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的內蒙古自治區規劃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小城鎮規劃,在小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房地產、公用基礎設施、鎮容、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小城鎮,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不含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集鎮。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建成區和因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在建制鎮總體規劃和鄉域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小城鎮建設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規模適度、保護生態、節約用地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在洪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不得建設小城鎮;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者制定搬遷重建規劃。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設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小城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要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承擔規劃編制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小城鎮規劃的編制,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生態環境和高起點、高標准、適當超前的原則進行。
編制小城鎮規劃,應當符合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旗縣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農業區劃為依據,並同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編制建制鎮規劃,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集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進行。
第九條小城鎮規劃期限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一致,近期為五年至十年,遠期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條建制鎮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重要工礦區、林區建制鎮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鎮區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蘇木鄉域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小城鎮規劃批准後,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鎮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同意,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小城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小城鎮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小城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向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定點,經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五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經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規劃用地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在集鎮規劃區內興辦鄉鎮企業、公用基礎設施、公益事業需要申請用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八條在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使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初審,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蘇木鄉人民政府根據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第十九條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其中,在建制鎮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鎮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核發臨時建築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除臨時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禁止在批准臨時建築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設計。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圖、標准設計圖,並按照要求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一)跨度、跨徑6米以上的建築;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單層建築及二層以上的樓房;
(三)混合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公用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承擔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施工單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驗證。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確保工程質量,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
第二十五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要提交相關文件材料,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工。
對符合開工條件的,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定位驗線。
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准開工,並核發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條居民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開工前,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開工,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准建證,派員到實地定位驗線。准建證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建設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建設項目,由旗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其他小型建設工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建制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鎮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屋所有權轉讓、變更時,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變更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持相關文件資料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三十三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因規劃建設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妥善安置。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建立多元化投資體制。城鄉各行業應當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投資興建公用基礎設施。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從蘇木鄉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足額返回蘇木鄉鎮,專項用於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條小城鎮的公用基礎設施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挖和佔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礎設施管線上圈佔用地或者興建建築物、構築物、取土、作業及堆放物資;
(三)向泄洪渠、排水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
(四)佔用、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壞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
(六)損壞給水、排水、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輸變電、通訊、測繪標志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小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其他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好小城鎮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生活、生產環境。嚴禁污染項目向小城鎮轉移。
