用可靠的監控系統監視,來支持系統的正常運轉等。總之,針對一般危險源,制訂預防措施既應考慮預防措施能切實有效,又應考慮最佳的降低風險的成本措施。一般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維持系統的正常運轉、消除轉化的因素、正確地評估是確定它們本質的基礎工作;否則,把重大危險源當作一般危險源處理而釀成重大事故,這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
四、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對現場管理的作用和意義
建築業已被《安全生產法》列為高危生產企業,國家通過對其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從源頭上把握住市場准入關。但現實是,建築業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環節中,很少是由於自身的基礎制度不足而被法律所淘汰。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企業制度管理與現場管理的重大脫節,一方面有關企業制訂的相關制度能應付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卻與標准規范要求相關甚遠。因此,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對現場管理更有直接的指導作用。
建立危險源評估機制,目的在於讓大量從事現場管理的施工人員熟悉它的作用和意義,使之能更直觀地幫助施工人員理解危險源的真實涵義,從思想意識上加深對危險程度的理解,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防護能力。當前施工現場的一線人員,即使是懂得安全生產強制性標准要求的有關人員,對規范標准提及的強制性要求,往往理解為是因為政府要求我做到的,是一種「要我做」的行為,究其原因是由於沒有理解這些強制性要求後麵包涵著的科學理論與教訓。從「要我做」轉變為「我要做」,就應把「強制式、說教式」的一般管理模式與更加「人性化、規范化」的教育監督管理模式努力相結合,即通過建立施工現場危險源評估機制與運用,把本工程項目中的所有危險源予以公示,用直觀明了的警示標志把每一個危險部位都標注出來,註明「危險等級,危險後果,預控措施」。因此,建議在現有施工現場管理的基礎上,增設「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牌」,明示施工現場各部位危險的存在,以利警示人們,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玖』 施工安全風險包括哪些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件》相關規定,參照GB 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有關原理,進行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是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基礎性、迫在眉睫的工作,而這方面的工作在一些城市建設安全管理中尚未引起足夠重視。
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的主要類型
(一)重大危險源的分類
施工所用危險化學品及壓力容器是第一類危險源,人的不安全行為、料機工藝的不安全狀態和不良環境條件為第二類危險源,建築工地絕大部分危險和有害因素屬第二類危險源。
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按場所的不同初步可分為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與臨建設施重大危險源兩類。對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辨識應從人、料、機、工藝、環境等角度入手,動態分析、識別、評價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從而採取整改措施,加以治理。
(二) 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
1.與人有關的重大危險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為
「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集中表現在那些施工現場經驗不豐富、素質較低的人員當中。事故原因統計分析表明,70%以上的事故是由「三違」造成的。
2.存在於分部、分項工藝過程、施工機械運行過程和物料的重大危險源。
(1) 腳手架、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安裝與運行,人工挖孔樁、基坑施工等局部結構工程失穩,造成機械設備傾覆、結構坍塌、人員傷亡等事故。
(2) 施工高層建築或高度大於2m的作業面(包括高空、四口、五臨邊作業),因安全防護不到位或安全兜網內積存建築垃圾、人員未配系安全帶等原因,造成人員踏空、滑倒等高處墜落摔傷或墜落物體打擊下方人員等事故。
(3) 焊接、金屬切割、沖擊鑽孔、鑿岩等施工時,由於臨時電漏電遇地下室積水及各種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如漏電、絕緣、接地保護、一機一閘)不符合要求,造成人員觸電、局部火災等事故。
(4) 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頻繁吊運、搬運等過程中,因各種原因發生堆放散落、高空墜落、撞擊人員等事故。
3.存在於施工自然環境中的重大危險源
(1) 人工挖孔樁、隧道掘進、地下市政工程介面、室內裝修、挖掘機作業時,損壞地下燃氣管道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中毒事故。
(2) 深基坑、隧道、地鐵、豎井、大型管溝的施工,因為支護、支撐等設施失穩、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場所被破壞、人員傷亡,還會引起地面、周邊建築設施的傾斜、塌陷、坍塌、爆炸與火災等意外。基坑開挖、人工挖孔樁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圍建築物因地基不均勻沉降而傾斜、開裂、倒塌等事故。
(3) 海上施工作業由於受自然氣象條件如台風、汛、雷電、風暴潮等侵襲,發生翻船等人亡、群死群傷的事故。
(三) 臨建設施重大危險源
1.廚房與臨建宿舍安全間距不符合要求,施工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防護不到位,造成火災或人員窒息中毒事故;工地飲食因衛生不符合標准,造成集體中毒或疾病。
2.臨時簡易帳篷搭設不符合安全間距要求,發生火燒連營的事故。
3.電線私拉亂接,直接與金屬結構或鋼管接觸,發生觸電及火災等事故。
4.臨建設施撤除時房頂發生整體坍塌,作業人員踏空、踩虛造成傷亡事故。
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的主要危害
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主要有: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起重傷害、觸電、機械傷害、中毒窒息、火災、爆炸和其他傷害等。2006年上半年,建設系統事故類型死亡人數所佔總數比例分別是:高處墜落佔39.5%,施工坍塌佔22.6%,物體打擊佔14.3%,起重傷害佔8.1%,觸電佔5.9%,機械傷害佔5%,其餘類型佔4.6%。
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整治措施
(一) 建立建築工地重大危險源的公示和跟蹤整改制度。加強現場巡視,對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並進行登記,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經常性地公示重大危險源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危險源類別、地段部位、聯系人、聯系方式、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 對人的不安全行為,要嚴禁「三違」,加強教育,搞好傳、幫、帶,加強現場巡視,嚴格檢查處罰,使作業人員懂安全、會安全。
(三) 淘汰落後的技術、工藝,適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設防標准,提升施工安全技術與管理水平,降低施工安全風險。如過街人行通道、大型地下管溝可採用頂管技術等。
(四) 制訂和實行施工現場大型施工機械安裝、運行、拆卸和外架工程安裝的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驗收制度。
(五) 對不良自然環境條件中的危險源,要制訂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並選定適當時機進行演練,做到人人心中有數,遇變不驚,從容應對。
(六) 制訂和實施項目施工安全承諾和現場安全管理績效考評制度,確保安全投入,形成施工安全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