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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資質討論

發布時間:2020-12-10 16:25:45

Ⅰ 建築企業資質審批越來越嚴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目前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還不是很嚴格,建築業中還是存在很多亂象,從去年開始,國家你選哪個管部門就開始出台很多政策來規范建築業市場,維持建築市場政策有序發展,於是對企業資質審批越來越嚴,即使獲取了資質後也要面對各種核查。
一、一級建造師人像現場採集
眾所周知,建築企業在提出資質申報時必須在所屬建委網站上傳所有人員資料,尤其是建造師及技術負責人的資料更不能缺失。
為了杜絕企業濫用掛靠證書充當項目人員,以後建造師等人員的資料不僅要在網站上傳,還要本人到建委做人像採集,並接受現場約談和資料審查。這個政策安徽、北京等地已經試運行了。
以人像採集和現場約談等方式來進行實名制認證,是為了堵死建造師掛靠,也是為了進一步保證「人證合一」。
二、初次申辦資質時對企業業績審查改為對項目負責人業績審查
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中很容易看出,每個種類的資質標准中等級最低的標准都明確指出,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提供項目負責人的業績,而且所有業績都必須在建委備案。當然,建築施工企業想要做資質升級的時候,企業的業績仍然會被著重考察。
三、資質年審改為「動態核查」
對已經取得資質的企業來說,每年進行一次的年度考核改為建築施工資質「動態核查」。「動態核查」最大的特點就是由定期核查改為不定期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下面幾方面:
(1)企業凈資產的金額是否達標;
(2)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核查;
(3)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情況、是否在有效期內;
(4)企業主要人員的社保證明繳納情況;
(5)企業注冊人員和項目管理人員情況;
(6)上一年度的建築行業統計報表。
除此之外,還有資質證書五年到期定期審核的檢查,某些地區的相關部門還要求建築企業提交季報。
四、全國社保聯網堵死掛靠
社保一旦實現全國社保聯網,人才證書掛靠的歷史問題將不復存在。建築企業想要獲取資質並承接工程就必須長期擁有自己的施工團隊。這樣一來,沒有自己的人才團隊的企業就會被攔在資質門檻之外,沒有辦法獲取資質。
每年都有大量的建築企業申請各種建築資質,真正成功拿到證的很少,以後資質審批變得越來越嚴格,會導致資質證書更難獲取,建築企業應該多多關注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

Ⅱ 關於建築企業申請資質時需要提供技術負責人業績證明的問題

有三種辦法:1、技術負責人原任職單位能借到業績證明材料;
2、如果技術負責人業績(比如竣工驗收備案)能在網上查到,你只提供網上截圖就可以了。3、提供技術負責人完成業績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Ⅲ 建築資質對建築企業意味著什麼呢

建築資質代表著建築業企業可以承攬的工程規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企業的實力。資質越高可以承攬的工程規模越大,可以承攬的工程范圍也就越廣。

Ⅳ 建築企業資質真的越多越好嗎

一般意來義上來說,當然是越源多越好。

因為現在市場競爭激烈,多一個資質就是多一條通往成功的道路。
所以說,建築企業資質是越多越好。

但是同時要提醒注意,對自己的主項資質要越高越好,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拳頭產品的競爭力。

Ⅳ 建築資質對於建築企業有一定的影響嗎

很多人在朋友圈轉發住建部發的紅頭文件,說要取消資質標准中要考核的注冊建造師、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考核指標,大家討論的非常激烈,360建築網小編給大家帶來幾點相關看法。
以上文件究竟是傳聞還是住建部尚未成型的意見,360建築網小編認為,就目前而言取消注冊建造師、職稱等人員的考核指標是不現實的。
取消注冊建造師將帶來的利弊?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實施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新《標准》要求如下:
一級建築——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一級市政——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
一級機電——機電工程、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這還僅僅是對一級建造師的要求。
假設按「徵求意見函」內容執行,這將給企業和個人帶來至少如下六方面重大影響:
一、資質門檻降低,資質在市場中作用大大減小,將進一步激活市場活力;
二、維護資質的成本降低,企業資質掛靠將減少,有一定實力的項目經理將自己申請資質,走自營之路;
三、通過出借資質生存的建築企業,將面臨巨大的生存危機,這類企業有必要快速提高自營能力;
四、用於企業資質申請和升級的個人證書掛靠(如: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等)將消失;

Ⅵ 建築資質對建築企業意味著什麼

建築資質是建築企業實力的一種證明,是承接相應工程的一個前提,即使你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如果沒有證書的話,也是無法接到相應的工程的,因此建築資質證書是每一個建築企業必須擁有的一個證件,除了這些之外,建築資質證書還有什麼重要的作用呢?
第一、建築公司在承接工程時,國家對於工程的檢查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檢查施工企業的資質,這是對企業是否具備施工的能力做的一個簡單觀查,因為具有資質的企業在施工方面基本有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這樣一來可以保證工程保質保量完成,即使在施工過程中產生問題,有地方追責。如果企業沒有獲得相應的資質認證,即使擁有再多的注冊資金和雄厚的實力,也不能進行施工,所以獲得資質證書是企業生存與運轉的前提。
第二、隨著建築業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跨入這一行業,但是,有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充斥著這個市場。這時候資質證書就相當於是增強客戶信任的催化劑,它能給客戶帶來安全感,資質證書是企業能力的肯定,它和法律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從而使客戶更加放心和滿意。
第三、建築資質證書的有無關繫到了施工企業能不能拿到工程款,《司法解釋》統一將欠缺資質的施工合同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為無效,另一方面又注意到了「現實中在一定地區普遍存在的超越資質簽訂合同的現象」,對其效力的處理做出了變通,允許當事人在事後取得資質或者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下依據合同主張權利。從而可見建築資質證書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取得資質證書,那麼我們就會有幹了工程卻拿不到錢的風險。
第四、建築企業在沒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之前,就等於沒有取得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所簽訂合同之合法性也無從談起,如果施工時企業沒有相應資質,即使之後取得了資質或建築工程已竣工並經驗收合格,此時仍不能認定合同有效。欠缺資質的施工合同無效原因在於違反了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原則上應認定為無效,但是根據《建築資質管理規定》承認例外情形的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在審判實務中也有體現,同樣是施工企業欠缺資質的施工合同,法院的判決結果有時候卻會截然相反。