第四十條禁止擅自佔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批准,佔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必須拆除、清理、恢復原狀。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鎮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家畜家禽實行圈養,嚴禁散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規劃審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審批程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小城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建住宅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照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四)未辦理開工手續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將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並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
(二)未辦理出租房屋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七條未經批准在小城鎮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❷ 內蒙古哪裡能辦理房屋建築施工資質
沒有合適的中介,建議直接 給找當地建委。建立關系自己 慢慢辦理
❸ 內蒙古為何要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
由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人社廳等7部門聯合制定出台的《內蒙古自治區建築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於2018年8月起實施,有望解決拖欠農牧民工工資這一頑疾。
《辦法》明確了預防和清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項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監管責任。各有關成員單位能夠通過各自的實名制管理用戶端,及時掌握施工項目的情況、施工現場人員流動和工資發放等相關信息,既能規范施工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又能為及時處理工資糾紛,同時也為信訪部門提供解決信訪問題的有效依據。
《辦法》還詳細規定了建築工人工資支付及工資保證金管理,建築工人的工資支付實行銀行代發制度。建築業企業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與實名制信息平台對接的銀行設立建築工人工資代發專用賬戶,並為建築工人辦理工資卡。內蒙古自治區所屬建築業企業的工資代發專用賬戶,應當在企業工商注冊地開設。外埠建築業企業的工資代發專用賬戶,應當在承建的建設工程所在地開設。(
❹ 如何在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辦理外地企業資質准入手續
要領申請表,然後填寫。
具體資料:市場准入基本條件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環保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依法取得所承攬工程項目相應的資質等級;
(四)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具有質量管理體系、HSE管理體系或其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八)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九)具備風險評價能力,能正確辨識危險、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並採取風險削減和環境污染減輕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術服務的質量、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業績良好;
(十一)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二)其他相關內容。
申報資料附件
1、HSE承諾;
2、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3、有效的稅務登記證;
4、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5、有效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他相關資質證書;
6、有效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資質)證書及其它資格(資質)證書;
7、企業HSE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管理體系認證資料;
8、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已核發的HSE准入證;按規定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取得並提供;
9、單位近三年工程服務的質量、安全與環保業績證明資料;
10、年審單位應提交用戶對工程技術服務的質量、安全與環保業績考評資料及其它證明文件;
11、附錄1 中提及的相關資料;
12、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除提交復印件外,在申報時還應提供證件(書)有效原件,經核驗後退還。
准入管理的專業類別
(一)油氣田建設工程施工類
(二)建築工程施工類
(三)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類
(四)檢測、檢驗類
(五)防腐保溫工程施工類
(六)安防工程施工類
(七)環保工程施工類
(八)防雷工程施工類
(九)自動化控制工程服務類
(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治理施工類
(十一)貨物運輸服務類
(十二)其他需實行准入管理的專業工程技術服務類別
目 錄
1、HSE承諾
2、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承包商HSE資格審查表
3、承包商基本情況表
4、承包商單位簡介
5、承包商主要設備、設施明細表
6、承包商主要崗位人員明細表
7、承擔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履歷表
8、承擔工程(項目)主要安全人員履歷表
9、代表工程(項目)HSE業績自評表
10、承包商HSE准入推薦表
11、對承包商HSE監督檢查記錄
12、工程(項目)HSE業績考評表
13、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資料
營業執照
資質等級證書及其他行政許可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HSE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管理體系認證等
14、企業主要人員資格證書
主要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資質)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資質)證書等
15、員工及外聘工工傷保險交費證明資料
16、其它工程服務質量、安全與環保業績證明資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驗收資料、用戶反饋意見等
17、企業安全、環保規章制度
崗位責任制
質量安全與環境管理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事故搶險應急救援預案等
上述可能有相差,但估計都是差不多的,具體要領表格填寫。
❺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資質備案怎麼辦理 需要材料、多長時間
外進企業備案所需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材料內容 A4 備注
1 外進建築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由機構負責人本人持四個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前來辦理。 3
2 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
3 企業法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復印件) 需帶身份證原件。 3
4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
5 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有效期為3個月以上。未滿的需先年檢。 3
6 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7 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廳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8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的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復印件 以下所有社保需提供個人對賬簿或個人社保本。並需提供繳費大發票。 3
9 企業對進駐自治區辦事機構負責人 任職文件、工程師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原件及復印件 3
10 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11 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原件家復印件(近三年) 3
12 企業對進駐自治區辦事機構技術負責人 任職文件、高級工程師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原件及復印件 3
13 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14 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原件家復印件(近三年) 3
15 企業對進駐自治區辦事機構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 任職文件、工程師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原件及復印件 3
16 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17 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原件家復印件(近三年) 3
18 企業對進駐自治區辦事機構經營負責人 任職文件、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19 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20 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原件家復印件(近三年) 3
21 駐自治區機構辦公場所 1、企業自有房屋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2、租賃房屋附租賃合同及出租房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注:1、外進建築業企業年度(延續)備案是建築業企業進入自治區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前置條件,請各相關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外進建築業企業年度(延續)備案手續。
