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您好,財稅風險有:
一、預收款的納稅義務
在2016年財稅36號文中規定的建築企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在2017年財稅58號文中做了修改,規定收到預收款當期只要預交增值稅即可,而且可以差額預交。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工程於2018年5月收到1100萬預收款,當期支付了900萬分包款,預收款的預交義務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這種預收款的差額預交可能只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上往往不太可能。因為預收款一般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收到的款項,很少有過程中還一直存在有預收款的情況。既然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基本是臨時設施投入、場地平整的階段,基本沒有什麼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沒有什麼產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現先支付分包款。因此這個規定,對於一般的建築企業來說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論上了。
二、預收款的認定
那麼如何界定是預收賬款,不是工程進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簽訂的開工時間和相關預收條款。一般稅務機關判定收款是否屬於預收款,通過合同開工時間和工程進度相結合。
單從合同開工時間可能不夠准確,比如某個工程項目簽訂的開工時間為2018年4月,但是實際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且開工證上的時間也是5月,總包合同中約定乙方進場施工一各星期內甲方支付項目啟動資金1000萬元,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那麼這筆款項可以認定為預收款。首先,雖然實際開工時間已經超過合同開工時間,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實際開工日期,那麼稅務機關也是講理的,不會死扣合同時間,確鑿的證據就是開工證標明的時間、發包方和監理方發送的開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預收款的支付條件及支付時間和扣除事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立迅財稅認為就可以認定是預收款,按照規定預交增值稅,可以開具「不征稅」的發票,如果開具帶稅率的發票則產生納稅義務,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項目收到了1100萬元預收款,當期如果沒有進項,卻向甲方開具了銷項發票,則當期資金流入1110萬元,資金流出為稅金1100/1.10*10%=1100萬。如果為了少交銷項稅額而簽訂供貨合同,向對方支付696萬,其中進項96萬,則當期資金流入1100萬元,資金流出696萬元,其中稅金流出4萬。雖然稅金支出從100萬變成4萬,但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卻付出了696萬。我只能說提出這周籌劃建議的,確實是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
說到這可能有專家會說,不給供應商付那麼多錢,只是給其部分稅金,要求對方開票。還沒有供應任何內容要求對方開票,雖然披著預付款的外衣,因為這個做法聽起來像「買票」。能掏的了進項,甚至是16%的進項,為何不能掏10%的進項?這種方式只會增加資金流出,不會對資金管理有任何幫助。
希望能幫助到您。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聯系或者給我留言。
望採納。
Ⅱ 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時,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7〕58號:「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Ⅲ 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回的余額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Ⅳ 建築施工企業預收賬款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
你好!
預收賬款科目掛的金額時間越長和越大,都要引起稅務稽查的注意回。應按所得稅法確認收入答的實現。收入確認條件: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如滿意請採納!
Ⅳ 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執行口徑一致。
Ⅵ 建築施工企業的預收賬款處理
稅法對建築業有許多特殊的規定,由此也帶來了一些涉稅會計方面的特殊處理。
預收賬款作為一項流動負債,應在一個營業周期或一年內轉為收入,不允許長期掛賬,否則將面臨稅法的懲罰。在一般工商企業中,預收賬款在轉為收入時才會涉及有關稅費,而建築業則會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案例:大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傢具有二級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於2009年1月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額為5000萬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開工,計劃在2010年9月完工,預計該工程的總成本為4500萬元,2月份根據合同預收工程款300萬元已如期到賬,2009年合同約定發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別是7月30日1500萬元、11月30日1200萬元。假設至2009年末工程實際發生成本2700萬元,已結算工程價款1800萬元,假設採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該公司2009年預收賬款涉稅處理如下:
一、營業稅(附加稅費略、營業稅稅率3%)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第二款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人款項憑據的當天。
賬務處理以對預收賬款所涉及的稅費是否即時計人稅金及附加,可分為三種:
(一)繳納法
1.收到預收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300萬
貸:預收賬款 300萬
2.繳納預收賬款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9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9萬
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所繳納的營業稅同此分錄,營業稅為81萬。
3.登記發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 2700萬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 2700萬
4.年底確認收入: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為5000×60%=3000萬元,毛利為(5000-4500)×60%=3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700萬
工程施工——毛利 3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萬
5.提取收入稅金: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90萬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90萬
6.登記已結算工程款:
借:預收賬款 300萬
應收賬款 1500萬
貸:工程結算 1800萬
Ⅶ 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怎麼處理會計與稅收申報
營改抄增試點納稅人收到預襲收款時,根據行業或經營業務不同,稅務處理也有所不同。
預收款的稅務處理不同,主要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規則,其中:
(一)一般情況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Ⅷ 稅收分類編碼中建築服務預收款是什麼意思
根據《財政部復 稅務總制局 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請參考。
Ⅸ 建築服務預收賬款需要全額預交增值稅嗎
需要全額交納
(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
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1、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築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2、建築企業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月未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Ⅹ 建築企業預收款要怎麼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三、回納稅人提答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