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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砌磚用什麼操作架

發布時間:2020-12-15 03:01:27

建築施工瓦工部分應注意之砌築作業腳手架上堆料、站人有何規定

腳手架上堆料量(均布荷載每m2不得超過200kg,集中荷載不超過150kg),碼磚高度不得超過3皮側磚。同一塊腳手板上不得超過二人,嚴禁用不穩固的工具或物體在架子上墊高操作。

⑵ 建築施工中什麼叫做組砌方法

建築施工中什麼叫做組砌方法
答:組砌方法是從砌體結構整體性和有專利於結構承載提出的要屬求。具體如一順一丁、三順一丁,十字紗包砌,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磚不得採用包心砌築法,砌體轉角處和交接處同時砌築,不能同時砌築留踏步槎(斜槎)及留直槎並按規定加拉結鋼筋等,都是組砌方法。

⑶ 基礎牆砌築施工方法有哪些

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版在抗震設防區,除岩權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礎其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一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位於岩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抗滑要求。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大於原有建築基礎。當埋置大於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凈距,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當上述要求不能滿足時,應採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牆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築物基礎.

建築工程中算過滿堂腳手架還要不要再算砌築或內牆抹灰腳手架

樓上的答案都來錯了,這自個問題和使用的定額有關
在定額中,腳手架的計算方法有2種,1是綜合腳手架,1是單項腳手架。這里又分別有2種計算模式
一、綜合腳手架
1、如果樓板的凈高達到3.6米及以上時,只能計算1次滿堂腳手架,是給抹灰的
2、牆 梁 柱等都不在計算
二、單項腳手架
1、如果樓板的凈高達到3.6米及以上時,只能計算1次滿堂腳手架,是給抹灰的
2、其他的應按相應的計算規則,按單項計算,注意,磚牆只計算到板下的牆(梁下牆不計算),外邊梁不計算,柱子不分內外,都計算

⑸ 主體砌築工程施工方

1 編制依據
《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JGJ130-2001);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本工程施工圖紙和投標文件;
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2 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於廣州市新市鎮崗貝路,框剪結構。長約120m、寬25m。地上13層,地下1層,建築面積27930㎡;首層高4m,標准層高3m,屋面女兒牆高1.1m,建築物總高為46m。
3 施工部署
3.1 組織機構
外架搭設由外架工長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人員配合。
外架所需材料、勞動力計劃均由外架工長負責編制,架子工組織進場及技術交底工作由外架工長負責,其他人員配合。
安全員負責監督架子工搭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
3.2 設計總體思路
按總進度計劃,主體工程上±0.00後約在4個月後封頂,封頂後2個半月完成外牆施工並拆架。
根據我公司的技術條件,本工程外架採用落地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方案。此架一架多用,主體階段主要用於安全防護,裝修階段既用於裝修施工,也兼作安全防護。裝修施工按2層作業考慮,外架驗算應滿足此項要求。
3.3 勞動力准備
搭設階段共需架子工45名,維護階段共需架子工8名,拆除階段共需外架工20名。所有架子工均需持證上崗。
搭設階段安排2名施工員配合測量放線工。
3.4 材料准備
本工程外架、卸料平台所用的鋼管、扣件、型鋼基礎墊板均由租賃公司提供。腳手板和其它材料由項目部自行采購。
主要材料計劃(見附件一計算書)。
材料視工程進度分階段組織進場。
3.5 機具准備
搭、拆架子所需機具主要有架子扳手、吊線,由架子工自備。
項目部應配備如下檢查工具:
名稱 數量 用途
扭力扳手 1把 檢查扣件擰緊力度
游標卡尺 1把 檢查焊接鋼管外徑和壁厚、外表面銹蝕深度
塞尺 1把 檢查鋼管兩端面切斜偏差
鋼捲尺 1把 檢查鋼管彎曲程度和搭設中的距離或長度
水平尺 1把 檢查水平桿高差
角尺 1把 檢查剪刀撐與地面的傾角
3.6 技術准備
施工前應按要求向做好三級安全教育,並做好工作技術交底。人員變動後應重新交底。
4 腳手架構造要求
4.1 總的設計尺寸
立桿縱距1.5m,橫距0.8m(可平鋪三塊竹串腳手板),排架步距1.8m,腳手架限高取48m(總高46m,取6m桿長的倍數)。外排架設全封閉密目安全網(每10cm×10cm2300孔)。(平面布置如下)

