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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擔保

發布時間:2020-12-11 20:39:35

建築工程合同管理中涉及的擔保類型有哪些

保證 抵押 質押 留置 定金

⑵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必須繳納施工保證金嗎

在構建「工程保函+信用」機制之外,《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建立小額保函核簽核保綠色通道,旨在發揮工程保函作為創新金融產品的作用。基於風險管控體系,《通知》引導各擔保主體實現小額保函「最多跑一次」,未來基於科技賦能,工程保函或可實現自「最多跑一次」至「一次都不跑」升級。某種程度上說,這是對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探索發展非現場核查、核保、核簽等方式」的響應,也是對發改委《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大力推廣使用保函特別是電子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的回應。

為充分發揮建築業在「六穩」「六保」中的作用,省建設廳牽頭聯合省級相關部門制定了改革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制度這項惠企減負政策。隨著保證金改革政策落地,疊加乘數效應,預計到今年年底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有望釋放現金上千億元。

⑶ 建築工程合同中,什麼是抗辯權

⑷ 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和擔保人一樣嗎

擔保人資格要求收藏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版織或者公民,可以作權擔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擔保人身份訂立擔保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擔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擔保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擔保人的,如無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擔保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擔保人。

⑸ 建築工程分包如何要求業主方(建設單位)擔保付款怎麼簽合同

首先分包單位是沒有權利要求業主方(建設單位)付款擔保的,分包單位有權利專要求總包單位提供付屬款擔保。
擔保合同是在存立與主合同之上,沒有主合同,不存在擔保合同。
所以建設單位的與總包單位存在合同關系,總包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付款擔保。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存在合同關系,分包單位可以要求總包單位提供付款擔保。

⑹ 建設工程擔保有哪幾種各類擔保有何具體規定

建設工程擔保包括投標人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建設工程擔保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1)投標人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於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後28天;
(2)承包商履約擔保實行差額擔保,即履約擔保的金額不得低於中標價與標底(無標底時採用最高投標限價)的差額,且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0%;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履約擔保的金額還不得低於中標價的15%。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30天至180天,即工程約定的施工工期天數加30天至180天;
(3)承包商履約擔保採用差額擔保後,業主支付擔保的金額可不作調整,即採用最低價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5%;採用抽簽法和綜合評估法定標的工程,支付保函金額為中標價的10%.業主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業主根據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4)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是否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其本身也必須向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5)工程擔保必須採用銀行、專業擔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合同雙方不得在工程擔保有效期內解除擔保;
(6)招標人應當將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保函原件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統一保管並監督其履行,並憑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保函原件收取回執向主管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提交保函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原件、施工合同原件,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查驗後予以返還;保函格式應當採用公示的示範文本;
(7)被擔保人在履行完畢相應保函中擔保的合同義務後,方可憑相關證明材料(業主憑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等材料;承包商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等材料)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領回保函原件並辦理撤保手續;
(8)如果在工程建設期間發生保函索賠事件的,索賠方應當按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有關索賠的規定,憑相關索賠證明文件的副本到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換回對方的保函原件,然後再憑保函原件向相應的擔保人索賠;
(9)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直接發包工程。

⑺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證金問題

1、是約定保證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可知(四)工專程竣工價款結算發包屬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⑻ 合同的擔保類型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分類:

①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

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成的所有內全權都具有容擔保作用的擔保。

特別擔保: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

②人保、物保、金錢保

③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

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④原擔保與反擔保

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

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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