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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實際竣工時間

發布時間:2020-12-11 17:17:14

① 請問如何確定實際竣工時間

確定工程實際竣工時間的三種情況:
2004年,最高院制定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時,由第十四條專門規定竣工日期的認定標准,起到了良好的定紛止爭的作用。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築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是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作為竣工日期,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況,不包括發包方拖延驗收的情形。本文案例即屬於這一情形。若經驗收屬於不合格工程,則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標准或有關工程質量技術規范進行整改,並達到合同約定標准或符合有關工程質量技術規范,重新驗收合格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
第二種情況是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規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三種情況是建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築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沒驗收,發包方擅自使用就意味著他有條件受益或者實際已經開始受益了,這種情況就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驗收合格日期。

② 建築工程竣工實際時間應該是那天

是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上載明的日期。

③ 建築工程竣工日期如何計算

建築工程竣工日期計算: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根據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三種具體情況,《司法解釋》相應作出有針對性的不同處理,這有利於有關工期認定疑難問題的切實解決,同時警示承包人應及時提交竣工報告,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發包人未經驗收使用工程要承擔不利後果。

④ 建設工程中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怎麼區分

計劃抄竣工日期是計劃中的工程結束的日期,含有主體工程還有各項水電暖工程。

實際竣工日期是建設項目的全部工程建設實際完工的日期,具體如下: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⑤ 關於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問題

如果施工復合同無約定或者制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⑥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怎麼確定

《施工來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源條款32.4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⑦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何確認

這位伙計你的理解還是有問題啊。而且你認可的回答也是錯誤的。
二建教材我沒看過。根據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為竣工日期,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建築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中規定第十四條:以通過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
實際竣工的時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總監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到位後,由監理方向建設單位提交正式驗收申請,並提交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方組織正式竣工驗收。正式驗收要叫齊五大主體代表,還必須要請質監站監督驗收程序。也就是說從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到正式驗收,快則兩三天,慢則一個星期。驗收合格時間與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間怎麼可能是同一個時間呢。如果乙方把關系處的比較好,甲方對工期要求又不是那麼苛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獎罰問題,那竣工時間怎麼填還是很好達成一致,讓各方都滿意的。
如果甲方對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確了工期獎罰條款,那這一條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這能差出很多的錢,不過對施工單位來說,能不罰款就算不賴了,至於獎勵那錢可不是好拿的。
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雙方對質量有爭議拿到第三方鑒定,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視做工期順延。我理解應以委託鑒定時間為竣工時間。
至於答題,我幫人答的是以1月5日為竣工日期,應對乙方進行工期罰款。可我看網上的標准答案說是以28號為竣工日期,應予以工期獎勵。今年我要分夠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幾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訴。

⑧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8)建築工程實際竣工時間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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