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包隊伍管理辦法
隊伍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所屬礦山外包隊伍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礦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包隊伍安全管理辦法原則是: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管理,落實責任,以達到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 外包隊伍是指承包公司所屬礦山井下采出礦、掘進、充填、運輸、探礦等工程的施工隊伍。
第四條公司在外包隊伍的選擇上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並嚴格按照公司關於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施工隊伍。
第五條 在外包工程招投標時應要求投標人提交以下材料並嚴格審查把關。
1、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承包三級以上資質、法人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包採掘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2、具有礦山工程施工或采礦作業三年以上經驗,或在有色金屬礦山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二年以上;
3、具有三名以上的管理人員和一名以上技術人員,並具有採掘技術、管理經驗;
4、從事特殊工種(爆破工、電焊工、電工、鉗工、安全工等)的人員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其它作業人員須有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經驗並接受過井下安全生產教育。
第六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外包工程進行轉包或分包,不得隨意更換工程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生產負責人,否則,公司有權進行處罰。
第七條 公司同一礦山單位使用外包隊伍的數量應控制在3家以內。如果2家以上外包隊伍在同一礦井內作業,礦山單位要主持簽訂施工單位之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礦山單位作為協議的協調管理方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落實。
第八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應將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並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根據外包工程的特點,建立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懂技術、懂業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現象發生。
第九條 外包隊伍負責人應出席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的各種會議,參加日常的調度例會,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議。
第十條 外包隊伍招聘的員工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並要求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外包隊伍應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對員工承擔用工方的所有法律責任。不得聘請有職業禁忌症的職業病人及可能對本公司利益有損害的人員。
第十一條 外包隊伍在招聘員工時,應將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年齡、戶口所在地、文化程度、技能培訓情況、安全培訓時間、擬安排工種、持證情況等信息的花名冊報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備案,人力資源科每季度組織一次外包隊伍員工合規性檢查。外包隊伍作業人數應與月作業計劃相匹配,不得少於定額人數的95%。外包隊伍應在每月初將本月的勞動力安排表送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十二條 外包隊伍應配備一名以上施工安全員和足夠數量的安全工,為員工配置齊全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員工安全學習每周不少於一次。新上崗員工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在崗員工每年培訓一次以上。普通工種接受礦山安全知識教育時間不少於24小時,特殊工種不少於48小時。
第十三條 外包隊伍應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和技能,教育員工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文明員工。外包隊伍員工培訓納入公司培訓計劃,所在礦山單位人力資源科、安環科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助外包隊伍進行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 外包隊伍應制定員工招聘、培訓、薪酬、獎懲、辭退、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標准, 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規范員工管理,人力資源科應予協助並督促實施。外包隊伍應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和補貼,為員工辦理必要的保險,不得拖欠和無故剋扣員工工資、補貼。
第十五條 外包隊伍必須規范內部用工和管理,並嚴格按照合同要求足額安置本公司指定人員。未經在本公司施工的其他外包隊伍項目經理的允許,嚴禁聘用其他外包隊伍員工。
第十六條 礦山單位對外包隊伍應負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切實履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
2、負責和外包隊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必須對外包隊伍進行生產、技術、計劃、安全和現場管理。
3、要按國家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在外包工程合同中要明確列入安全專項經費,所提供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范。
4、制定對外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施工人員變動管理辦法,並建立施工技術、管理、安全等資料檔案。對由外包隊伍自行設計的單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圖),要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
5、負責對施工單位職工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監督、檢查並落實施工單位進行的車間和班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工作情況。
6、掌握施工單位人員變動情況,審查認可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及主要生產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7、檢查施工單位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件是否齊全、有效。
8、定期組織對外包工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其及時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時,應責令其停工整頓,並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應解除承包合同。
9、負責組織對工作區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檢查內容有:防冒頂片幫、防炮煙中毒、防墜井、防透水、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災、防意外傷害等。
10、建立健全施工單位爆破物品的領用登記和領退庫制度,杜絕任何形式的爆破物品流失。
11、外包工程必須認真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嚴格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監局第18號令)執行。
第十七條 外包工程的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同中應包括以下條款:
1、明確外包隊伍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明確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關鍵工種人員和其他員工執行公司的安全風險金抵押管理制度。
2、明確外包隊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3、明確外包全體人員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合同必須明確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包隊伍,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承包合同。
(1)外包隊伍當年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2)全年累計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連續3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
