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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所得稅預繳

發布時間:2020-12-06 15:19:33

1. 建築業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項目當地預繳的沒有顯示怎麼辦 下面這段話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當你在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填寫預繳申報表時,一定要選擇項目部預繳。這樣在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當時預繳的稅款會自動帶出來。

2. 異地工程要預繳2%的企業所得稅嗎

是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築企業需要預繳0.2%的企業所得稅,不是2%。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文件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建築業企業所得稅預繳擴展閱讀
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築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3. 建築公司企業所得稅到底是多少

一、所得稅稅率:

(1)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即: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徵收率

徵收率=核定所得率*適用稅率25% 核定所得率對於建築安裝企業一般確定為10% ,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10%*25%=收入總額*2.5%

(2)不核定徵收法定稅率是25%,小微型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

二、建築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3)建築業企業所得稅預繳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建築業異地企業所得稅怎麼交計算公式。

根據《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年 第2號 》規定:
一、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能夠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按照開票數額的0.2%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注冊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6.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徵收標准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繳納分兩種情況:
1、查賬徵收。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利潤總額為整數時,按季預繳,年末匯繳,多退少補。
計算如下:
季度應納所得稅=(1季度利潤+2季度利潤+3季度利潤+4季度利潤)*所得稅稅率(25%)
2、核定徵收。一般按照開發票額度計算,目前我們是按照收入額乘以9%,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稅率(25%)
計算如下:
應納所得稅=開發票金額*9%*25%

7. 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是0.2%還是2.5%

1、一般納稅人跨地區施工預交企業所得稅絕大部分是0.2%,有讓預交2.5%,完全出於地方保護原因。但對於所得稅匯算清繳無影響,只不過是提前多交的問題。總體上不會多交、但也不會少交所得稅。

2、如果按2.5%預繳交的金額比較多,但是不需要提供資料。

3、如果按0.2%預繳,稅務局要求提供《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證明》《直屬項目公帳的撥付款銀行流水明細》等資料。


(7)建築業企業所得稅預繳擴展閱讀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8. 對建築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專程指揮部、屬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省內(含寧波)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省外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註:此條為浙江省規定,其餘省份應按照當地省規定執行。

9. 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1〕156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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