2、必須由外進建築業企業駐自治區辦事機構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地點前來辦理。
3、《內蒙古外進建築業企業年度(延續)備案申請提交資料表》是外進建築業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完整真實性唯一依據,請妥善保存,遺失不補,每次申請年度(延續)備案必須攜帶,直至核發年度備案證書或辦理延續備案手續後收回。
❻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加強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社區居委會(以下簡稱社區)組織檔案工作的規范化管理,為社區的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區檔案是指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以及社區團體在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等各項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區檔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區(縣)檔案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呼市各社區檔案管理。
第五條社區檔案工作應同社區各項工作同步協調發展,在社區評級活動中,檔案工作應同步達到相應等級。晉升甲級社區,檔案工作應達到自治區二級以上(含二級),晉升乙級、丙級社區,檔案工作應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社區檔案工作成績突出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社區應注意日常工作中形成文件的收集,具體收集范圍見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表》)。
第八條社區檔案的整理應區分門類進行。社區檔案可分為文書、科技、聲像、電子、實物、會計等6大門類:
(一)文書檔案按年度─問題(包括黨建工作類、精神文明類、綜合治理類、社區管理服務類、計劃生育工作類、勞動民政工作類、環保衛生工作類、社區科普活動類等)或問題─年度分類,按國家檔案局《歸檔文件整理規范》進行整理,按年度─問題或問題─年度排列編號;
(二)科技檔案中的基建檔案按工程項目分類整理,設備檔案按設備型號分類整理;
(三)會計檔案按類別-年度分類整理編號;
(四)聲像檔案整理時應將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等分別整理:
1、照片檔案可按拍攝的時間先後順序裝冊立卷,照片較多也可按類別立卷,並按卷編流水號,底片要與照片相符,每組照片要有文字說明,文字說明包括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攝影者;
2、錄音帶、錄像帶按盒組成保管單位,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流水編制案卷號,盒上填寫錄音、錄像說明。
(五)電子文件材料按年度歸檔,以盤為單位管理。
第九條社區文書檔案一般在次年的6月底前歸檔;聲像檔案隨時歸檔;基建檔案在基建項目竣工驗收後歸檔;設備檔案在開箱安裝調試完畢歸檔;聲像、電子材料、實物等隨時歸檔。
第十條社區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做到有領導分管,有人員管理,有專櫃保存。有條件的社區應建立檔案室。
第十一條社區應配備適應需要的檔案裝具保管檔案。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盜、防蟲、防光、防塵等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二條社區檔案工作應建立健全檔案保管、保密、立卷歸檔、借閱利用、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十三條檔案人員要根據需要編制必備的歸檔文件目錄、案卷目錄等檢索工具,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社區檔案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借閱利用手續。借閱檔案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勾劃、塗改、損壞和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檔案人員應按規定做好各類檔案數量和利用情況的登記和綜合統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呼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市社區居委會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表
范圍 期限
一、文書檔案
1、黨支部工作計劃、總結永久
2、黨支部書記、委員任免批復長期
3、黨支部工作目標考核材料長期
4、黨支部會議、擴大會議記錄長期
5、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記錄短期
6、黨員大會會議材料短期
7、在職、退休黨員名冊永久
8、黨支部基本情況統計永久
9、先進黨支部、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材料 (登記表、先進事跡等)長期
10、流動黨員檔案短期
11、精神文明協議書(責任書)長期
12、創建文明小區、文明樓組材料(申報表、 創建過程材料)長期
13、五好文明家庭評選材料短期
14、社區居委會與居民簽訂的文明公約短期
15、社區概況、沿革、大事記、自治章程等永久
16、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材料、居民公約短期
17、社區工作計劃、總結、報告、決議長期
18、社區例會會議的記錄短期
19、社區換屆選舉材料長期
20、社區的規章制度、組織網路圖長期
21、領導視察工作的講話、題詞長期
22、社區調解、處理各種矛盾的記錄短期
23、社區為民辦實事項目計劃和實施材料長期
24、社區向上級的請示及上級的批復長期
25、有關評比表彰材料長期
26、社區居民調查登記表、戶籍登記、健康登記等材料長期
27、社區服務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長期
28、社區服務工作職責、便民利民服務項目設置、活動記錄長期
29、社區服務隊伍(含志願者)名冊、活動記錄長期
30、社區養老保險、優撫、特困戶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管理名冊、登記表、統計報表永久
31、社區下崗職工名冊、勞動技能情況登記表長期
32、社區開展再就業培訓及安置登記、就業情況統計報表長期
33、社區開展敬老、優撫、扶貧助殘工作形成的材料及統計報表長期
34、社區服務工作目標責任狀、簽訂的合同、工作規則及管理辦法長期
35、政府部門關於發展社區服務的政策、規定、規劃等短期
36、社區居民的健康登記卡等健康檔案長期
37、社區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小結長期
38、治保網路、幫教對象、在押人員名冊長期
39、治安事件記錄長期
40、創建安全小區材料情況短期
41、群防群治工作材料短期
42、開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詢、民事糾紛調節 工作材料短期
43、有關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管理的人員名冊、登記表、情況記錄等方面的材料短期
44、房屋出租檔案短期
45、調解記錄及回訪記錄短期
46、衛生工作計劃、總結短期
47、愛國衛生工作記錄短期
48、精神病人看護人員名冊長期
49、關於紅十字會工作材料短期
50、居民健康檔案材料長期
51、計劃生育名冊、育齡婦女體檢、節育、獎罰等文件材料長期
52、上級機關頒發的社會雙擁助殘、扶貧、救災 工作的規定、意見、通知短期
53、社區關於社區優撫、救災工作的計劃、總結、會議
❼ 跪求:外地施工企業進入內蒙古辦理備案登記需要攜帶那些資料,最好有網站能說明
1、施工單位稅務登記證副本;
2、施工單位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施工合同等。
❽ 內蒙古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軟體的開工審批
A6-1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A6-2_工程質量監督書
A6-3_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審查書
A6-4_施工許可證
A6-5_規劃驗線合格資料
管理資料
B1_建築與結構
B1-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1-2_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證書
B1-3_分包方資質與分包合同
B1-4_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審批
B1-5_計量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書
B1-6_施工日誌
B2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
B2-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2-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2-3_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
B2-4_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2-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2-6_測試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2-7_施工日誌
B3_建築電氣
B3-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3-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3-3_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安裝電工、焊工、起重吊裝工和電氣調試人員等)
B3-4_建築電氣工程分包合同
B3-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3-6_計量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3-7_施工日誌
B3-8_系統試運行方案及審批
B4_智能建築
B4-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4-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4-3_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
B4-4_智能建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4-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4-6_測試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4-7_施工日誌
B5_通風與空調
B5-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5-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5-3_企業資質證書、焊工的操作資格證書和相應類別管道焊接考核合格證書、系統調試檢測人員證書