(3)不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服從甲方的安全生產統一管理的;
(4)外包隊伍將承包的工程或采礦生產任務進行分包或轉包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完成本公司下達的生產計劃或一年累計六個月未完成本公司生產計劃,且未完成全年生產計劃的;
(6)與本公司單位或職工私自進行材料、礦石交易或串通本公司單位、職工弄虛作假的,或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
(7)嚴重違反承包合同的;
(8)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5、明確外包隊伍應接受甲方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礦級安全培訓教育,並將人員變動情況在事前告知甲方。
6、外包隊伍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作業區及相關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危險源的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7、外包隊伍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按照爆破物品管理辦法向甲方足量領取爆破物品,並按照國家有關爆破物品管理辦法保管和使用。嚴禁非法采購、保管、使用爆破物品。
8、外包隊伍要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嚴禁瞞報事故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除及時上報外,應及時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進行事故搶救,努力控制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九條 外包隊伍必須積極主動地配合當地政府、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和事故調查,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真正做到「四不放過」。
第二十條 當外包隊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時,所在礦山單位應負相應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礦山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要求分包隊伍提供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抄(供)安全生產管理應包括分包(供)單位選擇、施工過程管理、評價等工作內容。
2、建築施工應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目標,明確對分包(供)單位和人員的選擇和清退標准、條款約定和履約過程式控制制的管理要求。
3、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選擇合法的分包(供)單位;
2)與分包(供)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3)對分包(供)單位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實施檢查和考核;
4)及時清退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分包(供)單位;
5)分包工程竣工後對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能力進行評價。
4、建築施工應對分包(供)單位檢查和考核的內容應包括:
1)分包(供)單位人員配置及履職情況;
2)分包(供)單位違約、違章記錄;
3)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績效。
5、建築施工應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錄,並定期審核,更新。
3. 急需業主單位對施工單位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建築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2004年第124號令)、《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和《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內進行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活動,適用本規定。
規定所稱農民工管理員是指受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的專門人員。
規定所稱現場勞資員是指受分包企業委託,負責現場農民工考勤、記工等工作的專門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是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主管部門,各區域公司人事部依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工作。項目部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管理工作。
勞務分包企業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在項目工地委派現場負責人、勞務隊長、勞資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勞務分包合同簽訂情況進行督導。各區域公司經營部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簽訂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見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聞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實名制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各區域公司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的管理工作,具體應做好:
1.監管轄區內注冊的總承包項目、專業承包項目和勞務企業保證金的繳存和使用;
2.監管本轄區在施項目預儲賬戶的設立和使用;
3.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4.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總承包項目部提供的書面材料,即:《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同時網路審核(點擊)項目部的填報信息;
6.做好日常檢查和糾紛調解工作。
第六條 總承包項目部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分包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不斷完善內部分包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記、日常考勤、工資支付與發放等相關制度,提高農民工管理水平;
3.驗證分包企業的施工資格,將「五證一書」(即: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外地企業進入當地備案通知書、分包交易服務卡、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授權委託書)復印件整理歸檔;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總承包項目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簽訂分包合同,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域公司進行備案。分包合同應約定分包款支付時間、計價方式和標准、支付方式等內容,按合同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5.及時掌握分包企業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分包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項目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上月《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做出統計分析;
7.作好分包企業及其派駐現場的施工隊伍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每年兩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考核,並做出考核結論;
8.留存各類監督、檢查記錄。
9.委派農民工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對分包企業的資格審查、綜合素質考核評定、施工實物量結算等管理工作;
(2)根據施工生產的需求提供勞動力信息,協助公司調劑分包企業所屬施工隊伍的流向;
(3)做好培訓分包企業勞資員的工作;
(4)做好農民工進場教育;
(5)指導、監管分包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執行情況;
(6)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上報預儲賬戶工資支付明細;
(7)監督《從業手冊》的使用,確保出勤記錄完整、核對清晰;
(8)匯總各分包企業的出勤記錄,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現場農民工出勤記錄在項目工地顯著位置公示;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並提出整改建議,同時向主管領導及時匯報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分包企業;
(10)協助解決分包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發生的工資方面的糾紛;
