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安如何持續發力整治秦嶺北麓違建
整治秦嶺北麓違建,西安正在持續發力。8月21日,西安市紀委監察委公布了秦嶺北麓違法建設投訴舉報渠道,廣泛接受市民群眾投訴舉報。接受舉報內容包括黨員、幹部參與秦嶺北麓違法建設和其他各類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問題等違紀違法問題。
拆違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還有藍田縣。根據藍田縣委宣傳部8月19日發布的信息,該縣排查各類點位53860個,發現疑似違建669個,經縣鎮兩級研判排除疑似違建571個,現剩餘疑似違建98個,拆除面積32150平方米。
率先打響秦嶺北麓集中拆違行動第一炮的鄠邑區,拆違面積也已達上萬平方米。鄠邑區委宣傳部發布的信息顯示,截止8月18日,全區累計排查點位17792個,發現疑似違建444個,其中疑似別墅類24宗64棟,累計拆除疑似違建48處17378.26平方米,其中,拆除疑似違建別墅37棟15881.26平方米。同時,區委、區政府大力宣傳並鼓勵業主自行拆除違建別墅,至今,業主已自行拆除23棟9196.26平方米,依法集中拆除3宗14棟6685平方米。
此外,截止8月19日,周至縣全縣累計排查點位33197個,發現疑似點位72個,依法集中拆除違法建築8處6812平方米;臨潼區於8月20日集中對代王、鐵爐、仁宗等6個街道的8處共計2185.3平方米的違法建築進行拆除。
Ⅱ 如何做好非機動車治理,違法建設整治,城市精細化管理提升工作論述
做好非機動車的治理,那麼肯定每個段都要安排有放機動車的地方,這樣才能嗯精細化管理提升工作。
Ⅲ 什麼屬於違建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回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答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Ⅳ 論述治理違法建設的程序
可參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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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發布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43號
[發布時間:1999年11月生效時間:1999年11月有效性:有效]
(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禁止違法建設,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違法建設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的建設。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或者變相超越職責許可權核發規劃許可證件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非法批准進行建設的,違法批準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無效,違法批准進行的建設按照違法建設處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並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違法建設進行調查和處理。
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調查違法建設行為,責令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給予行政處罰。
本市城鄉建設、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監察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法對違法建設進行治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接到有關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時,應當及時調查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規劃許可證件。
第六條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實行分級負責制,職責許可權的分工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超越或者變相超越職責許可權核發規劃許可證件。
第七條 除必須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施工暫設工程和城市房屋拆遷臨時周轉房屋以外,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臨時建設工程。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以外,因特殊情況需要批准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必須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擅自改變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施工暫設工程和城市房屋拆遷臨時周轉房屋的使用性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按照違法建設處理,限期拆除。
第八條 經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必須限制在2年以內;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並應當在期限屆滿2個月前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延長的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
禁止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臨時建設工程通過再次辦理規劃許可證件變相延長該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
因特殊情況的需要,必須再延長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的,應當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法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將規劃許可證件的復印件置於建設工程的明顯位置。
第九條 市或者區、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必須要求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市或者區、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必須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規劃許可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市或者區、縣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建成使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提供服務時,必須查驗其規劃許可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沒有規劃許可證件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提供服務。
第十條 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
利用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一條 違法建設工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必須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不得只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佔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公共綠地、居住小區、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地區、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地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電力設施
保護區、工礦區以及占壓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
(三)影響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嚴重影響生產和人民群眾生活的。
