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什麼區別
高層建復築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築制設計防火規范有什麼區別,已無現實意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換言之: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整合修訂成一本:《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②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對商住樓的消防要求
商業與住抄宅必須有各自的消防通道;商業與住宅不得有門、窗及洞孔並有耐火2小時以上的材料隔開;當住宅樓大於7層及高度大於24米,住宅樓應設消火栓系統;商業樓應超過商業服務網點條件時,應設噴淋與報警系統;具體規定還有許多,如消防車通道、登高區、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環路供水等,因此要根據圖紙具體對照,不然消防圖審通不過,弄不好要罰款並重設計,建議由資質的設計院設計,不能在網上問問解決問題!
③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對商業網點有哪些具體的疏散要求
疏散樓梯 疏散門 疏散走到最小凈寬應不小於1.4m 在確保二層營業用房內人數不會再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時,最小凈寬應不小於1.10m
④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商主樓是按商業還是住宅
建築防火規范的商業服務網點面積300平米意義是用於消防規范防火,開業前要報消內防檢查合格才能經營。通容常會配滅火器,消火栓,兩個以上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2.0.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築面積不超過300m2,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牆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2、《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17
超過300平米的已經不能叫做商業網點,因此建築性質不再是住宅樓
而為商住樓
應按照公建的標准進行設計。
比如消防前室應按照公建:6平米設計。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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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51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並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要求。
6.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於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准,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陝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恆 倪照鵬 盧國建 沈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磊 王炯 杜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傑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雲玉 謝樹俊 鄭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華 潘一平 蘇丹 夏衛平 江剛 黨傑 郭景 范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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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56160/1409683.shtml
⑥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3.17條關於營業面積的問題
防火分隔設施是指在一定時間能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空間內,阻止其蔓延擴大的一系列分隔專設施屬。防火分隔設施必須滿足我國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GB 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不同等級的防火要求。各類防火分隔設施一般在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等方面具有不同要求。常用的防火分隔設施有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阻火圈。
個人理解所謂的防火分隔就是等於變相的防火分區,可是又沒有防火分區規劃的那麼細致嚴謹,就像是設置了防火卷簾或是防火牆隔開了,可是整體的通風排煙還在一個區里,應該是符合規范的。咱們國家的防火規范還不是很嚴謹,個人建議最好和消防部門溝通一下,最好是審這個圖的,看看他們是什麼意見,有的時候明明符合規范,可是消防審查不認,你一樣得改。我都碰見過明明規范說是乙級防火門就行,消防非讓上甲級的。我這條好改,你那條要是改的話就影響大了,最好溝通一下。
⑦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適用范圍
適用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回築(包括設置商業服答務網點的居住建築);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⑧ 大型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使用禁止了嗎
怎麼可能禁止了,是有一版新的規范要實施了,現在還是用舊的規范!
⑨ 五層商業建築防火等級是一級還是二級呢
商業建築在防火規范中不是個准確定義。建築防火等級不能單純以層數來定專。
建築防火等級,屬是根據建築物的高度、層數及火災危險性,對建築物防火設計進行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建築防火等級的劃分和建築的 用途、面積、高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商業建築在防火規范中不是個准確定義。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建築物分為: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城市交通隧道 。所以籠統的說商業建築是不能確定其防火等級的。
⑩ 商業建築有哪些設計規范呢
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以蘇建科(2008)118號文聯合發布的江蘇省回工程建設強制標准《答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將於2008年11月15日公開發行。
《商業建築設計防火規范》DGJ32/J 67—2008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防火部主編,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民用建築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等9家單位參編。本規范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商店建築設計規范》JGJ48,參考了香港地區、上海市、重慶市的商業防火規范編制。主要內容有:總則,商業建築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建築構造,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排煙與採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十一章。這是國內迄今已發行商業建築防火規范方面的最新版本。
本規范32開本,定價50元,由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
公共建築節能要求, 建築通則 地方性的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