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新《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對商業服務網點有哪些要求
這里只說說新的要求吧,對於以前的面積要求就不提了
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內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容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平方米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2. 商業服務網點疏散距離的要求
我現在執行的是30米,依抄據是: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是在《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中的2.0.17,因此是按P20,6.1.17高層建築內的營業廳計算的,就是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
我一直都是按照30米來執行的,並且審圖都是通過的,公司內審也沒有問題。
3. 建築防火規范的商業服務網點面積300平米有什麼意義
意義是用於消防規范防火,開業前要報消防檢查合格才能經營。通常會配滅火器,消火栓,兩個以上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建築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築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後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築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築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築面積之和。
(3)建築施工圖商業服務網點擴展閱讀:
商業服務網點的消防設計
1、建築高度的計算: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4.11條的條文解釋: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仍可按照住宅建築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築的總高度來確定。該建築的總高度計算應從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築面積、安全出口數量的設計:對於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築面積大於200㎡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於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築面積大於200㎡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
當二層的建築面積大200㎡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4. 打通幾個商業服務網點大於300平方米後,可否做消防
這個網店面積超過300平米的需要按照使用功能出具設計圖設置送消防部門審核備案然後才可以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裝飾,完成後需要區消防部門申請辦理開業檢查。
5. 一個商業服務網點算一個防火分區嗎
希望這些問題與回答里能給你帶來答案:問答 5和6應該能加深理解
問:「高規」1.0.3.1條: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而2.0.17條中卻允許在住宅底部設置不超過二層的商業網點。請問:「高規」對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適不適用?
答:應該刪去「首層」二字(規范失誤)按住宅處理。
2. 問:「高規」1.0.3.1所說的「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是否僅指住宅?可不可以將小旅館、中小學生宿舍以及單位員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蓋進去?
答:高規不允許,不能公共集體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館。
3. 問:「建規」1.0.2-1所說的「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指的是哪類居住建築?包不包括小旅館、大旅館、賓館、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館、大旅館、賓館、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築處理,因為公共人員來往不熟悉周圍情況。
4. 問:高層建築的地下商場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設計能否參照《人防規范》來執行?
答:可以。高規1.0.4條規定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24m以及人防。
5. 問:一、二層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之和不能超過300m^2是指:
1)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面積之和;
2)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中每間鋪面內1層和2層面積之和。
1)或2)?
答:應2)
6. 問:第三層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均由一人購買,可否將第三層住宅的地板打通,通過簡易樓梯下到二層的商服網點內?
答:不可以。
7. 問:商業服務網點內是否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或者對樓梯本身有燃燒性能及耐火極限的要求?
答:建規5.3.5,不需要。如果二層不做營業用房,僅供業主作為輔助用房,對樓梯不做要求。
8. 問:相鄰三間商服網點均由一個買主購得,為了內部管理方便,將三間鋪面隔牆貫通,安裝防火門將三者分隔成三個防火單元,這樣做可以嗎?
答:不可以。必須完全分開。
9. 問:根據住宅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不應超過兩層的要求,商業服務網點可不可以設置在地下一層?
答:不可以。
10. 問:商業服務網點內是否需要設置消火栓?
答:1)對於低層建築而言,商業服務網點內無需設消火栓,但是,當商服面積大於200m^2時則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統都可以。
2)高層建築按高規:設消火栓和噴淋(超100米或一類高層)
11. 問:商業服務網點的底層可否再向地下開設一個地下室作為該網點的倉庫?
答:不可以。規范規定必須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開。
6. 商店建築和商業網點如何區分
一、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2.0.17條的解釋,商業服務網點,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二、按《商店建築設計規范》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百貨商店:銷售多種類、多花色品種(以工業製品為主)商場: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場。
2、專業商店:專售某一類商品的商店。
3、菜市場類:銷售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店。
4、自選商場:向顧客開放,可直接挑選商品,按標價付款的(超級市場)營業場所。
5、聯營商場:集中各店鋪、攤位在一起的營業場所,也可與百貨營業廳並存或附有飲食、修理等服務業鋪位。
6、步行商業街: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美容、憩息等而設置的步行街道。
(6)建築施工圖商業服務網點擴展閱讀:
商業服務網點是指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即地上一和二層可以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但地上二層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則地上一層必須是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
一層、二層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之和不能超過300㎡。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超高層採用耐火極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限此處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並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連通。當任一層面積大於200㎡時,應設2個安全出口及樓梯間。
參考資料:網路-商業服務網點
參考資料:網路-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7. 商業服務網點的含義是什麽
如果按消防口徑:簡單的講,就是建築底層的小型商業店鋪。用以區別商住樓——具備商業和居住兩個功能的建築。
8. 商業服務網點按什麼考慮消防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2.0.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築面積不超過300m2,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牆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17
超過300平米的已經不能叫做商業網點,因此建築性質不再是住宅樓
而為商住樓
應按照公建的標准進行設計。
比如消防前室應按照公建:6平米設計。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m2。
6平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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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高層住宅屬於商住樓還是住宅建築
屬於住宅建築
商住兩來用房,自既可以居住,又可以注冊公司辦公,是適應一線城市發展政策和年輕人生活發展的新型居住形式。目前北京商住兩用房已經大都是民水民電,與普通住宅費用相同。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一般到手40多年(50年後如何處置於70年一樣沒有明確政策規定,但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相比周邊70年的普通住宅,小區管理會更嚴格,綠化環境及配套設施會更完善,相應物業費相對也會高一些。
商住兩用房的優勢是:可以注冊公司,可居住可辦公,不限購,不算首套房,環境好,鼓勵年輕人創業,適應城市發展趨勢。
目前存在的劣勢是:不能戶口落戶,沒有學區派位,首付較高50%。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准。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地50年。
商住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商用或者綜合用地確定即40年。
10. 裙房和商業服務網點有什麼區別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築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築主體相連且建築高度不大回於24m的附屬建築。答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一個是說的是位置部位,一個是概念。兩者有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