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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築工地施工規范要

發布時間:2020-12-09 08:05:49

1. 上海市文明工地標准及一些要求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正)
數據編號:K7-F32470

頒布日期:19940524 實施日期:19940524 頒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改,修改內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置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予以處分。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機關。市重大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全市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區、縣政府和浦東新區管委會是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和浦東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環衛、公安、衛生、園林、環保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郵電、電力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設工程工地,進行現場檢查,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的安全進行。
第五條 (對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設工程工地應嚴格按防汛要求,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條 (對施工單位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的暢通、安全;
(二)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雜訊;
(三)利用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廢棄物、雜物飄散;
(四)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第七條 (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施工人員應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進行作業,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他渾濁廢棄物,未經沉澱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堆置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築材料、殘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第八條 (對運輸車輛的要求)
運輸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飛揚、灑落或流溢,保證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第九條 (施工標牌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工程結構或層數、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線保護方面重大事故的統計表;
(四)工地總平面圖。
第十條 (圍欄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築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圍欄的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
(二)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
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
第十一條 (其他臨時設施的設置)
建設工程工地內還應設置其他各項臨時設施,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二)施工區域或危險區域有醒目的警示標志,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建築材料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
(四)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場地平整,無大面積積水。
第十二條 (臨時佔地管理)
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經批准臨時佔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準的佔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堆卸建築材料或機具設備。
前款所指的臨時佔用區域四周,須按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設置高於1米的圍欄。
第十三條 (設置文明施工設施費用的處理)
因設置建設工程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文明施工臨時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設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
第十五條 (工地環境衛生)
建設工程工地內應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區包干圖,並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一)按照衛生標准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並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
(二)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三)有條件設置食堂的,須符合本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實除四害措施有困難的,可委託有關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第十六條 (竣工後工地的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一個月內(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須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七條 (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處罰)
各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據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置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施工單位,市建委可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具體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在上海市進行的建築工程項目施工有分包勞務的強制要求嗎

自己查查[[上海市建築市場整頓要求]]看看

3. 上海裝修施工規范有哪些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2. 該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內國建設部建標標[2000]36號文《關容於同意編制(住宅裝飾裝修施工規范)的函》的要求,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會同有關科研、設計、施工單位和地方裝飾協會共同編制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4.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91作廢了嗎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91已經廢㐀(到2016-12-01廢止)。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JGJ80-2016。
標准類別:工程行標
標准編號:JGJ80-2016
標准名稱: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英文名稱: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working at height of building constrution
備案號:J2227-2016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
批准日期:2016-07-09
被替標准號:JGJ80-91
施行日期:2016-12-01
歸口單位:其他
主編部門:其他
主編單位:上海市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施工安全專業委員會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廣東裕華興建築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建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程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 甘肅省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協會 上海建工四建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 武漢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 上海星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福建謙成建設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栗 新 何 曄 史立平 劉宗仁 李永奎 秦春芳 趙敖齊 錢 進 陳建蘭 馬 軍 高明敏 張嘉潔 許月根 蒲宇鋒 景紹宗 戚耀奇 龔耀華 袁福安 李 瑋 馬宏良 沈俊倫 嚴 訓 傅 虹 茹國和 楊開生 王德國 王振