(11)按期檢查、核實分包企業派駐現場施工隊伍的人數,作好日常監督、檢查的詳細記錄;
(12)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經理部對農民工進場後的安全、質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過程的培訓工作,確保每一名進場農名工清楚其權利和義務,且應留有記錄;
(13)核查《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
(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終止後,負責該工程所有分包企業的《提示書》(附件1)、《授權委託書》(附件2)、《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七條 分包企業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依法招用農民工,並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業現場管理人員或班組應根據出勤及完成的實物量,計算出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2.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並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現場勞資員均須有分包企業的《授權委託書》(附件2);
4.委派勞務隊長、勞資員,主要工作內容有:
(1) 負責收集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填制《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2) 組織本隊伍農民工參加進場培訓工作,配合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完成《提示書》(附件1)的簽訂工作;
(3) 負責每天核對農民工變化情況,記錄施工人員出勤、工資,填制《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報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
(4) 負責本企業勞動力變化情況的統計工作,並隨時更改《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撤場人員填寫《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經總承包企業認可後方可離場;
(5) 配合分包企業及其勞務隊長解決隊伍內部的爭議;
(6) 配合項目部進行在冊人數的確認和檢查工作;
(7) 負責監控和審核農民工進場後分包企業填制的農民工花名冊的真實性,負責農民工數碼像片的採集以及配合項目部做好進場後培訓工作;
(8) 配合項目經理或農民工管理員,依據分包合同(大清包協議),每月結算分包企業完成工程量(產值),收集農民工出勤記錄和工資單,並據此計算出農民工工資總額,審核後上報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終止後,負責該工程的《提示書》(附件1)、《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年。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八條 所有總承包工程都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嚴格禁止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禁止勞務分包企業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發包。
第九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禁止同一工程以江蘇省建工勞務有限公司名義與總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再以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包工包料合同的違法行為。超出勞務承包范圍的合同按專業分包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管理。
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第十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報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工期、勞務費用、撥款和結算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自合同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向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按要求及時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嚴禁使用沒有資質、資質等級不夠、在江蘇建工有不良記錄以及集團公司年審不合格的勞務隊伍。
第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的隊伍管理檔案每年三月份進行核實,對檔案中變化了的情況予以調整。公司每年年終按照集團〈隊伍考核辦法〉對勞務隊伍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確定信用等級,並分別作出保留使用、限制經營、清理清退的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沒有簽訂合同的隊伍進場施工。
第十四條 各勞務隊伍按照公司「三位一體」貫標要求,加強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定期進行內審,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人員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勞務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所有單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合法務工手續,才能上崗作業。
各區域公司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相應施工活動。
第十六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指導勞務隊伍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和項目。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不得允許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七條 根據各地政府的要求,盡可能為農民工辦理相關綜合保險,主要是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推行勞務用工信息化管理。為提高管理效率,總承包項目部必須在項目施工現場配備電視機、DVD機、電腦微機、數碼攝像頭、數碼相機、玻璃櫥窗式公告牌(尺寸為2米寬,1.5米高)。各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勞務檔案中有關情況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如實填報。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做相應變更。
第十九條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的區域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使用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數量,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的日常管理。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三千人以上,必須設置勞務管理機構;三千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在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中,應當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人員。
項目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五百人以上,必須設置專職勞務管理人員;五百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兼職勞務管理人員。
第五章 勞務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勞動者工資支付。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款,只能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各總承包項目部可以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三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當每月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公布,並接受勞動者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總承包項目部必須每月支付一次勞動者基本工資,且工資月支付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餘下未支付部分,各總承包項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務結束時或春節前必須足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並將支付勞動者工資憑證報分公司一級財務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 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工程停工、窩工期間勞動者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及時付清分包工程款。