第十二條 違法建設工程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前款規定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的決定,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依據本條第一款作出給予罰款、暫不予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的決定,應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濫用職權、超越或者變相超越職責許可權以及違反規定程序,違法批准工程建設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在調查和處理違法建設時,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依法必須作出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的決定,違反規定只作出罰款決定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非法批准工程建設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強令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批准工程建設的;
(三)因工作失職,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分管范圍內違法建設禁止不力,致使違法建設現象嚴重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法建設的有關建設單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跪求拆違、控違總結。 一、開展拆違、控違的相關經驗做法 二、好的工作措施及方法 三、存在的不足等
淺析房屋拆遷問題與對策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發展,大批農民的房屋需要被拆遷。對於絕大多數的農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們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財產,也是其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權的重要載體,但是在房屋拆遷中,由於拆迂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迂法律與補償標准機構不完善,行政裁決和強制執行不規范適合,被拆迂人需求的中低價位房屋供應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眾性上訪事件,如何處理好房屋拆遷 問題 不但是經 濟發展的要求,同時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要求。
一、房屋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 )從法律上看 :1、房屋拆迂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可循到目前為止 我國沒有對房屋拆迂的一 個專 門法律和規章,僅有國務院頒布的專門針對城市居民房屋拆迂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農村中農民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不強 。對政府有關單位與開發商的13頭承諾較易相信,沒有簽定任 何安置補償協議,一旦農民的房屋被拆遷後就將農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 )從補償上看 :1、利、償范圍較窄 (1)我國房屋拆遷補償基本上限於財產權補償,而財產權的補償中也只限於對直接損失的補償,而事實上,被拆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土地使用費,而在他們的房屋被拆遷後,這部分費用卻未完全納入補償范圍。 (2),農民在拆迂過程中不僅失了房屋,而且他們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有的村民要另尋生存地點,使其生活和就業的成本增加。 2、補償安置不到位與不合理 (1)政府要對土地實行徵用, 房屋,稱安置房屋還沒有建設好,讓農民自行安置到村的地方租房 哲住 ,許諾 安置房屋建設好就馬上遷入。但政府有關部門和開發商讓農民遷出後就再也不認帳了,使農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來源,真是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雖然將農民拆遷戶安置好房屋,但是沒有得到有關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補償,沒有為農民臼後的生活提供必須的安排,由於農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農村副業,使農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於拆遷單位的資金缺乏有效監督或因資金不 足,使農民的補償資金不能及時到位 ,給農 民帶來很大的困難, 生活來源中斷,連最低生活保障也難以落實。同時農民因房屋拆遷帶來許多不便和生活損失,如子女人學問題,生活成本增加 (交通,管理費,就醫等),都困擾著農民被拆迂戶。 (2)脫離「以人為本」的原則。在房屋安置補償過程中,通過對實地調查和當地有關部門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解與分析,可從中發現,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上,普遍存 在著一種過分地看重硬性標準的傾向,實際工作中嚴重脫離 「以人為本」的原則,取而代之的是 「以硬體為本」。如在住房安置 上,根據農民是否擁有本地戶籍或家庭中擁有戶口的人數來確定安置房屋的面積 ,同時結合原住房面積 的大小來折算,如一戶人 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擁有當地戶口,而該家庭居住面積是9O 平方米,而根據相關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積5O平方米的房屋居眭。如果沒有當地村民戶籍的則可能得不到補償。至於對拆迂房屋中弱勢群體 (老人,殘疾等),則只是統一給予安排,領取到政府給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採用一刀切方法,有悖於為人民服務的采旨。 3、補償費用和標准偏低。政府直接規定拆遷的補償費用和標准,末進行房產評估,不與被拆迂戶進行協商,或進行協商沒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只向拆遷戶作最後的 「通牒」,不容商篷。舅 …方面,拆迂補償標準是每平方面積補償200-~,近幾年來,大旺區有很多的外商來投資買地建廠,農村房屋拆迂的補償標准有很大的提高,而給村民的補償標准沒有變。二、農村房屋拆迂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 )加強對農村房屋拆遷法的制定和完善 。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權,權力的合法性也來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是保障農民利益的根本之源。面對農村房屋拆遷主體 。補償安置,處理程序沒有具體的法律可適用的情形,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必須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建立農村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在農村房屋拆迂的主體上,農村房屋拆遷主體應由政府部門及村集體組成。政府部門在組織實施房屋拆遷進程中作出規劃,而村集體組織進行監督,這樣的形式,兩者共同合作。在房屋拆迂補償上,對於補償對象,所有人不得以是否有房屋產權證為標准 。補償標准可給權省 ,市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 區的發展水平 ,結合被拆迂房屋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大旺白沙村經濟比較低下,因此,補償時必須符合實際。同時 ,要經過較為科學,完善的價格評估程序,合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補償費應及時足額發放到被拆遷人手中,以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拆遷 安置上 ,農村 房屋拆遷應按照有生產用地,生活方便,節約用地的原則 ,選擇好安置點。要符合農村集鎮和中心村建設的長遠規劃,交通便利等。房屋拆遷後,應為拆遷人安排好臨時居住點,並發給相應的搬家補助費,新房的建設問題,政府部門可授權村集體組織實施 ,相關費用憑實際支出安置費中列支。現農村房屋拆遷處於無序狀態,完善農村房屋拆迂方面的法規不容遲疑,從而使農民房屋拆遷工作有章可循政府應加大對農村農民法律知識教育,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安排專業人員為農民提供法律指導,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面對補償資金不到位,拖欠等現象,引導農民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維護自身權益。政府部門也要加強管理與監督,使發放給拆遷戶的資金到位。這樣做不僅有助於保護農民利益,而且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 )在拆遷補償上,可以考慮採取如下幾種補償方式 。