Ⅶ 建築業資質發展的趨勢有哪些

1、取消各項資質分級指標,意在向取消建築企業分級資質邁進一步,實行「建築施回工許可證」管理,企業數量會大幅答增加,中小企業有望參與競爭,從資質競爭變為人才的競爭。
2、注重資質轉變為注重工程項目本身的監管,注重企業資質轉變為注重個人從業資質。特別是全面實行動態資質核查後,更是強調了事中事後個人資質在項目中的作用。
總之,目前看來,未來10年內或將取消分級資質,企業應該充分把握住這次機會,充分參與到市場中,多接項目,發展壯大自己。另外,企業還應該加大對人才培養的重視,人證合一是未來建築行業的發展趨勢,有能力的企業可以培養一批自己的建築人才。

Ⅷ 建築企業資質辦理難點有哪些

1、關於人員難找
對於新成立的建築企業,一般都沒有什麼人員,而又迫於現實壓力,不得不通過中介或者其他特殊渠道去聘證,但聘證地耗時耗力,並且有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如社保不能轉、注冊不成功等。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資質申請失敗,對中介或者人才來說,可以不賺那點中介費和掛靠費,但對於建築企業來說卻是損失慘重!
大多數建築企業資質申請失敗都是在人員上,資質申辦所需人員少則幾十,多則幾百人,不同資質,人員配置完全不同,要想成功辦理資質,那麼每一個人員就都不能出現紕漏。
那麼人員難題要怎麼解決呢?其實現在已經很簡單了,很多建築資質代辦公司都有自己合作的建築人才培訓機構或在線人才簡歷庫,如果找專業的資質代辦公司代辦資質的話,不僅能省時省力,還能省費用。
2、關於社保應繳納時長
解決完人員問題,社保問題就是接下來必須解決的問題,相關標准規定,必須提供人員近三個月的社保,並且只需提供近一個月的社保明細證明就可以。
可有些企業為了節省開銷,只在臨近申報時才給人員購買社保,這樣不但當地社保局很容易查詢到,而且後期動態稽查時也會檢查人員的社保,主要人員的社保,資質辦理下來之後都還不能停。
有些建築企業還有一些小心理,社保費用這點小便宜能不能貪?這個肯定是不能的!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企業切勿因小失大,不要在這些小問題上出錯。同時,社保明細一定要列印詳細,蓋上當地社保局的章,不蓋章是無效的。
3、關於業績瑕疵
建築企業在進行資質升級時,除了人員有要求外對於企業的業績也是有一定的要求。可能大多數企業接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賺錢,並沒有為日後資質升級做打算,所以壓根沒有考慮建築工程資質標准,導致資質升級時業績不達標。
每個專業不同,建築企業在資質升級時,需要准備的業績也不同,一般企業提供的業績很少能滿足條件,不是沒有業績,而是有一些小錯誤沒有注意,如圖紙不全,或施工圖與所提供業績不符,有些明顯有瑕疵。
企業業績不全或沒有業績是不是就不能進行資質升級了?當然不是,有些資質代辦公司提供業績補全業務,但這項服務一般比較貴,這要看企業升級資質的需求是不是很強烈,如果不是必須升級資質的話,可以不必急於花那個錢去補,慢慢自己積累業績也是可以的。
4、關於注冊資金
每個專業要求的注冊資金都不一樣,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在臨近申報前一個月或兩個月去注冊資金,這樣很有可能申報時被退回。最好的辦法就是至少提前半年注資,這樣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了。不太懂的可以問問那個九天鯤鵬,辦理的還是可以的。

Ⅸ 建築市場的資質管理是如何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折疊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1]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折疊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法律責任折疊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1]
辦理程序折疊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8)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9)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具有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3)分立後的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3.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築業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遷移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近期的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4)企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的委派函、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者為本企業有職稱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供其外國投資人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復印件。
企業申請資質每增加一類專業的,需相應增加一套申請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准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 :即時
(二)審查
標准: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北京建設網上核查人員資格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報資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同建築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查程序。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准:同審查標准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 :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Ⅹ 建築企業在辦理資質時會遇到哪些問題

  1. 人員問題
    每個建築資質標准對辦理所需人員都有明確的規定,符合標准要求的人員才能被認定為有效人員。簡單來說,需要人員的學歷、專業、職稱等條件符合崗位要求,即使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不一致,其他方面如從業資歷、個人業績等條件符合要求也可以。例如: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三級資質,要求建造師為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技術負責人具有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具有建築工程相關專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在辦理過程中,人員需要滿足相應的專業、執業資格、工作經驗等要求,才能算有效人員。

  2. 社保問題

    資質標准規定建築企業辦理建築資質時,要為相關人員繳納社保,人員社保不全將無法通過資質審核。社保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建築資質單位一致,且社保證明應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3. 工程業績問題

    工程業績是指建築企業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積累的工程項目證明材料,比如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工程結算單、施工圖紙、竣工驗收報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申報建築資質的建築企業,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才可作為企業工程業績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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