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載]建築安裝業如何界定混合銷售行為
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都是外購。一般一個工程項目,安裝費用佔40%,材料費用佔60%,該公司是否按全部工程款繳納營業稅並開具建安發票?還是安裝部分繳納營業稅,材料部分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即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即涉及繳納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而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工程所用非自產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不屬於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混合銷售行為。 因此,除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只繳納營業稅並開具建安發票,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孫勝霞
2. 什麼是混合銷售行為,有什麼特徵,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一個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專合銷售行為。非屬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如:銷售電梯,但電梯肯定是要由單位來安裝的,按規定,銷售電梯是要繳增值稅的,而安裝電梯屬於建築安裝又是繳營業稅的,碰到此類問題,企業就要對稅收進行籌劃,安裝部份是繳營業稅少繳稅,還是全部繳增值稅,因為按規定,只有對涉及營業稅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的,稅務才會同意分別繳稅。據此,現在所有的電梯製造企業對電梯安裝都是單獨核算的,因為電梯銷售繳17%的增值稅,而電梯安裝是繳3%的營業稅,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有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是可以選擇的,是合並繳增值稅(營業稅),還是單獨核算,各歸各繳,這就要企業來決策了。
3. 建築安裝服務業混合銷售稅率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經濟行為。在混合銷售如何計稅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對混合銷售的法律界定、涉稅處理進行詳細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通過合同的簽訂策略上實現企業混合銷售的節稅方案。
關鍵詞:混合銷售 涉稅處理 稅務規劃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經濟行為。在混合銷售如何計稅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惑。筆者通過實踐調研並結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對混合銷售的涉稅處理進行詳細分析,並提出針對混合銷售的合同節稅策略。
(一)全面營改增後,混合銷售的法律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本條規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准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全面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在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准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行為。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築服務,判斷其是否屬於混合銷售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
1、國家層面的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准呢?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
2、地方層面的政策規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國稅局的《營改增工作指引》規定,對於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准。(3)企業不能分別核算的,按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規定「企業提供建築服務,同時提供建築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構等),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二)第二十八「關於銷售建築材料同時提供建築服務征稅問題」規定:銷售建築材料(例如鋼結構企業)同時提供建築服務的,可在銷售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築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未分別註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行為計稅的結論
根據以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稅收政策規定,關於建築領域的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等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計稅,總結如下。
第一,對於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築企業,由於其經營的主業是建築安裝業務,建築安裝企業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築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築服11%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中國京冶與上海佩蘭鋼構公司(只有安裝資質)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萬,其中材料600萬,勞務400萬元,上海佩蘭鋼構公司從外購買鋼結構並提供安裝服務,則上海佩蘭鋼構公司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按照建築勞務11%征稅,計稅依據為1000萬元,而不能按照銷售商品17%征稅。
第二,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製造企業或銷售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生產企業或鋼結構銷售企業,如果在銷售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築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和提供建築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未分別註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照應按照銷售貨物17%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建築安裝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施工合同中分別註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而且財務上分別核算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的,則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註明的,則鋼結構、機電設備和材料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超過50%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未超過50%的,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1中 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中國中冶,股票代碼:601618) )2016年度報告,報告期內, 營業收入 2,173.24 億元。其中工程承包業務 和鋼結構等裝備製造業務分部營業收入 的有關情況如下:(1)工程承包業務 : 營業收入為1,863.04億元; (2) 裝備製造業務 : 營業收入為92.71億元。則工程承包業務占公司營業收入比為:85%(1,863.04÷ 2,173.24 );裝備製造板塊(含鋼結構)業務占公司營業收入比為:4%(92.71÷ 2,173.24 ). 根據以上數據分析,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發生的裝備製造板塊(含鋼結構)業務按照11%稅率計算增值稅。案例2上 海佩蘭公司是從事鋼結構生產安裝和建築施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鋼結構設計、生產、安裝和建築總承包四項資質。鋼結構工程業務為其主業,營業收入佔比 大於公司全部業務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廈總包工程,該工程是鋼結構建築工程。合同分別註明設計服務5000萬元,鋼結構銷售8000萬 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問上海佩蘭公司此工程各項服務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適用稅率分析:設計服務5000萬元適用現代服務業稅率6%;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按從事貨物銷售17%稅率徵收;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按從事建築服務11%稅率徵收。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規劃:以鋼結構為例
根據上述相關政策規定分析,鋼結構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如下:
第一,將鋼結構安裝作為建築企業集團的一個業務板塊,不要將鋼結構單獨注冊成一家鋼結構的生產製造企業,實現鋼結構銷售收入在建築集團整個一年收入中的比重低於50%,依照按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企業銷售鋼結構和提供鋼結構安裝服務全部按11%稅率徵收。
案例3中國京冶公司具有建築工程甲級設計資質,市政公用行業(排水、環境衛生)甲級設計資質,環境工程(廢水、廢氣、固廢、雜訊)甲級設計資質、環境評價甲級資質、環保設施運營甲級資質,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地基及地下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預應力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特種專業工程承包資質的企業。鋼結構工程業務為其業務板塊之一,營業收入佔比低於公司全部業務板塊的50%。即鋼結構工程業務非其主業。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廈總包工程,該工程是鋼結構建築工程。合同分別註明設計服務5000萬元,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問中國京冶公司此工程各項服務的稅率分別是多少?適用稅率分析:設計服務5000萬元適用現代服務業稅率6%;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按從事建築服務11%稅率徵收。
第二,如果專門從事鋼結構生產和安裝的鋼結構企業,為了規避鋼結構銷售收入在企業一年收入中所佔的比重超過50%,則將鋼結構生產業務獨立出來,單獨成立一家專門生產銷售鋼結構的企業。形成一家是專門從事鋼結構安裝的建築企業,一家是生產鋼結構的生產企業,兩家企業是獨立法人,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然後讓業主或發包方與鋼結構安裝企業簽訂鋼結構安裝的甲供材合同,同時,讓業主或發包方與鋼結構生產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鋼結構安裝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安裝部分按3%徵收率征稅,鋼結構銷售按17%稅率徵收
4. 建築業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除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5. 混合銷售行為
一、 在實踐中,人們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理解容易出現偏差,究其根本原因是未抓住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並且其非應稅勞務與應稅行為之間存在關聯(從屬)關系。例如,企業銷售太陽能熱水器時代為客戶安裝,銷售貨物屬增值稅的徵收范圍,而安裝熱水器則屬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如果按各自的收入劃分不同的稅種,在實際徵收時往往難以劃分清楚,而且使征管活動復雜化。 1、注意納稅人的認定。確認當事人所發生的混合銷售業務應當繳納什麼稅種,首先應當確認納稅人的性質。稅法明確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應當徵收營業稅。在操作過程中還應該注意量的規定性。以上所說的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對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2、確認經營形式。在確認有關業務應當繳納何稅種,對其以什麼形式經營的確認也十分必要。對於非增值稅納稅人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銷售與服務有關的貨物,不征增值稅。但是,這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並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即對單純銷售電話、無線傳呼機、手機等商品,不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和個人,徵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而銷售太陽能熱水器的企業同時代為客戶安裝,銷售貨物屬增值稅的徵收范圍,而安裝熱水器則屬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卻需要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如果該企業設立單獨的機構為客戶提供安裝業務並單獨核算,其安裝收入就可以繳納營業稅。《關於增值稅若干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22號)第四條關於混合銷售征稅問題明確,根據細則第五條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並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止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 二、銷售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 銷售貨物並提供建築安裝勞務是一項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對於這種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人和應稅范圍的認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第117號,以下簡稱舊規定)明確:其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是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以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准。其二、關於自產貨物范圍問題。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一是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二是鋁合金門窗;三是玻璃幕牆;四是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五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080號)明確,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其三、關於納稅人問題。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這些規定明確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總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對提供的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但是,經過修訂的流轉稅規定對上述問題作出新的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也明確,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建築安裝企業的混合銷售如何納稅
如果材料的比重大於50%,應如何繳稅?50%的界定是看全年的營業額中材料的比重,那麼在業務實際發生時應該開營業稅票還是增值稅票呢?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包工包料建築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屬於外購而非自產,不屬於上述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規定,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依上述規定繳納營業稅,這與材料所佔比重沒有關系,應按規定全額開具營業稅發票。
7. 什麼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的有
混合銷售行為
定義
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一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佔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某建築材料公司,在主營建築材料批發和零售的同時,還對外承接安裝工程作業。假定該公司某年度混合銷售行為較多,當年銷售建築材料銷售額為200萬元,購進項目金額為180萬元,增值稅稅率和進項稅率均為17%,取得施工收入180萬元,營業稅稅率3%,那麼該公司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該公司實際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註:D為增值率,增值率=營業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00%)=3%/17%×100%=17.6%
公司實際增值率<D,選擇繳納增值稅合算,可以節稅:
(200+180)×3%-(200×17%-180×17%)=8(萬元)。
反之,如果該公司實際增值率大於D,則就選擇繳納營業稅,設法使營業額佔到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上述是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范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8. 增值稅中混合銷售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內值稅容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9. 建築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怎樣處理
這是營改增之前的問題。
【問題】
建築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處理?
【解答】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細則》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提示:原《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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