一是貨幣補償方式,貨幣安置補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屋拆遷一種新的安置方式,通過貨幣支付形式把被拆迂房屋戶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場。補償費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費,土地使用權外,還應包括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學者茅以軾認為必須提高現行的補償標准,他建議應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再加 1O%比較合適。④貨幣安置補償標准要以原地搬迂實物安置標准作為測算的主要依據。從價格上給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購房款額應達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價比為合理。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拆遷人一般應按房屋的安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作價補償,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遷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貨幣購房款外還應給一筆拆除房屋補償費。同時對被拆遷房屋戶的這種一次性貨幣補償的 「買斷」方式,要建立相關的養老保險和醫療體制,保障農民拆迂戶應享有的權利。因此 ,當地政府應根據情況建立起符合村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體制,使村民能夠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時,要堅持讓利於民,最大限度地考慮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堅持 「以人為本」的原則,想方設法確保被拆遷戶拆遷安置後的實際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要注意照顧村中不同需求對象對住房置換面積的多樣性需求。農村房屋拆迂需要取消以戶籍及有關條件要求為硬性標準的規定。要根據具體面積和人數來安排,在安置標准上可以這樣 : (1)一至二人戶,原面積不足4o平方米,安置面積為40平方米:原面積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80平方米。 (2)三人戶,原面積不足50-T-方米的,安置面積為5O平 方米;原面積在5O至11O平方米,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為超過1O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1 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戶,原人均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築面積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積3S平方米安置。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合法住房的,應合並計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築面積這樣就可以很好地照顧到不同家庭的情況。例如 ,對單身老人或 老齡夫婦群體來說,原有面積大都在1 0 0平方米左右,還給他原有住房面積,置換成兩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轉,可以輔助解決養老生計。他們雖然享受醫療和養老保險,但已經完全失去社會工作能力。實踐證明,以這種的置換方式,能夠有 效化解相當~部分農村老人的生計困難。再比如 ,對身邊有婚齡子女同居的農民,也應考慮到他們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 ,適當調整和加大置換面積。還有,為了保障農村獨生子女國策的長效實施,住房置換也應體現某種優惠等等。另一方面對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難的被拆迂戶要採取一些特殊的優惠政策,使他們親身感受到黨的政策的溫暖,千萬不要動不動用法律法規嚇唬人,要以一個平常心進行換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迂房屋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規定對被拆迂房屋農民中的特殊困難群體,包括以往歷次征地己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允許其按照有關規定申辦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時可設立住房保障線,對被拆遷的特殊困難戶給予照顧,規定被拆迂農民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市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房總價,拆遷人應當將其拆遷補償款補足到這~標准,保證每一戶被拆遷農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戶 型的經濟適用住房。三是對於土地徵用拆遷房屋的補償,可以採用 「分年補貼」 建立 「以土地換社保」的新機制,建立起以土地經營權為中心的 股份合作制,讓農民拆遷戶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農民成為集體資產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股民,賦予了農民長久擁有集體資產 股權和分紅權利,而不至於有些農民用完補償費,使日後的生活 失去了經濟來源,成為 「貧民」。這種 「分年補貼」的長久保障 方式,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生活。總之,農村房屋拆迂補償應遵循 公平的原則,公平地補償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三 )在政府行 為上 ,要做 到如 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府必須從商業性的拆遷活動中完全退出,要轉變觀念,改變直接進行房屋拆遷或者代替拆遷人進行房屋拆遷的錯誤作法。政府專心扮演裁判員的角色,切實轉變職能,依法行政。拆遷管 理部門要與拆迂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分離,確保拆遷管理部門獨 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即使是農村基礎設施、農村公益 事業建設項目,也應當成立項目法人或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企業去承擔,主管部門決不能直接充當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拆遷。總之,村中房屋拆遷時,本地政府都要以正規程序來進行,有相應部門管理。二是對於大旺本地政府轉授權行政方面,要嚴格根據立法法 的規定,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行政機關。按照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涉及對民事基本權利及財產權利的調整隻能由基本法律調整。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體只能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從法理上說,拆遷房屋應由憲法等相關的上位法作出規定,並符合嚴格的法定條件三是地方得到行政授權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達機制,把農民的利益表達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提高部分執法人員的素質,對於上訪的農民要耐心積極對待,使農民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又能使政府行為受到嚴格規范。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 ,尤其是在我國農村佔比例較大的中國,完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保護被拆迂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政府,社會,人人的共同努力。
你再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加寫東西,記得給我送分.