4.2 縱向水平桿
縱向水平桿要求設置在立桿內側,長度不宜小於三跨。
接長宜使用對接。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根相鄰縱向水平桿的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不同步或不同跨兩個相鄰接頭在水平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m,各接頭中心至最近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於縱距的1/3接長如採用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於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
本工程使用竹串腳手板,縱向水平桿應作為橫向水平桿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桿上。
4.3 橫向水平桿
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於縱距的1/2。
橫向水平桿兩端均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
橫向水平桿靠牆一端外伸長度不小於300mm,以滿足鋪一塊腳手板的要求。靠牆一端離外牆裝飾面距離不大於100mm(符合JGJ130-2001中6.2.3和7.3.6要求)。
4.4 腳手板
作業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離開外牆裝飾面150mm。
腳手板應設置在三根橫向水平桿上。
腳手板的鋪設可對接平鋪,也可搭接鋪設,搭接時接頭必須支在橫向水平桿上(下圖)。

作業層端部腳手板探頭長度取150mm,板長兩端應與支承桿可靠固定。
4.5 立桿
內立桿距外牆邊200mm。
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
相鄰立桿的對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內。下端第一根立桿交錯用6m桿和3m桿相互錯開。
4.6 連牆件
為了便於施工,本工程採用剛性連牆件,連牆件水平方向沿每根框架柱設置,高度方向隔步設置。
本工程連牆件拉結在框架柱上。立桿安裝時,宜盡量選擇靠近框架柱的位置,以滿足JGJ130-2001中6.4.2連牆件「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 (不屬於強制性條文)的要求。連牆桿內外兩個受力方向均應採用不少於兩個直角扣件固定。
4.7 門洞
腳手架應在安全通道出入口處設置門洞。
門洞處挑空一根立桿。門洞處的空間桁架,除下弦平面外,應在其餘5個平面內設置斜腹桿。斜腹桿採用旋轉扣件固定在與之相交的橫向水平桿的伸出端上,旋轉扣件中心線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於150mm。
安全通道處的門洞兩側立桿應為雙管立桿,副立桿高度應高於門洞口1至2步(外排架2步,內排架1步)。
安全通道、卸料平台、井架通道不得與腳手架桿件連接。
門洞做法如下圖:

