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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事業承包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0-12-11 04:16:55

『壹』 我公司是建築企業,在異地繳1%個人所得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0.2%的企業所得稅回來怎麼做分錄

可以計入:借:所得來稅費用 0.2%
其他應付款源——個人所得稅 1%
貸: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金——個稅
就可以

『貳』 建築工程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個交法啊

建築企業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建築安裝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一)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情況不同,徵收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

1、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法規、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例如,A建築企業將抹灰工程承包給非本單位的包工頭,即屬於此種類型。如果承包給本單位職工,則屬於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為簡化管理,在為上述單位或個人代開具建築業發票時,一般按照核定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1、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工程開工之日前3日內,持營業執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城建部門批准開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協議)、開戶銀行帳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模,責令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在法規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後,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法規,購領、填開和保管建築安裝業專用發票或許可使用的其他發票。

4、建築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准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並在工程完工後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並結算稅款。

7、建築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徵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築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並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復處理。

(三)國稅函[2001]505號對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

1、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2、建築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徵收方式並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盡管對於從事異地建築安裝業務的個體單位或個人在代開具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相對簡單。但是還要注意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A建築施工企業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屬員工個人所得稅應該在A還是B市繳納?按照國稅發[1996]127號似乎兩地均有管轄權,按照國稅函[2001]505號規定,稅不能重征。但企業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被動接受納稅管理。難免存在兩地在納稅管理中爭搶稅源的現象。

2、對於個體戶或個人掛靠建築企業施工,以建築企業名義開具發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對於內部承包個體戶或者個人實施有效管理。

3、營業稅政策變化後,建築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不能按照差額納稅。這樣分包工程將會變相改為內部承包,內部施工不需要開具發票,建築企業鬆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費,但一般都沒有考慮內部承包應該收取的個人所得稅。

『叄』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工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且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不用再次核定個人所得稅。
2、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但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需要按照個人勞務核定個人所得稅。原來按1~2%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算做預交金額,還需要按個人勞務清算個人所得稅。付款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3、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繳納社保的工人,建議不要按照工資方式發放錢款,否則將面臨勞動糾紛訴訟

『肆』 建築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入哪個科目

承包承租經抄營所得襲稅的個人所得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企業應當設管「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稅費,企業應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4)建築業企事業承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

(1)先計提的賬務處理: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貸:銀行存款

(3)印花稅繳納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伍』 我公司是建築企業,在異地繳個人所得稅(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回來怎麼做分錄

這個個人抄所得稅屬於項目承包人繳納的:

借:其他應收款-項目承包人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建築業企事業承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其他應收款」賬戶用於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下,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經批准作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其他應收款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陸』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6)建築業企事業承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柒』 建築業預交個稅承包經營所得

一是在工程所在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後會不會重復征稅;二是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能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下面分別回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二、個人所得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在稅前扣除。原因如下:
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個人,企業只是行使扣繳義務,並沒有承擔稅款,因此不能扣除。
2、企業如果為個人承擔個人所得稅款,這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第(八)項,即屬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同樣不能在稅前扣除。

『捌』 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可以嗎個人是否應按承包所得交個人所得稅

工程不可以分包,只能專業分包

『玖』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怎麼算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拾』 建築業中帶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建築業中的代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其他行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都是一樣的,稅率根據收入不同所規定的稅率也不同,從3%到45%不等,即收入越高,稅率也就越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0)建築業企事業承包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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