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是什麼
規范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以下簡稱《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二)企業申請資質應按照《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渠道提出申請,增項資質按照主項資質的申請渠道申請;
《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外的企業申請各類資質,應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
(三)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一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但應滿足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
(四)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並後設立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
1、整體改制的企業,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2、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合並後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申請資質升級或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規定》中的審批程序核定;
3、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企業的,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後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五)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於主項資質級別。
經原資質許可機關批准,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增項資質互換。
(七)選擇總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可申請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即可承攬專業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總承包類別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總承包企業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總承包類別覆蓋的相應專業承包類別的對照表,另行制定印發後執行。
二、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㈡ 安徽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是如何辦理的
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延續、補辦等核准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二、申請條件 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企業資質暫定一年以上,完成業績達到要求,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取消資質暫定;企業因經營需要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可提出申請,最多增加3本,涉及資質證書遺失,需在《四川日報》上將企業名稱、遺失的證書編號刊登清楚,聲明遺失作廢,然後提出補辦申請。三、申報資料 (一)資質變更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所有資質變更除提供《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申請表》(在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列印)外,還需根據不同變更內容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注冊號變更: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 2、企業注冊地址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租房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企業自有房屋只需提供產權證明); 3、注冊資本金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 4、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變更:任職證明、職稱證書、養老保險憑證及勞動合同; 5、法定代表人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企業名稱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7、跨市(州)區域變更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關系變更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單位公章)。 (二)資質延期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資質延續申請表》、 ①營業執照、②安全生產許可證、③注冊建造師證書和身份證、④資質標准中要求的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和養老保險憑證。 (三)取消資質暫定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資質轉正申請表》、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代表性工程業績(附兩個工程的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資料)。 (四)證書增補提交材料 1、增加副本(最多可增加3本):證書增補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單位公章)、資質證書副本。 2、證書遺失補辦:證書增補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公章)、《四川日報》或省級主要報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尚存的資質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四、辦理程序 (一)企業在四川省建築施工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資料; (二)按企業資質管理權屬關系進行申報; (三)在資質證書上辦理變更或更換證書(需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由初次受理機關初審並會署意見後上報); (四)憑變更或更換後的資質證書及信息卡到省建設廳科技信息中心辦理及領取信息卡。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㈢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㈣ 最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資質即為某些特殊行業里為從事經營范圍內的活動所需要證明的文件,資質的高低決定著本企業完成工程項目的實力,如果一個特殊行業的企業如果只有營業執照而沒有取得相關的行為資質,同樣也是不能進行承接工程項目的。諸如建築業企業就需要資質,並且根據資質等級的高低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承攬所其能建設的工程項目。如果是從事建築行業的公司,就需要時刻關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隨著政策的變化,其相關的內容也是在不斷健全完善著,那麼最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都有哪些呢?
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在2015年1月22日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重新出台了相關的政策,並從2015年3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只有建築企業才能有資格申請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所謂的建築企業必須是從事承接工程的建設、改建等土木或建築工程,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了三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
三級的等級為最低,同時建築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只能是從最低級開始,並且剛剛申請的建築業資質會有一年的暫定期限,如果在一年的暫定期限還有沒承接到相應的工程項目時,資質就會被撤銷,在沒有承接到工程建設但是有與相關工程的意向書時,還是可以繼續申請一年的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如果暫定期過後建築企業有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以根據公司的注冊資金及相關人員的技術要求,申請三級資質。
建築業企業資質在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的資料,交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批,大約在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下來後分為一個正本和副本,資質的有效日期為5年。如果資質證書中的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去當地的工商部門去辦理資質證書的內容變更,如果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到期時,需要在資質到期的前三個月前就到相關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建築業企業必須在資質的規定范圍內承接相關的工程項目,不可以超出資質范圍之外,對於違返規定的發證機關是可以有效對資質進行撤回、吊銷的。如果建築業企業提出公司注銷時,應當先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後,再辦理公司其他證件的注銷。
㈤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主要有什麼內容
《通知》第四點提出: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通知》第五點提出: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准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通知》最後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建造師需求總數量=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單企業需求數量。(暫不考慮項目影響)
我們要關注兩個因子「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和「單企業需求數量」:
1、單企業需求數量主要取決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本次《通知》沒有對《標准》中建造師數量進行調整,所以單企業建造師需求數量不變。
2、各類資質企業數量,《通知》出台後,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築企業,不會因為換證而使企業數量減少,若按原先換證要求——考核建造師等指標,可能會有一大批企業不能順利換證,有的企業可能會轉行、降級或倒閉,企業數量必將減少,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也必然減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建築市場對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不會因為《通知》的出台而減少!
而建造師實際需求數量,將取決於事中事後資質動態檢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後強調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則要拭目以待了!
資質辦理找南京潤利,效率高,服務好。
㈥ 安徽建築資質辦理流程是指哪些
一、企業資質辦理及升級服務介紹
1、「建築業企業資質辦理及升級服務」為協助企業能夠盡可能方便、快捷、完善的辦理相關序列資質,並根據所要辦理的企業現有辦理條件提供「一站式」咨詢提升服務,幫助企業辦理資質,突破辦理資質難度大的難題!
2、針對客戶具體需求及實際企業情況,為客戶分析並制定初步的資質辦理升級方案,為企業梳理申報事宜。開展前期的准備工作,協助企業完成「人員籌備、材料整理、網上申報、材料審核等」工作,為企業輕松解決「資質辦理難題」!
二、資質類別
建築企業總承包 專業承包 建築工程設計 質檢局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證 園林綠化等其他資質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4年11月6日通過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3、住建部同年3月發布最新《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合肥市隨後發布建市[2015]20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建造師注冊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6、《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
7、《關於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278號);
8、《關於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9、《關於停止使用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通知》
10、《停止使用三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相關工作實施細則》等
(具體情況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依據和標准)
四、辦理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相關資料。
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對應及具有法定執業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設備。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合肥的華業匯邦詳細解答。
㈦ 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2014159號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標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印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6日
下載地址: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W020141106052101.pdf
㈧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是否有效
是現行有效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內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
實施意見容》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我部組織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聯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月31日
…………………………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