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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ppp模式

發布時間:2020-12-07 15:22:12

A. EPC+PPP模式碰撞下,工程建設項目有哪些優勢

1、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於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2、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4、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

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約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5、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6、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7、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8、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9、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10、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1)建築工程ppp模式擴展閱讀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可以用於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於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北京正在准備通過法人招標方式建設六個奧運場館,我們認為PPP是一種極好的方式。

奧運場館很難靠自身平衡資金,需要政府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投入,以使項目可以商業運作。同樣,北京正准備大規模建設城市鐵路,PPP同樣是最有效的方式。

EPC總承包模式在我國推廣的法律及政策、規章依據。

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

我國現行《建築法》在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築法》的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築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B. ppp模式中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業主是哪方

中國電力招標網-在ppp項目采購辦法第14條中規定:「ppp項目采購評審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版專門的采購結果確權認談判工作組,負責采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采購結果確認工作。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及數量由項目實施機構確定,但應當至少包括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的ppp項目,談判工作組還應當包括價格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為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采購結果確認談判。」而在常規施工招標中,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評標結束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因此常規招標過程中並無談判工作環節

C. 建築工程項目中 有幾個模式BT、 BOT、TOT、PPP還有幾個

一、BT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採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系指根據項目發起專人通過屬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BT項目融資可以大大緩解政府對於基礎設施的巨額投資壓力,分散基礎設施建設的風險。

D. EPC+PPP模式下,工程建設企業可能面臨哪些風險

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PPP模式毫無疑問是近兩年最受矚目的焦點。而EPC+PPP模式,是指在採用PPP模式建設運營的項目中,政府在依法選擇PPP模式下的社會投資人同時,確定項目的建設工程承包方,以避免「二次招標」的操作方式。
在國家力推PPP模式的背景下,很多沒有建設工程背景的企業尤其是金融企業湧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這些金融企業在資本募集方面相對於工程建設企業擁有更強的優勢,然而在建設工程方面經驗的欠缺使得這些金融企業必須與工程建設企業進行合作,以便在與政府進行協商洽談的過程中更加全面、充分地掌控整個項目的進程與風險。與此同時,工程建設企業也願意與金融企業進行合作,從而獲取更多的項目機會。在此情形下EPC+PPP模式項目架構有了新發展,即工程建設企業與金融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PPP項目社會投資人投標,其中,工程建設企業作為共同的投資人,並作為PPP項目建設承包商與項目公司簽訂建設合同。在EPC+PPP模式操作的項目中有一些問題值得工程建設企業特別關注。
工程建設企業應該明確自身作為PPP項目投資人的身份
雖然在EPC+PPP模式下,金融企業與工程建設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招標人將會在確定社會投資人的同時將工程建設企業確定為該項目的建設工程總承包人,但是,根據PPP模式的相關規定,其可以自行建設的主體應是投資人。事實上,如嚴格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推定,可以自行建設的主體應當至少是大股東。但到目前為止,工程建設企業作為項目公司小股東而同時獲得承包權的案例頗多,尚未見到處罰案例。可以說,作為投資人的小股東,作為PPP項目建設承包方的做法基本為實踐所接受。但是,有些工程建設企業認為,既然自身參與聯合體對PPP項目進行投標的目的在於獲得PPP項目施工總承包資格,參與投資並不符合其商業利益。因此,盡管在PPP項目投標文件中將自身列為投資小股東之一,卻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與實際投資人簽訂的法律文件中,規定了與股東應當擁有的權利義務不一致的內容。例如,大股東在項目建成後按實際投資額加利息的價格購買工程建設企業的股權;規定工程建設企業不參與項目公司管理,也不承擔項目公司的虧損;將工程建設企業的出資時間拖後並在到期前零對價轉讓給大股東,以實現並不實際支付出資等。
從法律角度講,此舉將給工程建設企業帶來多項風險:
?可能因違法投訴,或者被「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名義而被判定違約,從而失去承包項目的權利。
?如果簽訂「地下合同」,不公開真實的法律關系,「地下合同」可能因不能獲得法院支持而無法實施,同時,由PPP項目的公共性質所決定,這樣的「地下合同」很可能因引起公眾的異議和猜測,而對整個項目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
?在規定工程建設企業出資時間拖後、零對價轉讓給大股東的安排里,在股權轉讓實際發生前,工程建設企業對項目公司的債務,在其承諾的投資金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投資人並非工程建設方參與聯合體投標EPC+PPP項目時,建議工程建設企業在以下兩種安排中權衡利弊,做出在項目中最有利於企業的選擇:真正成為項目投資人,履行股東的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規定上述類似於明股實債的條款,僅作名義投資人,並承擔相應風險。
EPC+PPP模式中工程報價問題
對於工程建設企業來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考慮:在投標過程中,工程建設企業的各種測算是從建設工程承包方角度還是從投資方角度做出的。該問題必須在投標時予以明確,否則非常有可能在與項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時產生爭議,甚至蒙受損失。
在EPC+PPP項目中,要規避二次招標所面臨的風險,比較理想的安排是政府方作為PPP項目的招標人,在確定PPP項目投資方的同時明確選定EPC建設工程承包方。在招標中可能要求投標聯合體就工程和服務分別報價。工程報價的意義在於考察服務報價的合理性,因此整個項目,不論是PPP部分還是其中的EPC部分,政府劃定的邊界條件是一致的。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工程費用的實際支付方是項目公司,如果項目公司與工程建設企業在工程合同中對EPC中的邊界條件規定與政府招標時規定的不一致,則投資方(項目公司)是有理由變更價格的。需要注意的是,在EPC+PPP模式下,要求就服務價格和工程價格分別報價的操作並不罕見。出於報價習慣等原因,工程建設企業在報價時會忽略投資方報價與承包商報價的區別,而在簽訂承包合同階段意圖將所能預期到的變更、索賠等各項風險轉嫁由項目公司承擔,這種操作很可能給自身帶來很大風險。
因此,建議工程建設企業在准備報價前,與聯合體對方協商確定:工程報價是以投資聯合體的角度准備;工程報價以與項目公司簽約的承包方角度進行准備。
如果是前者,則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要麼完全遵守投標時承諾的邊界條件,要麼根據邊界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承包價格;而如果是單純以與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的承包方角度做出報價,則有必要明確告知聯合體對方(通常是牽頭人)報價所基於的邊界條件,並提醒其在向政府招標方提交投標報價時,根據承包方給出的邊界條件和招標方給出的邊界條件的區別,對投標報價進行調整。
在基礎設施市場持續火熱的情況下,工程建設企業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參與PPP項目建設已經逐漸成為全新的行業發展點。如何在新形勢下掌握新的商業模式,如何在把握機遇的同時規避風險,如何在各方合作中妥善維護自身的合理利益,這些都是工程建設企業需要仔細思考並妥善處理的問題。

