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營改增後建築行業普通發票可以抵扣嗎
全面實施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也是減稅負、調結構、優稅制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舉措。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築業,營改增有利於建築業及上下游產業的融合,促進行業規范和健康發展。營改增後對企業稅務管理、經營管理模式及財務管理方向將產生重要影響,但同時也面臨諸多困境與風險,必須加以重視。
1、如何最大限度取得進項抵扣
一是難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稅發票。建築施工項目一般工期比較長流動性大、施工區域廣泛、建築用材料品種豐富等持點,而且很多建築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環節經常存在區域壟斷經營的狀況,這些供應商很多是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甚至於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據。同時在建設項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和動力給建築企業並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購的原始發票歸建設單位。因此會導致建築企業無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進項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徵收率抵扣不足且進銷稅率相差大;
三是專用發票抵扣不及時。增值稅法規定,憑票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期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建築業實際中,由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之間互相拖欠貨款的問題,導致貨款的結算期難以把握,無法及時取得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是名稱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區經營在建築業普遍存在,許多建築業務都是由建築企業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實施,設備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購,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法人名稱不一致,導致建築業分公司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五是人工成本、融資產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建築項目的成本構成中人工成本占整個工程成本的20%-30%,同時建築業中的保證金、押金等帶資墊資融資產生的利息、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不能抵扣。這些都將影響企業稅負。
針對上述種種,企業必須樹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和抵扣的觀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時足額抵扣進項,提高抵扣率。要加強源頭控管,從材料采購環節抓起,盡量選擇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行業口碑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對於甲供材料建議改為簽訂甲方、總包單位和供應商三方協議,供應商給總包方提供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總包方開具同樣金額發票給甲方,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2、如何正確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兩種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3%);一般納稅人一般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1%),但財稅36號文對於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有三種情況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及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規定採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不選擇簡易計稅而是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簡單地看簡易計稅方法採用3%的徵收率看似較低,但採取這種計稅方法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要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理清自已承接業務所需的材料等上遊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自已承接業務的對象即下遊方(如房地產公司等)對發票、材料設備供應等要求;同時還要考慮是否影響報價、合作成敗等自身與上下遊方利益溝通、協商、博弈的可能程度來統籌考慮作出真正對企業更為有利、更能達到效益最大化的計稅方法。
一般來說,承接業務對象的下遊方是般納稅人且採用一般主計稅方法的,自身也理應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涉及具體:
一是對清包工來說,由於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其稅負比較低。
二是甲供工程,規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購即采購比例沒有具體明確,但比例的高低對建築業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較少時,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這樣既保證與甲方工程報價的優勢,又可以保持較為合理的稅負;當企業取得的進項不充足或為取得進項付出的管理成本較大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可以降低稅負。
三是對老項目要可根據項目的具體完工情況核算後作出有利選擇。老項目一個關鍵點就是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剛剛開工,還未真正發生材料等方面的購進或發生極少的購進,則不一個定要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可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會更有利。
3、如何有效防範稅收風險
建築業營改增,改變的不僅是交稅方式和財務核算,而是從招投標、采購、財務、銷售等各環節對企業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影響,進而對行業鏈條生態帶來深刻變化。
表現在:
一是工程預算編制復雜。營改增「後,由於在預算時並不能就何種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確定性判斷,企業的稅負是不確定的。使預算變得更為復雜,對預算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發票管理風險加大:營改增後,建築業的下游企業(如房地產業更需要上游的建築業開具的是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這樣倒逼建築業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供應商更受青睞。建築企業與下游的合作企業今後將就甲供、稅負承擔問題長期博弈;建築業存在假發票、虛開發票虛抵虛列來達到避稅目的。同時建築業掛靠經營現象較為普遍,被掛靠方建築企業提供建設資質,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並不參與掛靠方項目的經營活動。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逃避納稅,違法責任仍然是屬於被掛靠方。
三是財務核算責任增強。」營改增「後,財務人員面臨新舊稅制的銜接與稅收政策的變化、核算模式改變與業務處理和稅務核算的轉化等難題。如果財務人員不提高業務素質、不認真研讀稅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稅會計核算等,很可能會造成財務核算不合規,納稅申報不準確等風險。
為此企業要以稅收新政為發展契機,切實有效防範稅收風險。
一是要統籌規劃、規范運作。要根據稅收新政對公司的材料及設備采購、工程招投標、工程預結算、產品項目銷售等各環節進行合理稅收籌劃,盡量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方合作,爭取抵扣更充分,將影響稅負因素降低到最小;
二是加強發票尤其是專用發票的管理,嚴格執行全國發票管理規定,確保專用發票開具真實與進項抵扣發票取得合法,切實防止虛開虛抵。
三是要加強財務管理,提升核算水平。增值稅政策性強且復雜、財務核算要求高,要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政策法規等,確保核算全面真實、合理合規合法,最大限度地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紅利。
B.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實際交稅是多少
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築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築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築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由於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後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稅負變化: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建議
「營改增」政策下,建築企業由營業稅粗放型的管理改為增值稅的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對增值稅的各個環節進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營業稅的計征比較簡單,籌劃空間比較小;而增值稅計征的籌劃空間較大,值增稅的優惠政策、稅率、管理環節等影響因素較多,所以建築施工企業應合理籌劃,以求降低企業的稅負。