門洞做法
4.8 剪刀撐
剪刀撐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連續設置,斜桿與地面的傾角按45°控制。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小於4跨。
剪刀撐斜桿的接長宜採用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於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
4.9 扣件
螺栓擰緊扭力矩不應小於 ,且不應大於 。
主節點處固定橫向水平桿、縱向水平桿、剪刀撐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轉扣件的中心點的相互距離不應大於150mm。
對接扣件開口應朝上或朝內。
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的長度不應小於100mm。
4.10 基礎
腳手架腳使用300×300mm砼作腳墊。
4.11 上人斜道
當室內樓梯受施工影響不能正常使用時,可在架體內搭設臨時簡易上人斜道。斜道寬度0.8米,斜道坡度不宜大於1:3。沿架體內排設單側扶手欄桿。扶手欄桿高1.2m。
上人斜道採用之字型斜道,斜道附著外腳手架設置,拐彎處應設置平台,其寬度不應小於斜道寬度。
在 和 南側各設置一條人行斜道。
5 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施工工藝
5.1 落地腳手架搭設施工工藝
落地腳手架搭設的工藝流程:場地平整、夯實→砼基礎澆築→定位設置通長立桿墊板→排放縱向掃地桿→豎立桿→將縱向掃地桿與立桿扣接→安裝橫向掃地桿→安裝縱向水平桿→安裝橫向水平桿→安裝剪刀撐→安裝連牆件→扎安全網→作業層鋪腳手板和擋腳板。
根據構造要求在建築物四角用尺量出內、外立桿離牆距離,並做好標記。用鋼捲尺拉直,分出立桿位置,並用小竹片點出立桿標記。墊板應准確地放在定位線上,墊板必須鋪放平穩,不得懸空。
在搭設首層腳手架的過程中,沿四周每框架格內設一道斜支撐,拐角處雙向增設,待該部位與腳手架與主體結構的連牆件可靠拉結後方可拆除。當腳手架操作層高出連牆件兩步時,應採取臨時穩定措施,直到連牆件搭設完畢後方可拆除。
雙排架宜先立內排立桿,後立外排立桿。每排立桿宜先立兩頭的,再立中間的一根,互相看齊後,立中間部分各立桿。雙排架內、外排兩立桿的連線要與牆面垂直。立桿接長時,宜先立外排,後立內排。
5.2 腳手架的拆除施工工藝
拆架程序應遵守由上而下,先搭後拆的原則,一般的拆除順序為:安全網→攔桿→腳手板→剪刀撐→橫向水平桿→縱向水平桿→立桿。
不準分立面拆架或在上下兩步同時進行拆架。做到一步一清、一桿一清。拆立桿時,要先抱住立桿再拆開最後兩個扣。拆除縱向水平桿、斜撐、剪刀撐時,應先拆中間扣件,然後托住中間,再解端頭扣。所有連牆桿等必須隨腳手架拆除同步下降,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於2步,如高差大於2步,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應保證拆除後架體的穩定性不被破壞,連牆桿被拆除前,應加設臨時支撐防止變形、失穩。
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後一根長鋼管的高度(約6m)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臨時拋撐加固後再拆連牆件。
6 目標和驗收標准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表3.0.4-1總分10分,要求全部符合要求,達到10分。
檢查和驗收應符合《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JGJ130-2001,2002年版)8.1、8.2要求。
7 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措施
7.1 材質及其使用的安全技術措施
扣件的緊固程度不應小於 ,且不應大於 。對接扣件的抗拉承載力為3kN。扣件上螺栓應保持適當的擰緊程度。
對接扣件安裝時其開口應向內,以防進雨水,直角扣件安裝時開口不得向下,以保證安全。
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的長度不應小於100mm。
鋼管有嚴重銹蝕、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有脆裂、變形、滑絲等現象的扣件。
外腳手架嚴禁鋼竹、鋼木混搭,禁止扣件、繩索、鐵絲、竹篾、塑料混用。
嚴禁將外徑48mm與51mm的鋼管混合使用。
7.2 腳手架搭設的安全技術措施
腳手架的基礎必須經過夯實處理滿足承載力要求,做到不積水、不沉陷。
搭設過程中應劃出工作標志區,禁止行人進入,統一指揮,上下呼應,動作協調,嚴禁在無人指揮下作業。當解開與另一人有關的扣件時必先告訴對方,並得到允許,以防墜落傷人。
開始搭設立桿時,應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牆件安裝穩定後,方可根據情況拆除。
腳手架及時與結構拉結或採用臨時支頂,以保證搭設過程安全,未完成腳手架在每日收工前,一定要確保架子穩定。
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得超過相鄰連牆件以上兩步。
在搭設過程中應由安全員、架子班長等進行檢查、驗收。每兩步驗收一次。
7.3 腳手架上施工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結構施工階段外腳手架每支搭一層完畢後,經項目部安全員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任何班組長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拆除腳手架部件。
嚴格控制施工荷載,腳手板不得集中堆料,施工荷載不得大於2kN/m2,確保較大安全儲備。
施工時不允許多層同時作業,同時作業層數不得超過一層。
當作業層高出其下連牆件3.6m以上,且其上尚無連牆件時,應採取適當的臨時撐拉措施。
定期檢查腳手架,發現問題和隱患,在施工作業前及時維修加固,以達到堅固穩定,確保施工安全。
7.4 腳手架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拆架前,全面檢查待拆腳手架,根據檢查結果,擬訂出作業計劃,報請批准,進行技術交底後才准工作。
架體拆除前,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環境,包括架空線路、外腳手架、地面的設施等各類障礙物、地錨、纜風繩、連牆桿及被拆架體各吊點、附件、電氣裝置情況,凡能提前拆除的盡量拆除掉。
拆架時應劃分作業區,周圍設繩綁圍欄或豎立警戒標志,地面應設專人指揮,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拆除時要統一指揮,上下呼應,動作協調,需解開與另一人有關的扣件時,應先通知對方採取防範措施,以防墜落。
在拆架時,不得中途換人,如必須換人時,應將拆除情況交代清楚後方可離開。
每天拆架下班時,不應留下隱患部位。
拆架時嚴禁碰撞腳手架附近電源線,以防觸電。
所有桿件和扣件在拆除時應分離,不準在桿件上附著扣件或兩桿連著送到地面。
所有的腳手板,應自外向里豎立搬運,以防腳手板和垃圾物從高處墜落傷人。
拆下的零配件要裝入容器內,用吊籃吊下;拆下的鋼管要綁扎牢固,雙點起吊,嚴禁從高空拋擲。
7.5 文明施工要求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等,現場嚴禁吸煙。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要愛護場內的各種綠化設施和標示牌,不得踐踏草坪、損壞花草樹木、隨意拆除和移動標示牌。
嚴禁酗酒人員上架作業,施工操作時要求精力集中、禁止開玩笑和打鬧。