E. 什麼是工程建築3p模式

工程建築3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縮寫,即PPP模式,指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3p模式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5)建築工程ppp模式擴展閱讀

PPP最早在英法起源和發展,主要的目的是解決政府缺少資金的問題。PPP引入我國是在上世紀90年代,當時是作為引進外資的形式進行合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前的計委)進行具體執行工作,同時,結合我國特有的社會主義經濟基本情況,發展出符合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特點的PPP。

PPP項目作為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改革的重大創新,其模式對於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盤活社會存量資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公共服務資金投入渠道,進而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PPP模式的可持續發展,其重點強調對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個維度進行整合,吸引社會資本,滿足公眾需求,並且考慮環境承載力。因此,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要在PPP模式下找到可供推廣的創新點,特別是通過對有限資源的更高效率利用從而實現商業成功。

F. 工程建築中什麼叫PPP項目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發展,大量的中國能源和基礎設施公司探索並開展「走出去」參與境外PPP項目。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項目中,中國公司(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的身份是第二個「P」。

即來自東道國境外的「Private」投資人,與第一個「P」(東道國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國有公司)簽訂長達幾十年的項目協議,建設、融資並運營維護東道國重要的基礎設施和能源項目資產。

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一場婚姻。

在走出去的PPP項目中,我們中國公司作為來自東道國境外的社會資本,為了確保在未來的幾十年的項目周期內享受一場融洽、穩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現危機的時候確保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應該在戀愛期(項目前期就從法律、合同以及投資架構設計方面)就做好鋪墊。

(6)建築工程ppp模式擴展閱讀:

PPP模式本質上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全過程合作關系,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為基礎,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為特徵,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和激勵約束機制,發揮雙方優勢,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

即建立政府與企業「利益分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監管、企業運營、社會評價」的良性互動格局。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因此,它不僅僅是單純的融資方式,也是一種機制和制度設計。

推廣PPP模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行,可以將適度的市場競爭引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在實現社會福利、提高基礎設施服務質量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合理的投資回報,同時也能夠增強公共基礎設施可持續運行的效率和能力。

G. 如何更好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推行PPP模式

PPP模式對建築有以下的影響。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在初始階段私人與共同
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
經完成並得到批准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
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部門節約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於轉換職能,減輕財政負擔。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壓力。

(3)促進了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和服務能為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公共和民營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范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引入私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學校等。

H. ppp模式建設期施工招標有哪些規定

施工招標招標文件的發放前期必須先確定以下這些,
1、建設工程項目報建;
2、審查建設單位資質;
3、招標申請;
4、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送審;
5、工程標底價格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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