B5-4_通風空調施工分包合同
B5-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5-6_測試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5-7_施工日誌
B5-8_系統調試方案及審批
B6_電梯
B6-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6-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6-3_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
B6-4_電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6-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6-6_測試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6-7_施工日誌
B7_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B7-1_施工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B7-2_分包單位招標、中標通知文件
B7-3_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
B7-4_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B7-5_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審批
B7-6_測試儀表的計量檢定證書
B7-7_施工日誌
B7-8_試壓沖洗方案及審批
❾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❿ 內蒙古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內蒙古出台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
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管理,規范建築市場,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申請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實施對鑽井技術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鑽井業是指從事鑽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資源,排水井及灌柱樁基礎工程施工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鑽井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鑽鑿井活動.
第四條 按照自治區技術監督局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自治區鑽井業施工資質分三個等級(壹,貳,叄級).
第五條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資質認證
第六條 技術資質分三級,資質等級標准承包工程范圍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執行.
第七條 新設立的鑽井業施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報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到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資質.
申報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六)企業的驗資證明;
(七)其他需要出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八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及年檢工作實行行業自律形式,由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評審.
第九條 鑽井業施工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負本;
(二)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5年.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鑽井業技術資質的企業,必須按所取得的等級規定范圍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鑽井單位一律不允許承攬鑽井施工.
第十四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具體辦理資質年檢工作,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已取得鑽井技術資質的企業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管理機構提交《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表》,《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負責年檢的部門在收到年檢資料後15日內對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一)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規定的資質等級標准,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大的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二)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規定的資質等級標准,(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他均達到標准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的;
6,按照規定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不合格,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其技術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技術資質.
第十八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升級,由鑽井單位在資質年檢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鑽井業技術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條 降級的鑽井單位,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自治區資質管理機構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准,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三)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技術資質年檢的鑽井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技術資質.
第二十二條 持有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鑽井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的鑽井企業,需跨省區外出承攬生產任務的,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認真履行合同,工程施工技術管理,承擔經濟技術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鑽井企業必須隨機台攜帶《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檢驗.
第二十四條 外省,市,區進入我區承攬鑽井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所在地省級核發的《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到施工所在地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辦理認證手續,並遵守我區有關鑽井市場管理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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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本站8月22日訊 (記者 李建國)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管理自治區鑽井市場,加強對全區鑽井單位的行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給全區從事鑽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資源、排水井及灌柱樁基礎工程施工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了平等、有序地進入打井市場的基本條件。
該「辦法」明確要求鑽井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鑽鑿井活動。
新設立的鑽井業施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報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到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資質。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鑽井單位一律不允許承攬鑽井施工。同時,還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對全區各類鑽井單位實行新的技術資質認證工作。
為將此項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根據自治區近年來經濟發展和打井市場發展的具體實際,本著方便企業、減少報批環節的精神,自治區水利廳將原《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業單位技術資質管理辦法》作了修訂,印發了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施工技校資質管理辦法》。對申報鑽井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全區鑽井業施工技術資質認證工作,實行行業技術組織具體實施的方式,委託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准《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業單位技術等級標准》DB15/T116-93,對申報鑽井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審,並具體協助地方水利部門對井隊資質的日常管理和鑽井技術工人的技術培訓等工作。鑽井技術資質評審結果,經自治區水行政主部門管認定後,發資質等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