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務分包這個概念出自哪部法律
1,勞務分包由《建築法》規定,具體的分包企業的資質標准由建設部版的《建築業勞務分權包企業資質標准》進行詳細規定。
2,《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對13種勞務作業范圍:
(1)木工作業;
(2)砌築作業;
(3)抹灰作業;
(4)石製作業;
(5)油漆作業;
(6)鋼筋作業;
(7)混凝土作業;
(8)腳手架搭設;
(9)模板作業;
(10)焊接作業;
(11)水暖電安裝作業;
(12)鈑金工程作業;
(13)架線工程作業。
3,《建築法》中對分包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㈡ 施工單位將勞務分包給個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民事責任
因分包合同無效,如果發生分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造成總包合同工期延誤等問題,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承擔全部違約及賠償責任。
而總包單位卻難以從分包人那裡得到賠償。業主依法有權單方面解除總包合同,並追究總包單位的違約、賠償責任。
總包單位將失去分包工程所提的管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總包單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費則屬於非法所得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繳。
行政處罰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用工責任
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資格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若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傷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勞動報酬,總包方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一)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的風險。
《建築法》第29條及《合同法》第270條均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從民法原理看,業主將一項工程交於總包單位施工,是基於對總包單位的綜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審查後的信任。
因此,不僅總包單位擬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徵得業主同意許可,而且對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必須由自己施工。
盡管在不少工程項目中,業主招標文件及總包合同中均明確規定不許主體分包,但總包單位卻仍行分包之實,將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
由於分包管理失控,給施工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帶給總包單位法律風險。
(二)轉包及肢解後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風險。
轉包、肢解分包、分包後再分包都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少數施工企業為賺取幾個點的管理費而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
成立項目經理部後實際上僅派一兩個人到工地參與管理,完全由轉包的一方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質量及安全受制於轉包方,總包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三)掛靠或允許他人借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風險。
在當前競爭激烈建築市場中,有些不具備資質而有地方人脈關系的企業和個人,以掛靠總包單位名義進行投標活動,中標後向總包單位交上幾個點的「牌子費」後自行組織施工。
由於自身技術和管理不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由掛靠單位造成總包企業重大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風險十分巨大。
(四)分包合同訂立不規范,缺漏必備的條款的風險。
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規范和約束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
分包合同簽訂的如何,不僅關繫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總包合同的履行,還涉及到發生糾紛後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的重大問題。
有些施工企業對分包合同的形式、條款及訂立審查程序等存有較大的隨意性,時常出現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質量、安全、驗收結算、違約責任等其中一項或幾項缺漏或用詞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難以順利履行,總包與分包之間相互扯皮,影響總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以包代管的風險。
在分包管理中,不少分包單位總體實力較弱、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且普遍不高、人員構成復雜且流動性較大、管理水平相對較低,如果總包單位忽視分包管理,工程極易出現安全和質量事故,風險巨大。
在此情況下,總包單位難以擺脫由此發生的重大法律責任及風險後果,不僅要依法向業主承擔分包工程中所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等缺陷問題及違約、賠償的連帶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不僅如此,還將嚴重損害總包單位良好的市場信譽、形象等無形資產。
(六)業主指令分包風險。
對於業主僅對某專業承包商信任的特殊專業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項工程,其指定分包是合理的。但也存在業主考慮自己的關系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介紹給總包單位的現象,而總包單位礙於情面被迫接受將部分工程授予他人。
由於這種不具備資質的分包單位是靠業主關系進來地,拒不接受項目經理部的統一管理,是項目的「特殊公民」,當工程質量和進度出現問題時,總包單位往往礙於業主情面不能採取處罰措施,因而對項目經營構成風險。
㈢ 為什麼業主不可以和建築勞務分包公司簽施工合同,有什麼法律依據
推薦答案如此垃,圾,樓主問題中的「業主」應該是指建設單位,對於商業樓盤來說也就是指開發商,是XXX房地產開發公司,如萬科,萬達這樣的公司。之所以不能和勞務分包公司簽施工合同,不是因為「業主」有沒有資質的問題,而是勞務分包公司本身不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建設單位(業主)必須和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由總承包單位與建築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勞務分包或者專業分包),這個規定在《建築法》中會有體現,其他法規中也有涉及,但是記不清了,不知道推薦答案由誰來定,簡直是誤人子弟。
㈣ 建築工程為什麼需要勞務分包 依據是什麼政策是什麼
勞務分包抄指施工單位或者專襲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後,自己買材料,然後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
勞務分包是現在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勞務作業分包在實際操作中,沒有統一的形式,缺乏統一的規定,致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明朗的狀態,由此引起的勞動糾紛很難處理,給企業和個人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勞務分包法律沒有禁止,也沒有統一的相關政策。
我國立法原則: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
㈤ 關於工程分包的規定有哪些
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發內包人,作為承包容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築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按照合同簽訂形式分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獨立分包。勞務分包方式指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1、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僱用,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3、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是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承包勞務作業。
㈥ 什麼法律文件中有對勞務分包的規定
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㈦ 建築工程勞務外包合法嗎
如果分包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的。簽訂、履行勞務分包合同和應注意的地方有以下:1、勞務合同的相對方即分包人要有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的勞務作業企業資質。與個人或沒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2、要區分勞務合同與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3、合同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勞務分包人自己負責其施工隊的生產安全,即將勞務管理的內容加到合同中。4、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訂材料委託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抬頭人也要具名總承包人的名稱,付款最好是從銀行轉賬,票據存檔,再從勞務分包人的勞務費中抵扣。5、在履行合同中,對勞務分包人的施工隊的農民工的工資要直接發送到農民工手中,具體做法:勞務分包人向總承包人提供工人的花名冊,並附上身份證明。每月工資由總承包人直接發放,由工人簽收後,由勞務分包人確認。
㈧ 建築工程中,主體結構施工中的勞務分包是否違法
不違法。
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可以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於勞務分包是在徵得業主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業主或總承包方對材料和設備負責,勞務分包方只收取勞務費,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由於工程造價中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的價格不平衡,有的高,有的低,如電氣安裝工程。勞動力成本很低,因為變壓器的材料價格很高。其他的,比如土方工程,幾乎都是人工成本,所以不能強制限制。
註:勞務分包單位承接的單項業務合同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5倍。
(8)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法律擴展閱讀:
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㈨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應當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爭議的處理也應當遵循這一法律原則,當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調解。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