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企業跨地區施工如何繳納營業稅
對於這種跨地區經營,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4月19號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於建築行業的實際征管狀況,發布了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在延續前述文件政策的基礎上又做了如下新的規定:
一、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築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於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建築企業跨區施工不構成分支機構,盡管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但要在項目所在地應預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可以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一條很重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例如,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設在A省項目部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A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在貴公司總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
二、建築企業總機構在年度內匯總計算預繳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此種情況如前例所示。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需注意的是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設立有項目部B,則項目部B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該條計算辦法匯總了前述兩種情況,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設立項目部B,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乙省項目部B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乙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累計尚需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這23.60萬元就需要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進行預繳分配計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預繳23.60*5%=11.80萬元,在總公司所在地預繳11.80萬元。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延用上例,2010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預繳稅款10萬元,乙省項目部預繳稅款5萬元,應當退稅35萬元,這35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了。
四、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築領域普遍存在掛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資質單位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掛靠單位以有資質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一樣要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另外該條所要求的「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對於掛靠單位就要引起重視,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賬務核算應當與總機構一致,既可以匯總核算,也可以按照項目核算,對於會計處理無影響,但要保存好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六、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建築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題不僅存在於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樣存在稅源徵收管理的問題,貴公司也要注意當地的政策規定。
『貳』 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印花稅應在機構所在地還是工程所在地繳納
根據《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印花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五條規定:「我省范圍內實行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納稅人外出經營時,應出具稅務機關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未出具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者不屬於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叄』 如何掌握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
一、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以上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僅指建築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不具有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且也不屬於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建築企業跨區施工不構成分支機構,盡管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但要在項目所在地應預繳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可以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這一條很重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例如,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設在A省項目部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A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在貴公司總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
二、建築企業總機構在年度內匯總計算預繳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此種情況如前例所示。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需注意的是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分公司A在甲省乙市設立有項目部B,則項目部B經營業務收入當先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分公司A收入中,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規定辦法計算。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該條計算辦法匯總了前述兩種情況,例如:貴公司在甲省設立有分公司A,在乙省設立項目部B,貴公司2010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乙省項目部B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乙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累計尚需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這23.60萬元就需要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原則進行預繳分配計算,在甲省分公司A所在地預繳23.60*5%=11.80萬元,在總公司所在地預繳11.80萬元。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延用上例,2010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在分公司所在地預繳稅款10萬元,乙省項目部預繳稅款5萬元,應當退稅35萬元,這35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了。
四、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築領域普遍存在掛靠施工,一般都是以有資質單位總公司或分公司名義進行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掛靠單位以有資質單位名義簽訂施工合同,一樣要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另外該條所要求的「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對於掛靠單位就要引起重視,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賬務核算應當與總機構一致,既可以匯總核算,也可以按照項目核算,對於會計處理無影響,但要保存好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六、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建築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題不僅存在於跨省施工,在本省跨市施工同樣存在稅源徵收管理的問題,貴公司也要注意當地的政策規定。
『肆』 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怎樣進行增值稅處理
實行分類管理:按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為標准,分為一般納稅人回和小規模納稅人。
『伍』 建築業跨區域開票怎麼開啊
憑合同或協議去公司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臨商登記,當地地稅會收你的稅,應該是印花稅還有個稅防洪費之類的,然後給你一個登記表,你就可以去你工程所在地的地稅部門開票交稅,這時要交的是營業稅及附加稅。
『陸』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回國稅發[2008]28號)答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應在項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特殊情況如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每個地區可能會有所差異,建議你還是根據自己公司的情況,打電話咨詢一下工程所在地的稅務局。
『柒』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7)建築業跨區域經營怎樣計稅擴展閱讀
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捌』 建築業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跨地區
如果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是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由分公司繳納。
如果是非法人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一、在本地區經營的由總公司繳納;
二、跨地區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玖』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拾』 建築業跨區經營需要交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築安裝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築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