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寧夏建設廳有哪些下屬單位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責調整(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和管理。(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六)加強推進城市化進程工作,加快沿黃城市帶建設。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准並監督管理。(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申報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九)承擔規劃村鎮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工作。(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十一)承擔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二)人事與老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四)計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五)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區直統建住房政策的擬訂和配售管理工作。(六)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進行監督;負責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市、縣區域城鎮發展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承擔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承擔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自治區工程建設標准、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指導市縣做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八)房地產管理處擬訂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九)建築管理處監督執行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准;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十)城市建設處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十一)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和重點鎮建設工作。(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6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五、其他事項(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二)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輕紡工業局負責裝飾材料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擬訂裝飾材料發展規劃、標准並監督實施,不再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市場准入監管工作,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六、附則(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❷ 寧夏一級建築資質企業有哪些
寧夏第三建築工程公司,
寧煤集團建設工程公司
寧夏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一建築公司
❸ 2015年寧夏異地建築企業現還需要辦進寧許可證嗎
二、辦理程序
1、外省、市建築業(監理)進入肇慶進行工程投標備案程序
1) 按招標公告內容的要求在報名時提供的資料一冊(包括帶原件核對 );
2) 攜帶資料齊全,按招標公告規定的備案時間,到市建設局建築管理科辦理備案手續。
2、外省、市建築業(監理)企業進入肇慶市承接工程備案程序,
外來企業憑中標文件(需招標工程)、招標邀請函或業主委託函到市建設局建築管理科,領取《外地建築業、工程監理、招標代理企業進肇 承接工程項目備案(或注冊許可)登記表》填寫,並按審批程序逐級申報辦理單項施工(監理)備案手續。
三、辦理備案登記時須具備的資料
1、外來施工承包工程(監理工程),填寫好《外地建築業、工程監理、招標代理企業進肇 承接工程項目備案(或注冊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
2、進肇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3、進肇工程技術經濟人員職稱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4、需持上崗的各類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包括、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施工員、質安員上崗管理手冊(原件)或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工程師、監理員上崗管理手冊、注冊造價工程師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5、監理企業的監理業務手冊(近三年內);
6、業主委託業務函或招標邀請函(公開招標項目可不提供本項目文件,但要提供中標通知書);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8、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9、提供項目經理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10、提供質安員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11、法人證明書、法人代表人業務委託證明書原件;
12、水利水電、電力、電信、交通等專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須出具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意見。
申請年度注冊時,另須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主要簡歷及近兩年業績(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2、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的復印件(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3、駐肇慶市組織機構情況和管理制度;
4、如屬施工企業,要提供在粵(或本市)施工項目竣工評價資料的復印件。
四、本表中「企業類型」指經濟性質,按工商營業執照內容填寫;「承接業務內容」指施工承包、工程監理或工程招標代理。
❹ 寧夏建築業企業資質查詢 有哪位大蝦告訴我一下,寧夏建築業企業資質在哪裡能查詢到
寧夏建築企業資質查詢,查詢方法如下:
可以到住建部-資質查詢版塊,查詢建築業資質信息
可以使用 築龍標事通 查詢建築企業資質信息,只要選擇寧夏,篩選相關資質類型,就可以查詢到寧夏建築企業企業資質信息。
❺ 外地建築企業在寧夏施工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我記得我們單位在江蘇施工時只是帶著企業資質去當地具體什麼部門不記得了,去等級備案以下就行了!包括使用的放射性伽馬原,
❻ 外地建築企業在寧夏施工需要備案嗎
《寧來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自條例》
第十條 自治區外、境外建築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須持有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件,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❼ 寧夏建築企業有哪些
寧夏第三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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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一建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