5. 上海市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實施辦法農民工業余學校教學台帳拜託各位大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004]21號)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以下簡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其施工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和文明施工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我省建築施工安全最高獎。 第三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管理和評審工作由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建立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專家庫,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評審委員會投票確定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評審委員會委員由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在每次評審前,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審專家庫由全省建設系統從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專家組成。 第四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我省有關規定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和規范。 第五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數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評選。每年評審工程個數原則上控制在160個。申報指標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屬地原則分配,專業工程按相關專業部門分配,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當地工程建設規模情況; (二)當地安全生產總體水平; (三)適當考慮地區及專業平衡。 第六條 創安全文明標化工地是建設工程全過程創優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安全文明標化工地和工程質量創優應具有一致性和互動性。「錢江杯」優質工程應先獲得「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稱號。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體育場或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二)1000座以上的影劇院; (三)150間以上的飯店、賓館; (四)設區市城區100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樓、圖書館、教學樓、商場、單體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縣(市)的,建築面積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機聯系的公共群體建築,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舊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連片建設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商住樓,10000平方米以上統一規劃建設的村鎮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別墅區; (六)獨立裝置的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管道工程、垃圾處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萬元以上的隧道、軌道交通、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城市廣場等工程; (八)規模無具體劃分標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萬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級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級公路20公里以上,五級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碼頭萬噸級以上,內河碼頭300噸級8個以上; (十)長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橋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單體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築,或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綜合性園林綠化工程; (十二)達到國家計委規定的大中型項目標準的工業、交通、市政、水利、電力等其他建設工程; (十三)工程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在創安全文明標化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工程。 第八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一年內未發生三級及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內注冊或登記進浙的建築業企業; (三)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主承建單位; (四)住宅小區(含群體建築、村鎮住宅群)的主承建單位。主承建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 1、在住宅小區(含群體建築、村鎮住宅群)承建面積最多的一家企業,其建築面積應達到小區建築總面積的30%以上,且不少於15000平方米(群體建築不少於12000平方米,村鎮住宅群不少於6000平方米); 2、當有兩家以上企業符合條件1,且兩家企業承建面積之差小於10%時,可由兩家以上企業聯合申報,均為主承建單位; 3、當參加住宅小區(含群體建築、村鎮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業承建建築面積均達不到上述規定,無主承建單位時,由業主組織申報,可選擇三家符合條件的參建單位。 專業承包企業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區(含群體建築、村鎮住宅群)的施工企業承建工程量占該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為參建單位申報,但參建單位總數不得超過三家。 第九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已列入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專業部門創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計劃,且被設區市或相關專業部門確定為「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參選工程」並已獲得掛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後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獲得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有關專業部門的建築安全標化工地; (五)施工現場積極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機械設備; (六)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齊全、整潔、衛生,結構安全; (七)辦理了建築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相關人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三)惡意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發生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有責投訴、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企業應填寫《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申報表》(附件一)。申報房屋建築工程的,經工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上報;申報專業工程的,經相關省級專業部門(省市政協會,下同)簽署意見後上報。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專業部門根據申報指標,擇優推薦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推薦申報名單的文件和有關資料於當年11月15日前上報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 第十三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 (三)參建單位的證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原件); (五)工程辦理建築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六)一篇介紹工地創建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組織網路和實施計劃與措施的書面說明材料,字數不得少於1500字; (七)工程基礎施工、主體結頂和裝飾三階段的工程外觀與有關檢查分項(指《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的十個檢查分項)安全狀況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紹施工過程的錄像資料各一份(錄像放映時間5—10分鍾,採用光碟製作); (八)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對申報工地在基礎、主體結頂和裝飾三階段有關安全檢查分項的評分表(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參照JGJ59-99執行); (九)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專業部門關於安全標化工地的證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十)浙江省建築標化參選工地檢查記錄表(主管部門負責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程序: (一)在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若干名,組成評審專家組對申報工地的資料進行審查,綜合平時監督檢查情況,形成審查意見; (二)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若干名,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主要議程有: 1、聽取審查意見匯報; 2、查看申報材料; 3、評委評議; 4、無記名投票初步確定獲獎工程。 第十五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實行公示制,對評委會評定的獲獎工程在網上公示後正式確定獲獎工程名單。 獲獎工程名單由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發文公布並頒獎。 第十六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評審每年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評審紀律和獎勵 第十七條 申報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下一年度的評審資格。 第十八條 檢查、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其檢查、評審資格。 第十九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創建和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監督電話設在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 第二十條 對獲得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的施工、監理企業和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給予以下獎勵: (一)授予主承建單位《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榮譽證書與獎牌,授予參建單位榮譽證書。獲獎工地及其主(參)建單位、監理單位和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名單一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與設備管理信息》專刊上予以登載。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創建省安全標化工作的領導,主動指導和積極幫助相關企業開展創建活動。在日常監督檢查中,要高標准嚴要求,努力提升創建工地的整體安全生產水平。 對已列入創建計劃的工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或工程質量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存在嚴重問題或整改不及時、不主動、不徹底的,要取消其掛牌和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為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凡列入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創建計劃的工地,在工程基礎完工後,對符合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創建要求的,由企業申請填寫《浙江省建築安全標化參選工程匾牌領取單》(附件三),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相關專業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檢查同意後,在工地大門口醒目處懸掛「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參選工程」匾牌,接受社會監督。 「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參選工程」匾牌由省建築業管理局統一製作。「浙江省建築安全文明施工標准化工地參選工程」掛牌工程個數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掛牌工地建立檢查記錄台帳。對掛牌工地要加強過程監管,進行隨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市場行為; (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安全生產狀況; (四)文明施工狀況; (五)其他情況。 對掛牌工程,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至少隨機抽查三次。填寫《浙江省建築安全標化參選工地檢查記錄表》。檢查要詳細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提出綜合評價意見。該表作為該工地申報、評審的主要依據。申報時,該表作為申報資料之一,由縣、市級主管部門逐級上報。 浙江省建築業管理局對已獲得掛牌的參選工程實行動態管理,適時組織專家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填寫《浙江省建築安全標化參選工地檢查記錄表》作為該工地評審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或各類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問題比較嚴重的,可實施摘牌處理。 摘牌分為臨時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臨時性摘牌可待存在問題整改完畢,經復查符合要求後重新掛牌。給予永久性摘牌處理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永久性摘牌處理。 (一)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不及時整改的; (三)無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操作性,專項施工方案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或專項方案未經技術負責人審簽的; (四)發生第十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 (五)累計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臨時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建築安全標化工地每年的具體申報和評審要求,另行發文布置。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專業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安全文明標化工地的評選和推薦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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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鄉建來設和管理委員會在自2015年有一個23號文件《關於推進建築工地安裝雜訊揚塵在線監測系統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起,外環線以內的中心城區、郊區城區和新城、大型居住區、虹橋商務區及拓展區、國際旅遊度假區、臨港新城等建設工地,全部安裝雜訊揚塵在線監測系統。
文件很明確,該在線監測系統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是安裝該系統的直接主體。

8. 上海市對外牆塗料吊繩施工有什麼要求沒

肯定是有的 高空作業肯定有規范的 去相關部門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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