Ⅵ 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依法整治適用那些法律
國家層面的法律有《城鄉規劃法》,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會制定自己的地方專性法規屬。各地在執法是依據的法律一般都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比如某某省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某某市物業管理條例,某某市土地管理條例。各地規定都不盡相同,但總的模式都差不多:責令違法建築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由區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城管大隊,或規劃局,或土地局,或房管局其中的一個部門,具體哪個部門是根據違法建築所處的區域來定)進行強拆,並處罰款。
Ⅶ 結合當前開展拆除違建,談談如何推進法治建設
一、完善立法,加強「三改一拆」的法制保障。以「法治」推進「三改一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於法周延」,即彌補「三改一拆」的法制空白、釐清政策要求、規范執法流程。其次要把好立法的「公平正義」關,確保「三改一拆」制度框架的良法之治。
(1)編制更嚴密的「三改一拆」法律制度網。依據《浙江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盡快推進《杭州市市區違法建築處置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杭州市違法建築處置和防控的實施意見》的正式出台;結合「三改一拆」實際,推進我市地方創新立法;同時,國土、水利、交通、司法部門也要依據上位法制定出台「三改一拆」具體的法規文件;建立健全各項防違控違有效機制,全面實施塊抓條保分級負責,綜合執法合力推進工作機制。
(2)以政策法治化提升「三改一拆」實效。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對「三改一拆」工作中運行成熟、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工作舉措,要加強總結,通過法定程序以法規、規章形式進行規范;政策的制定執行要依照法治標准理性建構,各縣、市「三改一拆」的政策辦法和實施細則不僅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且要在上級政策授權的范圍內施行,不合法律的政策制定出台,不僅浪費政策資源,也有損執法的實效;注重「三改一拆」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遵守公眾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維護政策權威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3)規范「三改一拆」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三改一拆」政策制定的聽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以及公眾參與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制度,促進改拆決策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學化;完善政策沖突審查機制,加強審查和協調,確保「三改一拆」各項政策在法律范圍內和諧共存、避免沖突。建立「三改一拆」政策執行的評估反饋與矯正機制。政策的制定實施當有明確的目標指引,在「三改一拆」推進過程中應對其效果進行適時評估,並根據執行效果對政策進行及時調整。加強政策的合法性審查,對起草的「三改一拆」政策,要加強法制部門和專業部門的合法性審查,確保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
二、恪盡職守,提升民眾的法律信仰。「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而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確保「三改一拆」的順利推進,除了日常的普法宣傳和輿論引導,政府部門必須通過自身的誠實守信和真誠踐行,進一步夯實活動的民眾基礎,激起廣大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對政府的信任、對「三改一拆」活動的信賴和支持。
(1)幹部帶頭守法,不搞違建。《論語》有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唯有公平、官不私親、從我做起,「三改一拆」才能贏得最大多數人的信任和支持。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自覺成為「三改一拆」法治宣傳的實踐者、推動者。黨員幹部要帶頭拆除違法建築,不拖「三改一拆」後腿;帶頭支持「三改一拆」,不準做不利於工作推進的事;帶頭做好親戚朋友工作,不準為違建戶說情、打招呼;加強責任追究,對拒絕拆除違法建築甚至為違法者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2)公平拆違,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正義,是法治追求的核心價值,是法治的起碼要求。「三改一拆」絕對不留法外之地,任何違法建築,不論後台強硬、財雄勢大和積重難返,都要接受法律法規的檢驗甄別、公平裁量;要做好源頭的違建分類處置,做到分類合理、政策明晰、公開透明,合法的依法得到保護,非法的堅決依法處置;要杜絕選擇性執法,不畏強勢、不阿權貴,先向硬骨頭、惡勢力開刀,從而帶動其他違建者的自覺拆違,營造百姓擁護、以拆促拆的良好氛圍。