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考試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定期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發上崗證,凡患有高血壓、貧血病、心臟病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者,一律不得上腳手架操作。
上架子作業人員上下均應走人行梯道,不準攀爬架子。
護身欄、腳手板、擋腳板、密目安全網等影響作業班組支模時,如需拆改時,應由架子工來完成,任何人不得任意拆改。
腳手架驗收合格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如需做局部拆改時,須經主管工程師同意後由架子工操作。
不準利用腳手架吊運重物;作業人員不準攀登架子上下作業面,不準推車在架子上跑動,塔吊起吊物體時不能碰撞和拖動腳手架。
不得將模板支撐、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及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任意懸掛起重設備。
在架子上的作業人員不得隨意拆動腳手架的所有拉接點和腳手板,以及扣件綁扎扣等所有架子部件。
拆除架子而使用電焊氣割時,派專職人員做好防火工作,配備料斗,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濺落。
腳手架使用時間較長,因此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進行檢查,發現基礎下沉、桿件變形嚴重、防護不全、拉結松動等問題要及時解決。
要保證腳手架體的整體性,不得與井架一並拉結,不得截斷架體。
施工人員嚴禁凌空投擲桿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材料、工具用滑輪和繩索運輸,不得亂仍。
不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袋內,防止掉落傷人,登高要穿防滑鞋,袖口及褲口要扎緊。
腳手架堆放場應做到整潔、擺放合理、專人保管,並建立嚴格領退料手續。
施工人員應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確保腳手架施工材料不浪費。
運至地面的材料應按指定地點隨拆隨運,分類堆放,當天拆當天清,拆下的扣件和鐵絲要集中回收處理。應隨時整理、檢查,按品種、分規格堆放整齊,妥善保管。
六級以上大風、大雪、大霧、大雨天氣停止腳手架作業。在冬季、雨季要經常檢查腳手板上有無積水等物。若有則應隨時清掃,並要採取防滑措施。
8應執行的強制性條文
本外架施工和使用期間應執行的強制性條文如下,應重點檢查:
鋼管上嚴禁打孔。
當腳手架搭設尺寸中的步距、立桿縱距、立桿橫距和連牆件間距有變化時,除計算底層立桿段外,還必須對出現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桿縱距、立桿橫距、連牆件間距等部位的立桿段進行驗算;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腳手架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於200mm處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亦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必須將高處的縱向掃地桿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於1m。靠邊坡上方的立桿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m。
立桿接長除頂層頂步外,其餘各層各步接頭必須採用對接扣件連接。
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不應大於4m(兩步)。
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接。
連牆件必須採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
一字型、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當腳手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採取加固措施。
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牆件以上兩步。
嚴禁將外徑48mm與51mm的鋼管混合使用;
剪刀撐、橫向斜撐搭設應隨立桿、縱向和橫向水平桿等同步搭設。
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連牆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於兩步,如高差大於兩步,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
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質量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
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桿件:
1)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
2)連牆件。

⑹ 建築工程什麼時候能砌磚,砌磚前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條件,人工砌磚平均每日的工作量是多少求施工員回答

架子拆了就可以砌築了,看你什麼砌磚,如果是紅磚的話,就要灑水的,有的砌磚不用灑水的,紅磚一個熟練瓦工,一天大概可以砌築1800左右,標磚哦!

⑺ 建築工程砌築工程定額需要注意什麼

(1)本項目中標准磚尺寸為240mm×115mm×53mm。

(2)本項目中多孔磚、空心磚、砌塊按常用規格編制

⑻ 建築工程上基礎砌磚的作用

磚牆是基礎防護措施。它起的作用一個方面是保護基礎邊坡穩定,防止邊坡塌方和雨水沖涮邊坡及水泡基坑;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作為基礎的一部分,既是防水、隔離層,又起著永久模板的作用。

⑼ 砌築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工程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水、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 堆放、清除廢棄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
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產生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合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 土方開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裝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級、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入口處、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當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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