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表怎麼寫
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主要是寫: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情況,如負責人對施工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情況,有誰整改,整改後復查情況的記錄
⑵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記錄表怎麼填寫
1.時間:2012年11月20日天氣晴 星期二
2.按當天施工實際發生,做什麼寫專什麼
如:11層柱子鋼屬筋下料,HRB335 20 HRB335 18 焊接11層柱子,鋼筋工4人 。焊工:王二
焊工證號:21321 支11層柱子模板 木工3人 晚上打11層柱子混凝土C30 28立方米,,混凝土工人4人
⑶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情況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情況 怎麼寫
按日記的形式寫 具體的檢查項目 存在的情況 有無質量和安全隱患等
⑷ 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交接班記錄表怎麼寫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六條 建築內施工企業負容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⑸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表
按照安全來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施源工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負責人現 場帶班檢查制度,明確帶班檢查的職責許可權、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方式以及考核管理辦法等具體事 項,法定代表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1. 建築施工負責人每月檢查工地次數不少於三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於工作日的 25%。 並填寫建設施工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
2.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包括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其每月在現 場帶班生產的實際實際不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 80%並填寫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情況記錄表,每月將檢查記錄交施工現場監理、建設備案。
3. 建築施工應每天將各單位項目帶班人員的名字在工地的主要通道處進行公示。
⑹ 建築施工什麼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一般情況下,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進行組織,質量檢查由項目質檢員進行,謝謝
⑺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每月帶班安全檢查不少於工作日的25%是啥意思
班組一個月干30天,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的天數不少於7.5天(8天)
⑻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由住建部制定,於2011年7月22日發布並實施。
一、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和有關法規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為核心,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為主題,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加強預防、落實責任、依法治理、創新管理為主要措施,住建部制定並下發《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二、《暫行辦法》明確,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1.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2.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3.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4.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5.帶班檢查----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定期帶班檢查。
1)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2)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並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3)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詳見《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4)對於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5)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6.帶班生產----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1)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2)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3)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託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
1)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⑼ 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
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記錄要回復的,大家工作都挺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