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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優先權破產

發布時間:2020-12-14 14:35:16

1.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如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破產財產屬於普通破產債權,只能在普通破產債權中優先受嘗,不能優先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前兩項。

2. 建築單位已經破產那做為施工單位的農民工工資能不能得到優先償還

你好,這個技術含量有點高,希望你認真研讀一下規定,如果還是有問題可以HI我: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工作價款支付】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3. 施工單位對工程有哪些優先受償權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武器。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范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范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占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信息。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

2004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於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於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願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19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持。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沖突的出現,有待於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

4. 施工單位如何保證爛尾樓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竣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由於爛尾樓沒有竣工,因此只能以合同約定竣工之日作為起算點,這樣施工單位往往在提起訴訟時發現早已過了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6個月,已喪失行使優先權。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一定要申請延長工期並辦理好工期簽證。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狹義優先受償權包括破產費用的優先權及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優先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類似的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破產的優先權(第71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保險、保險金、稅款)、海商法規定的請求權人對扣押船隻的優先權等。這些優先受償權,依現行法規定只具有債權性,只是相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而不具有物權性,不能對抗其他物權,因此,對優先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應考慮賦予其物權性,規定為一種擔保物權,就叫優先受償權(狹義的),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不是任意的,以確保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
狹義優先受償權不包括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留置權中的優先受償權,更不包括承租人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及擔保法規定的質權、抵押權中的優先權,也不包括可能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等一切非擔保物權。

5. 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有沒有被廢止

您好,該批復目前還沒有被廢止,批復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了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立法初衷在於「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有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且自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那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呢?下面,華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
(1)協議折價
協議折價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在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折價,以所得價款來優先實現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實踐中常見的操作方式即:在對承包人的所建工程進行合理公平的估價後,承包人通過支付工程折價與所欠工程價款的差額而取得該項工程項目的所有權,這也是我們常說的以房抵款的表現形式之一。
當承包人的債權額在折價款的范圍內,則該債權因為完全受償而歸於消滅,如果該折價款不足以覆蓋全部的工程價款債權,則承包人剩下的尚未清償的債權部分,淪為普通債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
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折價方式明顯存在著高價低估、或是低價高估的情形,以此來達到規避稅收或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其他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否定當事人間協議折價的效力。
私力救濟因為其便捷性、自治性而受到建築市場參與主體的歡迎,但是,作為一項資金密集型的產業,實踐中以在建工程融資是發包人的常見做法,而不動產抵押生效的前提是進行抵押登記,在未獲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國土、房管等部門通常不會為承包人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可能會要求承包人先出示其抵債行為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法存在的依據,如此一來,當事人的協議折價方式仍無法得到快速實現,最終仍需回歸司法途徑解決。
(2)申請拍賣
當承包人與發包人未能就折價的方式、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時,承包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拍賣,以所得價款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申請拍賣的前提應當是確認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法存在以及行使的無爭議,作為一項法定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對外公示既已天然存在,為承包人所擁有,但其行使因為突破了債的平等性原則而將會對其他債權人產生巨大影響,因此,並非承包人依法提出拍賣的申請,即可當然的由法院執行,在發包人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時,承包人需先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自身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排除他人的異議。
(3)特別程序
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或者在有其他擔保財產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特別程序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時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前項優先權確認之訴。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7. 建設工程優先權在破產案件中是否有影響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雖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建設單位破產,就需要按照《企業破產法》處理。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精神,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的價款,屬於承包人的普通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這也就是說,承包人僅在普通破產債權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可能獲得優先受償。但這一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而且也不能對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以外的其他破產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8. 企業破產工程款有優先權嗎

別除權是特殊優先權。別除權是指在企業破產時,對部分有財產擔保債權可以不經回過破產答程序而優先以擔保物價值受償的權利。 別除權是基於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

9.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行使

一、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中途停建的工程(爛尾樓),如無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證據,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作為竣工日期。工程價款優先權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4、法定優先權的效力。

法定優先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包括優先效力、追及力等。當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享有別除權,即要求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如果建設工程被轉讓,法定優先權不受影響。

10. 什麼是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授權的期限是多少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行使優先授權的期限是6個月。
狹義優先受償權包括破產費用的優先權及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稅款等優先權,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類似的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破產的優先權(第71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保險、保險金、稅款)、海商法規定的請求權人對扣押船隻的優先權等。這些優先受償權,依現行法規定只具有債權性,只是相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而不具有物權性,不能對抗其他物權,因此,對優先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應考慮賦予其物權性,規定為一種擔保物權,就叫優先受償權(狹義的),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不是任意的,以確保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
狹義優先受償權不包括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留置權中的優先受償權,更不包括承租人對承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及擔保法規定的質權、抵押權中的優先權,也不包括可能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等一切非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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