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營改增」後企業應重視哪些稅收風險
一是重視未分別核算各類營業收入,被稅務機關從嚴徵收帶來的稅收風險。部分「營改增」企業沒有按照納稅需求分別核算各類收入,在申報納稅時臨時拆分各類收入,此舉難免會造成申報數據的混亂和不準確,稅務機關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按照稅法的規定從嚴征稅,由此使部分企業稅收負擔加重。比如部分涉及「營改增」的企業在「營改增」之後,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沒有將改徵為增值稅的有關涉稅收入從原屬於營業稅范圍的收入中准確劃分出來單獨核算,在申報納稅時被稅務機關發現並重新核定了增值稅的有關收入。由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企業處於被動地位,很可能會給企業稅負造成不利影響,增加企業的涉稅風險。
二是重視發票使用不當產生的稅收風險。面對稅制改革,企業不但要轉換思路,更要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適應。目前,「營改增」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問題有三個:一是不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二是取得了合規憑證,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三是由於對增值稅法規了解不夠,能夠取得合規扣稅憑證的情形,卻沒有取得,僅取得了普通發票或者收據,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因此,納稅人要提高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重要性的認識,一方面要在內控機制上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嚴格管理,杜絕虛開發票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偽、貨物來源、發票來源的合法性、銷貨方的納稅人資格等,對存在疑點的發票可暫緩付款或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後再作處理,力求提前防範涉稅風險。
三是重視違規操作抵扣被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稅收風險。部分企業在「營改增」之後獲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但由於企業沒有完全適應「營改增」帶來的涉稅變化,未能准確界定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范圍,或違規操作抵扣,從而造成超范圍抵扣進項稅額,結果被稅務機關查處,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
四是重視財務核算不健全帶來的稅收風險。增值稅納稅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比營業稅納稅企業更為復雜,要求也更加嚴格,營業稅依據各項收入和對應的稅率就可以計算出應納稅額,而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需准確核算各類收入和「應繳稅金——應交增值稅」下的各個明細賬,如果會計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五是重視因分不清「營改增」稅收優惠條件,造成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風險。在增值稅的制度安排中,減免稅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為減免稅容易破壞增值稅抵扣鏈條環環相扣的完整性。但是,為了平穩推進「營改增」改革試點,減輕試點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試點方案規定了多個免徵增值稅項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稅項目。目前,「營改增」稅收優惠很多,但當事企業必須看清楚增值稅優惠的前提條件。「營改增」對特殊服務收入分別施行了免徵、零稅率、退稅等稅收優惠,其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支持、鼓勵某些特殊行業或對象的發展。但是,部分「營改增」企業習慣於沿用以往繳納營業稅時期的核算方法,在會計處理上沒有按照「營改增」有關政策規定將免稅、減稅項目的各項服務收入准確劃分並分別核算,結果被稅務機關取消了免稅、減稅的優惠。
B. 營改增後,銷售代金券繳增值稅嗎
代金券類似於銷售預付卡,稅總(2016)53號專門對銷售預付卡業務作出了相關規定,銷售時無需繳納增值稅。
和您分享一個中國稅務報看到的涉及代金券業務的案例解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
某商場為推動消費者下載使用其客戶端,對首次下載並安裝其客戶端的注冊客戶可以50元購入100元代金券。客戶取得該代金券到該商場購物,可直接抵減價款但不能退款。商場銷售該代金券及客戶憑該代金券購物應如何繳稅,開票及做賬?
稅收政策
《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注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第九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體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銷售代金券
客戶以50元購入100元代金券時,商場取得預收資金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繳納增值稅,同時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該代金券性質與預付卡相同,即以50元購入100元預付卡,到購物結算時以該代金券所注金額100元抵減部分價款。商場銷售代金券時,不能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客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中的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開具,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雖然代金券金額為100元,由於商場收款金額為50元,應按5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50元不征稅增值稅發票,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中。
商場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
貸:其他應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客戶購物
客戶拿代金券到商場購買商品時,由於代金券所注金額與原銷售代金券的實收金額不一致,該差額屬於商場對客戶的銷售折扣,商場需按折扣後的金額確認收入。商場不能按商品銷售金額向客戶開具發票。客戶使用代金券時,代金券部分商場不能向客戶開票,僅對客戶補付貨款部分開具發票,如果客戶不需補付價款,商場不應向客戶開具發票。
比如,客戶到商場購入234元的杯子,使用1張50抵100的代金券,實際支付134元。商場應按134元金額向客戶開具發票,發票備注欄可註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一張"。增值稅申報時,含稅銷售額134元作為已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含稅銷售額50元作為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如果實收134元未向客戶開具發票,則按含稅銷售額184元作為未開具發票銷售額申報。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34
其他應付款——代金券(50抵100)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7.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74
那麼,原本賣234元的杯子,實際只賣184元,是否會被稅務機關界定為沒有正當理由的價格明顯偏低情況而被核定銷售額呢?對此情況,商家有發售代金券的計劃和文件,屬於正常的市場推廣活動,雖價格偏低但不應界定為無正當理由情況,通常不存在調整銷售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