(3)重諾守信,言必信行必果。一個政府要樹立崇高威信、贏得百姓支持,必須做到為政以德、為政以信。政府政策的制定首先必須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要加強「改拆」政策和創「無違建」政策的深入宣傳和引導,讓百姓切實感覺到政府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和改善民生的良苦用心和長遠考量;政府要體現誠實信用品格,做到有承諾必有踐諾,承諾違建什麼時候拆就必須在規定時間前拆除,承諾的「改拆」補償、區域整治和「無違建」創建,要按照承諾的政策決策和利益補給嚴格執行;「拆違天下第一難」,尤其要倡導嚴謹務實科學和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量力而行,避免拍胸脯、說大話;加強政策穩定性,嚴防朝令夕改,「三改一拆」推進中,制定政策要嚴謹,政策一旦形成,就要始終如一貫徹下去,這是政府「言行一致」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百姓信賴利益的需要,如因政策變動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要予以充分補償。
(4)加強服務,做好「改拆」後的善後保障。在「三改一拆」尤其是違建執法後,不可一折了事而安,加強後續關懷、撫慰和保障。純粹拆除行為經常會產生很多的負面後果,而善後關懷有緩和矛盾、治癒創傷之功能。在執法中,應將「服務」作為一種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在依法拆違的同時,因地制宜,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用好政策規定,加強善後事宜處理,為他們排憂解難。
三、程序公正,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化水平。「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三改一拆」要通過自身的程序正義向公民負責,增強人們對「三改一拆」和創「無違建」決策的信心,提升「三改一拆」的法治水平。
(1)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著眼於推進地方依法治理。完善「三改一拆」重大項目和重大拆違事件的合法性審查論證;落實「三改一拆」執法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增進了解,消除疑慮;規范執法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同等情況同樣處理,做到公正公平,取信於民,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2)加強能力作風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對執法者的信任,既是對執法者道德人格的信任,又與對制度的信任聯系在一起的,執法人員的能力素質關乎整個執法威信。「三改一拆」尤其是拆違執法牽涉利益矛盾復雜,需要執法者兼具優良的法律素養和工作作風,兼具高水平的辦案能力和群眾工作能力,不僅需深入洞察違建規律,還要諳熟鄉土市民社會特徵和日常百姓心理。要通過系統的業務培訓、作風建設和執法規范教育,引導執法人員「如何運用拆違協商技巧」、「如何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如何收集思想工作信息」,執法部門領導要身先士卒,帶領隊員深入一線,對違建當事人進行勸說溝通,培養一線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實際執法能力和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廉政高效的拆違執法隊伍。
四、創新管理,探索「三改一拆」的現代治理模式。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指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現代治理思維和模式是「法治建設」的應有內涵,在「三改一拆」和「創無違建」工作中積極探索現代治理模式,對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和政府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具有標本意義。
(1)推進「三改一拆」的教化引導。政府通過引導、建議、激勵等非強制手段取得相對方自願配合,以實現「三改一拆」活動既定目標,是一個以外在引導內化為公民意願的過程。首先是做好服務引導。政府寓教育、管理於服務,將「三改一拆」的官方政策、流程信息等傳遞給公眾,以引導行為合法性。主要做法有:通過講座、傳媒、繪制簡要流程等,向公眾傳達建築安全的信息,指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方式建造房屋;針對不同防控對象設計講解違建管理中的模糊點和易違法情形,降低違法風險;必要時做好協助審批和服務工作。其次是做好教育引導。尤其對新建小區、拆遷區、農居修繕區等違建易發區,開展區域性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在執法等具體環節,就特定對象,適時、有的放矢開展教育,使教育更深入人心。再次是做好激勵引導。通過激勵、獎勵等手段調動公眾抵制違建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例如通過「無違建(縣市區)創建活動」、「防控先進單位評比」等,樹立典範,以點帶面、逐步推開,形成各區域團體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以「提升改造周邊配套」、「獲得政府『三改』政策項目實施」等激勵措施,將防控先進區域建設與區域內每個成員利益相掛鉤,以調動每個人的防控積極性,形成大家相互監督、共同抵制違建的良好局面;同時,對村(社區)等群眾基層組織的考核中,更多地加入激勵、獎勵等元素,淡化壓制色彩。最後是做好規勸引導。即在違建已發生、付諸政府強制力前,對違建者進行勸說告誡,在保證當事人就得在充分知情權的基礎上,引導其自行拆除違建。
