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們公司是一集團建築企業,現授權集團內的其他公司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
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該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該規定執行。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
B. 工程資料服務公司屬於哪個行業,是建築業還是服務業
這要看企業都經營什麼業務,不能單從字面上理解。
C. 建築勞務公司到底是屬於建築業還是服務業
建築抄勞務企業屬於服務業還襲是建築業取決於企業提供勞務的形式。
一、如果是分包某個建築工程的純勞務部分,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徵收 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 號)的規定,企業屬於建築業,建築勞務企業應按取得的純勞務分包款 全額繳納3%「建築業」營業稅,並在施工地向付款方開具建築業發票。
二、如果是為對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 號)的規定,企業屬於服務業,建築勞務企業應就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繳納 5% 「服務業」營業稅。建築勞務企業取得的服務費為建築勞務公司從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 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
D. 建築業子公司與母公司資質的關系
資質應該是互相獨立的!但是有的是一個資質
子公司可以有自己的資質也可以掛靠到母專公司用一屬個資質。
資質一般是在招標的時候確定投標人的實力的一個證明,比如建築總承包2級等等,資質說明你可以承包的工程的量,或者難度。
子公司與母公司的資質視公司情況而定,有的用一個資質有的各用各的。
E. 勞務分包公司,建築業營改增後,提供開發票服務,該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納稅
一、專業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7%,高於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後,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二)管理建議
營改增後,專業分包商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針對此類專業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
建築企業規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後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發票提供時間等,如: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後的一定時期內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取得發票後,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2、合理對專業分包進行拆分
專業分包包含材料、機械設備,如果專業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總包方可以增加進項稅、降低附加稅而增加利潤,但加大了總包對材料用量的管控難度。
因此,是否對專業分包中的材料進行拆分,材料是否由總包自行采購,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和權衡。對於一些大型設備可以考慮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可以加大總包方進項稅抵扣,並且管理難度相對較小。
?案例說明:
①分包方采購材料款不含稅成本為1000萬元,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總包方簽訂合同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萬元)
②接上例,總包方采購材料設備不含稅成本1000萬元(與分包方采購的不含稅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萬元)
兩種方案對利潤的影響差額為7.2萬元(1973.6萬元-1966.4萬元),即不含稅價格*(17%-11%)*12%。因此,總包方是否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可綜合考慮管理難度並通過測算與權衡後再行選擇。
3、專業分包無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含量很高,總包方不能採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進行分包,建議總包方考慮將材料抵扣稅率17%與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額對利潤的影響,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適度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二、勞務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後,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並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議
建築業營改增後,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築業營改增後,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築業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通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佔用。
(2)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調,盡量採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並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
F. 一家建築行業公司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也銷售一些建築材料
不可以。雖然該企業代開發票且已經繳納了稅款,但依然不能簡單的進行零申報處理。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在申報表中規定欄目填寫銷售收入,網上申報系統會自動生成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從而進行沖抵。
G. 建築業勞務公司屬於施工企業嗎
要看勞務的合同抄是怎麼簽的了,勞務有保證的義務,但是沒有保證的責任。因為勞務只是施工企業下屬的一個分包單位,按照不能越級來分,建設局只管到施工企業這一級,下面的要靠施工企業去約束了,極端的舉例:勞務單位下面的小包工頭需不需要保證金?
當然,如果是開發公司整體出包的大清包,沒有大包項目部這一級,勞務公司便升級到施工企業這個位置了,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必須要繳納保證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