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准
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准:(一)僱傭方為傷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處理傷者與僱傭方存在勞動關系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故發生後,應盡快申請認定工傷(單位30日內,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主要的償付責任。同時,僱傭方也應按照規定承擔傷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部分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償付責任。根據《條例》及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的項目有: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亡待遇。《條例》對相關支付標准和主體也有明確的規定。詳細的內容請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准及支付主體》。(二)僱傭方未為傷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方式如果僱傭方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且傷者和僱傭方也認可或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僱傭方則應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賠付傷者。如果兩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則一般按照侵權法等相關規定,由僱傭方對傷者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可從僱傭方的施工資質來評估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若僱傭方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為施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可能性會**降低。(三)僱傭方無用工主體資格時,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責任的認定及法律沖突僱傭方是班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此時,僱傭方一般都存在上游發包人,那傷者是否可以主張確認與發包人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要求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互相沖突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法律依據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這些規定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確認傷者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法辦【2011】第442號)第59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以上兩種觀點雖差異很大,但在生效的判決書中均有過體現,還有待立法上進行統一。(四)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和傷者的選擇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如下兩個重要區別:(1)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賠償標准不同。工傷保險責任承擔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另外,兩種賠償方式的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計算。例如依據上海地區2015年的賠償標准,施工人員在安全事故中死亡的,如不考慮責任減免情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為954,200元,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30,216元,共計1,034,416;而按照工傷保險責任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67,880元,喪葬費為32,706元,共計600,586元。在這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金額要高於工傷保險工亡補助金額。(2)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條件或責任分擔不同。工傷保險只在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受害人過錯(如施工人員未系安全帶、未帶安全帽)、第三人侵權等均可能減輕或免除侵權人責任。基於以上差異,在勞動關系不是非常明確的情況下,傷者請求相關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還是侵權賠償責任時,往往會綜合考慮獲得工地安全事故賠償標準的可能性、金額及難易程度等因素,主動選擇按照哪種方式進行索賠。
B. 急!!!工程死亡事故賠償標准
如果是工作來中死亡,可以申請工自傷認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C.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
建築領域是安全事故多發領域,施工企業遇到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傷殘、死亡後果的事故後,如果處置不當,會引發上訪、停工等群體性事件,會嚴重影響施工順利進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將為處理建築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提供新的標准和依據。
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事故賠償案件的經驗,這類糾紛一般通過三種渠道解決,一是較為常見的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解決,二是法院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三是勞動部門工傷認定仲裁。下面分別談下這三種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程序
建築事故大多發生在施工期間,因此從勞動法意義上講,也屬於工傷范疇,如果雙方具有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在建築領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工傷程序來要求單位賠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工傷的范圍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是,一般下列情況不屬於工傷,如: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認定工傷後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三)工傷賠償標准,死亡賠償標准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傷殘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賠償標准為:1、一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七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0、十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人身傷害賠償訴訟程序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領域內農民工、臨時用工等較為普遍。因此在發生建築事故後,也可以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目前我國法律對人身傷害事故賠償作出規定的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由於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方式比較簡便,因此,在雙方協商過程中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基礎賠償數額供雙方協商時參考,使雙方的協商有個基礎底線。根據被害人情況賠償費用計算方式是(一)輕傷害賠償項目,因就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二)傷害致殘賠償項目,除了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就受害人殘疾後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由於殘疾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搶救治療所付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由於被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從目前法律來看,還是根據被害人戶籍有不同的賠償標准,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於同一次事故導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戶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給予賠償。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四)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總額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十)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三、協商調解解決事故
這種方式是建築領域內常用的處理方式,即由施工單位和被害人家屬直接協商,達成賠償意向。根據律師經驗,一般這種方式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賠償數額要合理合法,由於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比較激動,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此,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根據被害人情況以及上述工傷、傷害賠償標准計算出一個合理的數字作為雙方協商的基礎,並說明這個數字的法律依據,或者建議被害人家屬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後再行協商,這樣就減輕了協商的難度;二是要簽訂書面賠償協議,為了防止被害人家屬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擬書面賠償協議,約定領款人、領款人與被害人關系、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付款方式等,關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次性賠償包括的費用項目,否則約定不明被害人還有重新起訴的權利。
D. 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建築公司及時賠償,及時上報,安全員會判幾年.
工地上發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工地的工長要負主要責任,安全員負次要責任。
建築公司能夠及時賠償及時上報,說明工地負責人與工地安全員對事故還是負責的,對事故安全員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及時上報,逃避責任,引起嚴重後果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安全員主要職責:
一、持證上崗,主動組織排查各類有關安全隱患,並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寫排查記錄。研究本部門主要安全問題,在思想上統一安全責任,認真研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確保本部門順利實行安全生產工作。
二、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訓,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發性事故制度,參與編制事故應急救援和演練工作,特別在重大節日、重大假期進行中。
三、定責定片管理,做到在開工前,對環境設備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做好交接責任、組織、制度、防範措施落到實處。
四、制定對生產部門人員有關安全作業教育作業文件,定時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無違法犯罪。
(4)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死亡賠償准標擴展閱讀:
安全員工作內容
1、按照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服務大局,認真做好勞動保護、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消防整改、培訓預防等具體工作。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重大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貫徹執行,負責整改查驗。
3、做好安全知識培訓宣傳和點檢管理提醒工作,參與有關施工安全組織設計和各種施工機械的安裝、使用驗收,看守和指導電器線路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制訂違章作業條例和控制違章作業,發現重大隱患時,當安全與進度發生矛盾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權提醒並暫停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並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5、在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按「四不放過」原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E. 安全事故死亡賠償標准
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F. 建築施工死亡事故賠償有什麼標准
您好: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供養親屬指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具體數字參照當地政府統計數據。
G. 工地安全事故,死亡。怎樣求賠償,標準是
看你叔叔跟公司有無簽勞動合同,如果簽勞動合同就按工傷事故處理,賠償版金額跟工資,老人的年齡,孩權子的年齡有關系,但在我處理過很多的工地出事一般都是沒有勞動合同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要走人身損害或勞動仲裁程序,具體的也是要看你叔叔的工資等情況才能計算出來賠償金額,事情麻煩且重大,你最好找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