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務分包公司,建築業營改增後,提供開發票服務,該如何盈利如何操作如何納稅
一、專業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7%,高於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後,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二)管理建議
營改增後,專業分包商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針對此類專業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訂專業分包合同條款
建築企業規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後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發票提供時間等,如: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後的一定時期內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取得發票後,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2、合理對專業分包進行拆分
專業分包包含材料、機械設備,如果專業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總包方可以增加進項稅、降低附加稅而增加利潤,但加大了總包對材料用量的管控難度。
因此,是否對專業分包中的材料進行拆分,材料是否由總包自行采購,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和權衡。對於一些大型設備可以考慮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可以加大總包方進項稅抵扣,並且管理難度相對較小。
?案例說明:
①分包方采購材料款不含稅成本為1000萬元,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總包方簽訂合同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萬元)
②接上例,總包方采購材料設備不含稅成本1000萬元(與分包方采購的不含稅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分包方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萬元)
兩種方案對利潤的影響差額為7.2萬元(1973.6萬元-1966.4萬元),即不含稅價格*(17%-11%)*12%。因此,總包方是否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可綜合考慮管理難度並通過測算與權衡後再行選擇。
3、專業分包無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含量很高,總包方不能採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進行分包,建議總包方考慮將材料抵扣稅率17%與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額對利潤的影響,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適度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二、勞務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後,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並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議
建築業營改增後,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築業營改增後,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築業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通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佔用。
(2)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調,盡量採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並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
②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③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後來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④ 營改增後總包分包開發票抵稅問題。
總包仍要交100萬剩下的8%稅。總包只能抵扣%,但在分包小規模納稅人時分包價所含的稅是3%,總包把8%的稅錢留下來了,所以再交8%時並沒有增加成本。
⑤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工程總包,分包怎樣抵扣
建築行業營改來增後分包人如果自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建築業具有關聯度高、帶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確保建築業稅制轉換平穩,國家出台了多項過渡性政策。但受行業特點、經營模式及歷史做法等影響,建築行業在適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建築行業就是一個圍繞建築的設計、施工、裝修、管理而展開的行業。城市建築是構成城市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建築不僅僅只是一個供人們住宿休息,娛樂消遣的人工作品,它從很大的方面上與我們的經濟、文化和生活相關聯。
⑥ 建築業營改增後總分包發票怎麼開
建築業營改增來後總分包發票開自法:總包方按規定向建築工程發包方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票面不體現差額扣除分包款。
⑦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工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且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不用再次核定個人所得稅。
2、工地上農民工的工資,包括在開票金額裡面,但開票內容不是勞務費,就需要按照個人勞務核定個人所得稅。原來按1~2%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算做預交金額,還需要按個人勞務清算個人所得稅。付款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3、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繳納社保的工人,建議不要按照工資方式發放錢款,否則將面臨勞動糾紛訴訟
⑧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分包款能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可以開據
1、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發票還要到工程所在地開具,並預繳稅款。
2、具體參見管理辦法: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 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 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 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 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⑨ 營改增後建築業勞務分包怎麼抵扣
這個要分情況:
1、如果是適應簡易徵收辦法的,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
2、如果是適應一般徵收辦法,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
—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11%。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1%)。
(9)營改增建築業分包開票擴展閱讀: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
⑩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抵扣稅款後,總包差額納稅,然後收到分包方的發
分包人從總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時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並按規定稅率完稅,總承包人將分包人的開票情況報到地稅管理所報驗,憑此按減除分包工程款後申報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