①選擇合格供應商,加大進項抵扣金額。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梳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供應商進行協商或淘汰,加大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
②固定資產的投入。營改增後,工程建設是選擇租賃還是購買固定資產,應當考慮到進項稅可抵扣的情況。
③其他成本的進項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費、辦公費、物業費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學習補充,做到精細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總結
建築業營改增之後實際交稅情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還有企業反應調整的能力不同,會出現較大的差別。如果不能適應,可以考慮選擇申請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稅,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業不能停滯不前,做好自身的籌劃才是最重要的,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稅改帶來的好處。
C. 建築企業營改增後還需要上哪些稅
建築企業營改增後需要上房產稅以及個人所得稅。
一、房產稅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二、建築企業個人所得稅應繳稅情況如下: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3)營改增後小規模建築業抵扣擴展閱讀:
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一、建築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1、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2、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3、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4、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1、代辦電訊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賑問題
4、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業營業稅
D. 營改增後,建築業如何最大限度取得進項抵扣
1、難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稅發票。
建築施工項目一般工期比較長流動性大、施工區域廣泛、建築用材料品種豐富等持點,而且很多建築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環節經常存在區域壟斷經營的狀況,這些供應商很多是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他們甚至於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據。同時在建設項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和動力給建築企業並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購的原始發票歸建設單位。因此會導致建築企業無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進項抵扣不足。
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簡易辦法納稅且適用3%的徵收率抵扣不足且進銷稅率相差大。
3、專用發票抵扣不及時。
增值稅法規定,憑票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期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建築業實際中,由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之間互相拖欠貨款的問題,導致貨款的結算期難以把握,無法及時取得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4、名稱不一致不能抵扣。
如跨地區經營在建築業普遍存在,許多建築業務都是由建築企業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實施,設備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購,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法人名稱不一致,導致建築業分公司取得專用發票不能抵扣。
5、人工成本、融資產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在建築項目的成本構成中人工成本占整個工程成本的20%-30%,同時建築業中的保證金、押金等帶資墊資融資產生的利息、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不能抵扣。這些都將影響企業稅負。
E.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F. 營改增後建築業抵扣問題不同稅率計算方法
近期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完成對66家建築施工企業的調研測算認為,如果3%的營業稅稅率改為11%的增值稅稅率,理論上平均減輕稅負為83%,但實際稅負有可能增加90%以上。
該學會認為,之所以產生這樣的情況,原因是僅僅理論測算容易脫離實際,建築企業很多采購難以有增值稅發票,這樣取不到足以用於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票,必然造成企業稅負的增加。
10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工作座談會要求制定擴大「營改增」改革試點的具體方案,適時將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築安裝等行業納入改革試點。
一些行業內部人士認為,目前郵電通信和運輸行業涉及的企業比較少,而建築設計的企業太多,前兩者推行比較容易,而建築行業要實施,存在難度。
在此前北京和上海的試點中,由於建築行業爭議比較大,實際營業稅改增值稅並未在兩地執行。
中國建設會計學會秘書長阮智勇告訴記者,未來國家最好能將建築行業的增值稅稅率下降2-3個百分點,以8%的增值稅稅率為好。如果不下降也可以,但是要對「營改增」產生的新增稅負退稅。
理論稅負與實際稅負相差大
該報告按規定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其結果反差較大。其中,根據66戶建築企業的理論測算結果,「營改增」後,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實際測算結果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3%,摺合營業稅稅率是5.80%,增加2.8個百分點。
學會又在66戶企業中選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戶企業進行單獨匯總,其理論測算結果是,「營改增」後,平均減輕稅負為63%。而實際測算結果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4%,摺合營業稅稅率是5.83%,增加2.83個百分點。
理論和實際兩種調研測算結果之所以反差較大,主要是理論測算的方法脫離實際。這種理論測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稅收環境為前提,即:假設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全社會各行業均實行了增值稅,且建築施工企業無一遺漏的均能取得進項稅發票;在進項稅稅率中,只有國家統一規定的17%、13%、11%和6%四擋,不存在小規模納稅人、簡易納稅法、進項稅比例扣除法、以及諸如節能減排免稅等優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實際問題。
盡管實際測算方法也有漏洞,學會報告依然認為,「營改增」總體上將使建築施工企業的稅負增加。
G. 營改增後建築業哪些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國稅發192號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2、對開發票不能抵扣
所謂'對開發票'是指購貨方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為了規避開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再開一份銷售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後又銷售給了原生產企業的行為。
發票對開,雖然對增值稅沒有影響,卻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所得稅的計算中有許多費用扣除項目是以銷售收入為基礎。比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業按虛增後的銷售收入計算費用扣除,就會造成多扣除,少計應稅所得的結果。因此會加大企業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3、過渡期間三種發票不能抵扣
根據相關政策筆者推出以下三種發票在過渡期間不能抵扣:
1)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後收到
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築材料在營改增後才收到並用於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後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後付款
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於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後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過渡期間的非工程采購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並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H.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來後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I. 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建築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可以抵扣嗎
房地產企業收到不管誰開的3%的普票一律不準抵扣。並且房地產企業執行簡易計稅法的即使收到專票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