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總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情況和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情況,按月如實填報在信息管理系統中,由公司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條 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報告制度。勞務隊伍與各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矛盾或糾紛,不論事情大小,各單位必須在發生糾紛24小時內將糾紛原因,時間、擬解決方案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法律事務部,對因未及時上報而造成事態擴大或發生不良後果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制(見附件三)。
第六章 組織建設與企業文化
第三十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三名以上黨員的,都應成立正式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25人以上員工的,都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工會組織,向工會撥解經費,按照《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開展活動,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3名團員以上的都應建立共青團組織,並組織35歲以下青年參加青年中心,按照團章和青年中心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突擊助手作用。
第三十三條 各總包單位和勞務施工單位要按照建設部、中央文明委員會、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團中央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建築工地創建農民工業余學校的通知》,在建築面積或工程造價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項目上,依託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按照工程進度和農民工的實際需要,進行安全知識、企業文化、法律法規、文明禮儀、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衛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內容的教育培訓,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提高勞務隊伍的綜合素質。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進行勞務作業分包的時,必須將「職工教育經費」單獨計列,專項支出,確保農民工技能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具備適當的、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術交底等培訓內容的場地或場所,其面積不應小於30平米。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提供農民工基本的、適宜居住的生活場所,居住條件應符合《關於開展建築勞務用工管理標准化工地創建活動的通知》(建築[2007]24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利用櫥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農民工考勤和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
第三十七條。各勞務施工單位都應當明確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和專兼職政工人員,抓好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違反本規定,由各區域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使用的人員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填報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視同零散民工,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對有關單位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的,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條 因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勞動者工資,致使發生極端、群體性事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限制承接項目,並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一條 各區域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分包和拖欠勞務分包款、勞動者工資舉報制度。各區域公司接到舉報後,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協調處理或立案處罰。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結果告之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國外承接工程和勞務的需要,組織集團有關施工隊伍外出承包勞務。有關外派勞務的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提示書
2、授權委託書
3、分包人員花名冊
4、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
5、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
6、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7、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參考文本)
8、《建築勞務作業人員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4. 分包方資質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制度什麼意思
就是關於安全生產分包單位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1. 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 分包單位應熟悉並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以及相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及各項規定,並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3. 分包單位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 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會制度與班前安全講話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後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合格者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後方准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周一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的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後報總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後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河南省宏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采購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10、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1、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1.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1.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
4.11.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包方承擔;
4.11.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1.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包方自負。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5.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2008-09-17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 免費法律咨詢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點擊申請 為了加強各項目經理部對分包工程的統一管理,統一口徑,加強內部核算,降低成本,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分包管理
1、施工項目分包工程管理及分包商的選定由項目經理部負責。
