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B. 營改增甲供材料簡易徵收備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納稅人需要辦理簡易徵收備案,請納稅人填寫《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即可。納稅人可於每月月初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簡易計稅方式備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備案須提供的材料:
1、企業適用簡易辦法徵收書面(列印)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生產上述貨物的原料及生產流程的詳細說明);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准企業生產產品的資質證明或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5、企業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徵收申請備案表》一式二份。
營改增後,按照36號文的規定,納稅人的銷售額為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除非另有其他規定,營改增後的甲供材料應該不需要計入建築企業的銷售額重新繳納增值稅。
而且,從增值稅的鏈條上,建設方采購的材料,本來就已經負擔了增值稅,且根據實施方案第27條,該部分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也沒道理由建築企業再繳納一次增值稅,否則就會造成雙重征稅。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設單位)自行采購材料提供給乙方(即施工單位)用於建築、安裝、修繕、裝飾等行為,也可以指此種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設單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單位在材料采購過程中吃差價的行為,降低工程成本,保證材料和工程質量。
C. 營改增後甲供材施工企業怎麼交教育附加稅及印花稅等
第一、教育費附加
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為3%。
2.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
3.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稅額)×3%
說明,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方法同上,只是徵收率為2%。
第二、印花稅
(一)、經營性賬簿: (1)含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萬分之五交印花稅 (2)其餘經營性賬簿按5元/本貼花。 2、合同 按合同金額貼花或匯繳印花稅。 其中,銷售合同(包括你方銷售的銷售合同,和對方銷售貨物給你方,你方保留的一份合同)按銷售合同上註明的銷售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只要有銷售合同或采購合同,你都要交印花稅。 這時的印花稅是按合同金額來交的,不是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更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如合同簽訂的金額為含增值稅的金額,要按該含稅金額*萬分之三來交印花稅) 原則上來說,合同交印花稅要一份一份合同進行統計。 有時,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太多,不便統計,稅務局會以主營業務收入打個八折或七折為基數,讓公司再按萬分之三的稅率交銷售合同印花稅。具體請和當地主管地稅局聯系。
(二)、附: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 印花稅的比例稅率分為五檔: 0.5‰、0.3‰、0.05‰、1‰、2‰。適用於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定額稅率 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D.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例1: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 材由甲采購後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於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涉及單位均為「萬元」)發生納稅義務時:借:銀行存款等 10000貸:工程結算 9708.74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291.26例2:總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涉及單位均為「萬元」)借:原材料 2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271.85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68.15註: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後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於工程時: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貸: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借:原材料 2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108.11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貸: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可選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築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企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時,如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企業發生建築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
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築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築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建築業、房地產業全部改為增值稅後,甲供材的貨物和建築業的勞務都是同一個稅種—— —增值稅,營業稅條件下稅務處理的涉稅難點、風險將全部消除。但與房地產、建築業相關的貨物或勞務種類繁多,幾乎各檔稅率都可能涉及。對應的稅率不同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結果,所以企業要考慮周詳,特別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確定好誰采購和誰抵扣的問題。由於甲供材一般為大宗材料,金額大、稅款多,誰采購誰將享受稅款抵扣的好處。
但在建築市場中甲方居於主導地位,這種強勢的地位,或可導致甲方將自己采購易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而將難於取得發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購。這樣對甲乙雙方的稅負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所以,營改增後要解決好誰采購、誰抵扣的問題。第二,確定好如何抵扣的問題。雖然誰采購誰將抵扣稅款,但能抵扣稅款並不意味著稅負一定降低。
假定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稅率都定為11%。那麼采購17%、13%稅率的貨物、勞務,將獲得6%、2%稅差收益;采購6%稅率、3%徵收率的貨物、勞務,將損失5%、8%稅差;采購11%稅率的貨物、勞務,進項銷項稅差將維持平衡。
所以,企業要根據材料、勞務的類別、分類管理、分別採取政策。
E. 營改增甲供材建築企業怎麼開票給業主
營改增後:
1.繼續延續營改增前模式
建築企業給業主開1000萬(11%)的增值稅施工發票,材料供應商給建築企業開具600萬(17%)材料發票:
結果是:建築企業開1000萬(11%)的增值稅施工發票,但獲得600萬(17%)材料發票進項抵扣,
業主獲得1000萬(11%)建築業施工進項抵扣
2.材料的增值稅發票開給業主(業主要求)
材料供應商將600萬(17%)材料發票的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業主,則建築企業只能給業主開400萬(11%)的增值稅施工發票:
結果是:建築企業開400萬(11%)的增值稅施工發票
業主獲得400萬(11%)的增值稅施工發票和600萬(17%)材料發票進項抵扣
影響:「甲控材」供應商不能將材料的增值稅發票直接開給建築企業,而是給業主。
F. 建築業營改增甲供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甲供材沒有官方定義的范圍,是甲方認定的幾種建築材料,可以一個、也可以是若干項。
G. 營改增後對甲供材有什麼稅收規定
根據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稅總局頒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版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權2016〕36號)相關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兩種,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稅率分別是11%和3%,一般計稅方法進項可以抵扣,簡易計稅方法進項不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增值稅計算應視不同情形而定。
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是11%,銷項稅額為總價款÷(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此外,乙方采購的石材可以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依據財稅〔2016〕36號及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簡易方法增值稅徵收率是3%,應繳納增值稅為總價款÷(1+3%)×3%。此外,乙方采購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乙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是3%,稅務處理同情形2。
H. 營改增後甲供材工程的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I. 營改增後,建築甲供材料如何計算稅金
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和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的規定,建築甲供材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應交增值稅=工程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