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託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為其完成某一建築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為。
建築工程發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建築工程承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發包而言的,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築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B. 在建築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承包商在簽約和履約階段通常面臨哪些工程風險
(1)合同條款風險。合同條款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責、權、利。我國有統一的合同示範文本,這將大大地減少這方面的風險。示範文本中主要條款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補充條款則應仔細斟酌,以防出現不平等條款、定義和用詞含混不清,在實施中發生不測或爭議。
(2)合同管理的風險。合同管理主要是利用合同條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擴大收益。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淵博的知識和嫻熟的技巧,要善於開展索賠,否則,不懂索賠,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3)業主方履約能力的風險。業主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一是工程業主資金不完全落實,招標時概(預)算留有缺口;二是業主方本身受到他人所欠債務的拖累而影響對承包商的支付能力;三是行政干預,某些「首長工程」或「獻禮工程」,指令承包,資金不落實或低於成本價承包。
(4)分包或轉包的風險。分包或轉包單位水平低,造成質量不合格,又無力承擔返修責任,而總包單位要對業主方負責,不得不為分包或轉包單位承擔返修責任。這種情況,主要是因選擇分包不當或非法轉包而又疏於監督管理造成的。
(5)工程管理的風險。做好工程管理是承包商獲得項目成功的一個關鍵的環節。應注意應用現代管理手段,不斷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6)物資管理的風險。工程物資包括施工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具、設備。在管理中尤其以材料管理給工程帶來的風險最大。
(7)成本管理的風險。施工項目成本管理是承包項目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成本管理包括成本預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哪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給整個成本管理帶來嚴重風險。
(8)不可抗力造成的風險。指暴雨、台風、嚴寒、洪水、泥石流、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承包商投標決策階段的風險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C. 怎樣才能成為一名建築工程承包商
要做項目經理必須要有建造師資格..
你想做承包商可以請個項目經理..有一定的資金墊到工程.應該就可以了..
其他的事估計就是招標投標的事了
D. 建設工程招標對承包商的資質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般來抄說包含如下點:
一、承包商的營業執照;
二、資質證書;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業績;
五、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等;
六、施工機械設備;
七、財務要求;
八、信譽:
(1)沒有被責令停業的,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的;
(2)沒有被有關部門通報且取消相應投標資格(處於有效期內);
(3)申請人沒有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或雖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但經評審委員會認定不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E. 什麼是房屋建築工程承包商
房屋建築工來程承包商即源建築公司。也是與建設方(也就是業主)簽訂合同的乙方,甲方當然是建設方。現在一般是建築公司從建設方總承包下來,然後把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項工程再分包給個人,總承包方承擔統一管理和提供必備的作業條件
F. 建築工程承包形式都有哪些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如下四種:
1、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G. 建築工程中承包商的義務是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設承包商的義務:
FIDIC
合同條件的規定:
1
、按規定工期完工的義務。所謂規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監理工程師
批註的延期時間。
承包商超出了規定的工期,
將按合同的規定處以罰金。
為了能
夠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完成工程,承包商有義務接受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
督,並須按監理工程師的意見隨時對施工計劃進行修改。
2
、對工程的質量負責的義務。承包商對各項工程的質量負全部責任。盡管
在施工過程中和竣工驗收時,
工程質量經過了監理工程師的各項檢驗,
並不能接
觸承包商對工程質量的任何責任,知道頒發缺陷責任證書為止。
3
、照管現場、保證安全的義務。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階段,有責任保護施
工現場人員和工程的安全,有義務提供對現場照管的各種條件,包括一切照明、
防護、
圍欄及看守,
並應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
知道頒發移交證書為止;
頒發移交證書後,
現場的安全和照管有業主負責。
但承包商剩餘工作對缺陷工程
修補的施工現場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負責。
4
、清理現場的義務。在施工階段,承包商隨時都應對現場進行清理,保證
施工井然有序。
在頒發移交證書時,
承包商應對移交證書所涉及那部分工程的現
場進行清理,包括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的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
以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
並使原施工用地恢復原貌,
達到監理工程師
滿意的狀態。
5
、保護坐標點和水準點的義務。承包商除了對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
坐標點和水準點進行准確的放線外,
還有對上述各類的地面樁進行仔細保護的義
務。由於對地面樁保護的不當而引起的任何差錯應由承包商負責。
6
、執行監理工程師指令的義務。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動包括施工計劃、工
藝、施工過程的操作、材料和已完工程的批准與否都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他應當充分的認識到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因此未經監理工程
師批準的任何工程活動都是違約的行為。在涉及或關繫到該項工程的任何事項
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而且只從監理工程師處取得指示。
包括業主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
商下達有關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應當,
而且有權拒絕接受監理工程師以外的
任何方面關於工程任何事項的指示。
7
、遵守國家、地區成文的法令、法規的義務。承包商在與工程有關的一切
活動中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承包商在進行工程的施工、
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
時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
法令或其他法律。
應遵守其財產或權利受到
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由於遵守國
家、地區的法令、法律而導致費用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擔,他有義務保證業
主不要承擔由於施工活動違法、違規而帶來的罰款和其他責任。
我國法規的規定:
1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
故報告。
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
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事故、
財產和人身傷害,
由承包商承擔責任及
所發生的費用。
4
、按協議條款規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
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雜訊等管理規定,經業
主同意後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並承擔自身責任造成的罰款。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業主之前,承包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的損壞,承包方自費予以修復。
7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下管線和臨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
、保護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