(2)推進「三改一拆」的基層自治。推動社區、小區、村莊、村民小組等最基層區域組織的拆違自治,能最大程度實行重心下移、源頭防控,充分發揮基層防控發現快、制止早等優勢,促進社會和諧、減少對抗沖突。首先,充分發揮鎮(街)對村(社)等基層組織考核的指揮棒作用,引導和推進區域自治規范違建防控條款的設置和執行。其次,加強基層防控規律研究,政府指導利用經濟杠桿、曝光等手段對成員形成有效制約,使自治規范更加科學健全。再次,監督確保違建自治規范的規定合乎法律、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序良俗,暢通民意表達和參與渠道,確保成員自治權利的落實。最後,通過提供資金、人員培訓以及違建管理專業技術支持,促進區域違建自治能力的提升,幫助提高成員的民主意識和參與能力,激活違建基層自治的內生動力。
(3)推進「三改一拆」的協商民主。首先是推進區域違建整治中的協商民主。在「三改一拆」和「無違建」創建推進過程中,往往要對某個區域或工程項目建設范圍內的違法建築予以一並整治,這時涉及的違建數量常呈一定規模,還有很多是成因復雜的老違建,積極運用協商民主,能在「三改一拆」整治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做法:一是根據受影響程度確定參與協商的主體范圍和優先順序,對於直接利益相關的個人或團體,政府應該確保他們知悉參與協商的途徑和程序;二是根據涉及群眾規模,推選代表或直接參與,通過座談會、民主協商會、小范圍談心會、問卷徵求意見等形式,引導參與者充分行使表達權,就整治拆違問題和創「無違建」創建工作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和訴求,並展開充分平等真誠的協商溝通;三是以平等協商者的身份,宣傳政府行為的目的,讓群眾了解他個人的犧牲是因為什麼,以減少民眾抵觸情緒,提高政府行為的被支持度。其次是針對不同防控群體的協商民主。具體做法:一是要充分了解群眾是怎麼想的,針對不同違建類型和違建群體,設計群眾最關心、最利益相關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民意調查;二是要在充分調查民意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有選擇地吸納進政策制定中,反思現行法律政策的缺失,保證政策建立在多數人的共識基礎上,避免「法不責眾」;三是要通過協商民意調查向公眾傳遞違建治理的理念,宣講治違的政策法規,使防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
(4)推進「三改一拆」的公眾參與。首先是加強立法中的公眾參與。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三改一拆」政策如房屋審批修繕、區域規劃制定等的決策出台,可邀請各方利益代表聽取意見、參與討論,完善參與的程序和具體實施方法。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的村、社區幹部、普通村(市)民等基層代表,確保參與的有效性;著力提高公眾的參與能力和素質,避免參與的盲目性;對意見採納情況要作必要地反饋和說明,確保參與的真實性。其次是加強執法中的公眾參與。在條件許可的區域,組織志願者或其他社會力量,直接參與到違建執法中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違建防控工作,能一定程度緩和執法矛盾,增進公眾對執法部門的理解和執法過程的公正透明。再次是加強監督中的公眾參與。充分利用市政府「公述民評」等載體,接受公眾監督和績效評估,聽取民情、吸收民智,獲取有價值的意見建議和信息,積極暢通渠道、擴大范圍,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政府與公眾的充分溝通與交流,提高治違成效。
Ⅷ 對違章建築和私搭亂建有什麼好的建議和措施
對當地人均站房做個規定,政府增收時沒有超出的部分假如980員每平方,超過的部分180員每平方,外地戶口賣地修的,直接就一個價180員,這樣保證了當地人的合理住房,打壓大規模搭建危房的人群
Ⅸ 治理違法建設管理辦公室 行政管理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依照部門聯動、突出重點、依法整治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強力推進,規范管理,依法打擊違法建設的高發勢頭,健全執法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鄉建設依法、有序進行。 二、目標任務 以全面整治、規范管理為目標,以查辦案件為主線,調集一切力量,形成打擊合力。重點打擊違法佔用耕地、非法買賣土地、非法建房、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活動、暴力抗拒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行為和性質惡劣影響較壞的違法建設行為。規范建設市場,凈化社會風氣,提升公民素質,打造公平、規范、法制的城鄉建設環境。 三、組織機構、職責 黨委、政府成立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指揮組(名單附後),指揮組下設辦公室在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組織成立5個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各工作組成員及職責為: (一)辦公室(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李國林任主任,負責領導組工作計劃安排,研究、制定和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集中整治中重大事項的報告和反饋、文件材料起草和印發、檔案資料收集管理、日常管理;負責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處理指揮組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事項。 (二)宣傳組 冷冰心同志任組長,楊菊同志任副組長,負責開辟整治宣傳車、專欄、專刊,報道集中整治工作的相關政策、法規和鎮黨委、政府相關規定,宣傳報道工作動態,曝光典型案例。 (三)調查認證組
