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在工地出現意外事故第一時間該怎麼處理
應當首先向採取救助措施,搶救事故中受傷的人員,同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回理部門報告,向本單位領答導報告,向119求救。在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和搶救知識、人力資源時,不要輕易開展營救傷員的工作,應當保護好現場,切斷一切可能引發二次傷害的來源,比如切斷電源,關停水閘等。
⑵ 怎樣判斷建築工地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生產安全事故
首先要確認事故起因,根據起因確定。
⑶ 建築工地出現意外事故算是違法犯罪么
建築工地如果資質和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到位,出現意外事故不算違法犯罪,回只算普通工傷事故。答
犯罪意味著以違法為前提,如果建築施工單位是有資質的,報建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到位,就不存在違法。在這種情況下所出現的意外事故就不能算犯罪。
⑷ 建築工地意外傷害賠償
在建抄築工地受傷要求賠償,可以選擇兩個途徑。
一是走民事訴訟,也就是以僱傭關系進行,這個需要有傷殘等級鑒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
二是走勞動關系,要求認定工傷,然後做勞動能力鑒定,出來級別以後,要求工傷待遇。
這兩個途徑應當視情況進行確定,如果說用工主體比較明確,走勞動關系比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頭性質的就走民事起訴。
民事賠償數額相比走工傷待遇的程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體數額要以受傷程度做為參考,傷殘級別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醫葯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傷殘、醫療、就業補助等。
⑸ 關於工地意外事故。
1、民事案件與刑事抄案件不一樣,刑襲事案件偽證是涉嫌犯罪的行為。而民事案件的偽證與犯罪無關。
2、 所以你說不認識,沒見過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違法行為。民事訴訟中證人本身作偽證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構成一般違法行為。法院只能對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證人進行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處罰,不能定罪。
3、記者來問你,你只要說一句話:不知道就可以了。這種情況派出所不回來問你的,因為這是一個交通事故,是民事案件。撐死了交警會問當事人交通事故發生情況,絕對不會來問你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
4、綜上,針對這個事情,你不用擔心。民事訴訟的時候,你不要出庭作證,別人來問你,你就說不知道。對你不會有任何損害
⑹ 建築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賠償
不是說一切事故,都由老闆負全責,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工人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亡,老闆負責。事故自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還有給你找的資料
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 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 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 的范圍。
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 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 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 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 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 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 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 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 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 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 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 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 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 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 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老闆
我勸你該賠多少賠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⑺ 建築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死亡
如果死亡抄放要求賠償法院會盡量襲滿足的。
建設方應該負全責因沒有管理好施工現場。
就算有警示牌死了要會算你們的責任的。。。因為是在你們的地方死的,這事你們的過失。孩子是沒有行為能力的。
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保護弱勢群眾。
最好找個律師分析下,盡量少陪點,再就是打消過分賠償。
賠錢是肯定的,只是多少而已。
法律沒有嚴格的賠償說明,只是因情況而定。
找個好律師,關事難免。
對了如果你們和對方能協商好,可以私了~~~~經有關部門鑒定.
⑻ 施工工地造成意外事故的不安全行為主要有哪些
施工環境的影響來,建自築施工場所一般多發生於露天環境,環境復雜、高空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高危險因素多。
自然環境的影響也是安全事故發生產生極為不利的因素,高溫、大風、嚴寒、降雨等惡劣自然氣候使安全事故頻頻發生。
工程現場環境如光線不明,視線不暢,通風效果差,物料及器材工具擺放雜亂,道路不通暢等都會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
⑼ 怎樣判斷建築工地事故是意外事故還是生產安全事故
關鍵看事故當事人在干什麼。
主要靠調查詢問,掌握證據。比如晚內上上廁所黑燈瞎火的迷迷糊容糊的看不清路,摔了。就是個意外。沒有人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自己私自幹活出事故了,就是生產安全事故。
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情況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