2、公司計劃部是公司分包工程的歸口管理部門。各項目經理部在分包合同簽訂前,必須將分包合同送交計劃部審核,經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簽訂後必須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計劃部存檔。
3、各項目經理部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分包工程。
二、分包商的選定
1、分包商必須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各種證件齊全。在確定合格分包商時,分包商必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等證書原件,項目經理部保留復印件一套;特殊工種必須提供特殊工種原件及復印件,項目經理部保留復印件一套。分包商應按公司體系文件要求的程序進行選定。
2、分包商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手續,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相關部門辦理。
3、分包商的選擇原則上採用招投標的辦法,鼓勵與資質等級高、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分包商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
三、分包工程的確定
1、項目經理部內部各工程處(工地)無能力施工的項目可以分包。需要分包的項目由工程處(工地)提出申請,交項目經理部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在項目經理部內部平衡後,確認必須分包的,報項目經理批准後可進行分包。
2、特殊工程由項目經理部直接確定進行分包。
3、分包程序
⑴分包項目確認後,由項目經理部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質量、安全、經管等部門共同參加,確定合格分包商。
⑵需要招標的分包工程應事先通知公司計劃部,由經營管理部負責組織工程招標日常工作,編寫、發放招標文件,編制標底。一般項目由項目部經營管理部負責組織開標、評標工作;重大項目公司計劃部、工程部參加開標、評標工作。
⑶經過評標後,確定分包商優選順序,報項目經理批准。
⑷經營管理部與中標分包商簽訂合同。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施工。
⑸分包合同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會簽手續,合同簽訂後要及時發放並登記台帳。
4、同等條件下公司控股企業優先。
5、各工程處(工地)不允許自行確定分包商,更不允許私自分包。
四、承包方式
1、建築工程。對比較完整的土建工程,可採用甲供主材的承包方式,主材范圍可適當擴大(如:木材、鋼材、水泥、沙石骨料、玻璃、防水材料、塗料等),具體承包方式有以下兩種:
⑴投標總價加變更簽證
對一些圖紙設計深度、工期能滿足要求,在短期內可比較准確計算出工程造價的工程,宜採用投標總價加變更簽證的辦法,由經營管理部編制標書、確定標底,由評標小組評標。
⑵對一些專業分包工程,可採用完全清包的方式(如:砌磚、抹灰、塗料等),也即單價包干。對一些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工期較緊,沒有足夠時間編制施工圖預算的工程,可採用費率招標。
2、安裝工程。可採用單價承包、總價承包或完全清包的方式。主要材料原則上應由甲方提供,有條件、分包工程量比較大的應採用招標方式選擇隊伍。
3、分包工程原則上由項目經理部統一管理。
五、材料供應
1、甲供材料應嚴格履行工料審批制度,由預算員審批材料量,物資供應部應嚴格按經營管理部審批的材料計劃供應材料。材料價格原則上不計入分包工程價款。
2、對分包工程的節余材料嚴禁出廠,對一些變更減少的材料,要及時沖減甲供材料數量。
3、包工包料工程,不論分包方是否領用甲供材料,工程結算時均按審批的材料計劃數量及金額由財務在結算中全部扣回。
4、分包方領用的材料數量超過審批的材料量,結算時應按市場價格計取相應的采保費後扣減乙方工程款。
六、進度結算及決算
1、分包工程的進度結算及決算,由經營管理部及工程、質量、安全、供應部門共同負責,由工程管理部負責實際形象、工程量的核定,質量部門負責工程質量鑒定、供應部門負責材料實際供應量的核定,經營管理部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經營管理部應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工程情況,認真核對工程量,發現問題有權予以糾正。
2、分包工程工作量由項目經理部直接報外包完成。
3、結算程序
⑴分包商按照項目經理部規定的結算日期辦理結算。
⑵分包商工程結算書編制完畢,首先報項目經理部的工程管理部、質量保證部、安全保衛部、物資供應部等部門審批,然後報經營管理部審核,經營管理部審核後,報項目經理審批,最後送達財務部門。
⑶工程決算。工程竣工,經甲乙雙方及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填寫工程竣工驗收單,分包方將竣工資料移交給項目經理部後,編制工程決算書,送達經營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審批後報項目經理審核,然後報送公司審計,經公司審批後方可辦理竣工決算。
4、撥款和質量保證金
⑴分包商不辦理工程進度結算或決算手續,財務一律不予付款;
⑵工程在沒有辦理竣工手續前,工程款最多撥付工程總造價的85%;
⑶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按工程造價的5%扣留,工程竣工一年後,無顧客質量投訴,一次結清質量保證金(公司與建設單位承包合同有單獨規定的,按合同規定)。
七、分包工程簽證管理
1、 分包商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當實際施工與施工圖紙不符時,應提出變更申請,經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項目部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
2、對於沒有圖紙的現場簽證經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管理部負責人、項目部主管領導審批後,必須報項目部經營管理部備案、經經營管理部與工程管理部門共同核定工程量後方可進行施工,否則,經營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審批工程預算和進行工程結算。
八、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部是項目經理部分包工程的歸口管理部門, 進行分包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安排分包商施工,解決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2、為分包商提供生產設施用地及臨時水電源的一次接點。
3、對分包商結算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進度進行審核和確認。
4、負責對分包商工期、形象進度進行管理,對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有否決及建議清退出廠的權力。
5、組織對分包工程的驗收及竣工資料的接收存檔工作。
6、定期組織對合格分包商進行考評。
九、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1、安全保衛部是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分包商的安全資格,對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批。
2、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分包方有處分權。
3、對分包商必須實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在工程結算時,預留結算價款的2%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的返還考核執行公司安監《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內容,工程結束無任何傷亡事故,安全保證金應全額返還分包商。
4、協助處理分包商發生的安全事故。
十、分包工程的質量管理
1、質量保證部是分包工程的質量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分包商施工方案、措施中的質量保證措施進行論證、審批,指導、檢查、監督分包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情況。
2、對分包商竣工項目進行質量驗收,組織竣工資料的編制、指導等。
3、對不能滿足質量要求的分包商有否決權。
十一、分包工作中的紀律約束
1、對分包商的紀律約束
⑴所有分包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業主、公司及項目經理部的有關規定。
⑵在工程施工中,不準有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不準送禮行賄。
⑶在施工中發現分包商有違法、違紀行為者,公司將對其清退出現場,並永不再與其合作。
2、對公司人員的紀律約束
⑴各級外包工程管理人員要秉公辦事,堅持原則,盡職盡責。
⑵各級人員要廉潔自律,嚴禁對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賄受賄,如有違犯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⑶對在工程管理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單位、個人,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
十二、其他
1、本管理制度為公司范圍內通用辦法,各項目經理部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和各自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完善。
2、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3、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計劃部。
6. 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法律
《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得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