彭俊同志任組長,吳穎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敘藺路、藺荊路進行清理排查,逐戶登記,全面摸清查實鎮域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情況;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四)拆除組 聶開政同志任組長,李鋼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違法建築物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五)維穩組 李剛任組長,李宗貴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拆除現場確定安全警戒范圍,強拆工作現場公證,維護強拆現場秩序,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對阻擾執法的人員實行強制管理,依法從嚴處理;做好整治期間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對少數確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應落實好有關幫扶救助措施。 (六)案件查處組 馬銀任組長。負責受理有關「兩違」案件的信訪舉報,組織專案組調查核實,嚴厲打擊「兩違」中違紀違法行為。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自查調查階段 制定查處「兩違」有關規范性文件和實施辦法,鎮召開動員會,層層動員部署。發布開展集中打擊違法建設專項行動的通告。通過廣播電視、宣傳車、宣傳欄等各種宣傳媒體開展高密度宣傳,突出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印發《致全鎮人民的公開信》,宣傳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講清說透違法建設的嚴重性、危害性,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積極擁護和支持查處「打違」工作。 (二)違法建設認定階段 違法建設的認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出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定,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意見。 (三)自糾自拆階段 對認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拆除。 (四)集中強拆階段 對認定的違法建設,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強拆組實施強行拆除。重點是:非法佔地建設、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
(五)總結鞏固階段 鎮「兩違」整治領導組對開展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兩違」整治工作中先進個人進行總結表彰;「打違」整治辦公室建立「兩違」檔案;建立健全整治「兩違」工作的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打好這場專項整治行動的攻堅戰。要加強領導,做到層層抓落實。要抽調專門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辦公設備等後勤保障工作,保證「打違」工作順利開展,不折不扣地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 (二)精心組織,嚴明紀律。將工作任務、工作責任認真分解、落實到位。鎮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廣大黨員幹部在「打違」工作中要做到「三帶頭三不準」,即要帶頭支持查處「打違」工作,不準說、不準做不利於查處「打違」工作的話和事;要帶頭做好本單位職工或親朋好友的工作,不為違法者說情、打招呼;要帶頭拆除自己的違法建設,不準拖全縣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的後腿。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消極應付,甚至阻撓或抗拒查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三)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在工作中既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對於「打違」行為做到既要態度明確,旗幟鮮明進行整治或拆除,又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與維護穩定關系。防止簡單粗暴,激化矛盾,發生惡性事件。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發現,有效化解,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督。要通過媒體宣傳,及時公開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要廣泛發動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並實行有獎舉報,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違法建設線索;要強化輿論監督,對整治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通過有關媒體,公開報道。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推進專項整治行動。 (五)長效管理,常抓不懈。加強城鄉建設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聯合查違控違機制,做到齊抓共管。實行集中整治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