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停工嗎
停工建築施工是抄露天作業,存在襲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況是不可預計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氣,像地震、洪水等;還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資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續不合法等;還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質量問題等。以上簡單列舉其實施工方的原因如果嚴加防範的話一邊可以避免。復工復工呢就是各方面條件具備,達到正常施工條件。比如人員、技術、資金、手續齊全,自然就可開始復工。
② 建築施工現場在什麼情況下叫停工,什麼情況下叫暫停施工
(一)建築施工現場叫停工的原因:
1、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2、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3、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4、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二)建築施工現場叫暫停施工的原因:
1、自然因素;台風、地震、特大暴雨,沙塵等,施工日期順延;
2、甲方原因:工程款不到位、材料不到位(如有甲供材料),施工日期順延;
3、設計方原因:設計重大改動(需做簽證)施工日期順延;
4、施工方原因:施工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工地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現場有重大安全隱患,施工日期不順延;
5、政府行為:開發商審批手續不完善、項目某一方有嚴重違法違規操作行為等。
③ 建築工程停工分哪幾種
停工建築施工是露天作業,存在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況是不可預計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氣,像地震、洪水等;還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資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續不合法等;還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質量問題等。以上簡單列舉其實施工方的原因如果嚴加防範的話一邊可以避免。復工復工呢就是各方面條件具備,達到正常施工條件。比如人員、技術、資金、手續齊全,自然就可開始復工。
④ 聽說到十月份,所有建築工程都要停工半年,是真的嗎
不是抄真的。
⑤ 北方的建築工程氣溫在多少度以下必須停工
當氣溫持續多天低於5℃時,大部分主體施工砼以及抹灰砌體等都不能進行了,只有少數的裝修安裝可以施工。,高溫天氣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應當採取措施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加班作業。
主要原因是氣溫低於5℃,會使讓水泥的水化反應過程中幾乎產生不出水化熱而使水化反應終止,嚴重破壞砼凝結,致使砼強度受到嚴重且顯著的影響,幾乎就沒什麼強度。
像青島部分地區就會規定,當氣溫達到35℃以上時,11時至15時不得在陽光直射下施工作業。當氣溫高於36℃時,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業。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工作。
(5)建築工程停工擴展閱讀:
北方工地一般是11月15日停工,由於冬季施工會增加很多費用,一般都會選擇停工 具體還是要根據天氣和土壤凍層,來決定具體時間。
施工周期的長短對一建築項目效益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受自然氣候的影響,加之工程建設的進度需要,有時不可避免的要進行冬期施工,按《建築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104-97)規范規定,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穩定低於5℃即進入冬期施工。
若採取的措施不當,會給施工的工程帶來不利的影響,極易給工程質量造成隱患或出現質量事故,所以房屋建築工程應盡可能在高於5℃的氣溫條件下施工。
因為其強度增長主要靠水化作用,水結冰時,水化作用停止,而且水結冰時,體積會膨脹,促使混凝士結構鬆散破壞,因此,當晝夜平均氣溫低於-5℃時,應停止施工。當晝夜平均氣溫在5℃至-5℃之間,則應採取措施加以保護方能施工。
⑥ 建築工程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停工的賠償問題
停工索賠,應該參照你們那裡的建設工程造價依據進行賠償。
但必須有監理簽過的版停工,
因發包權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
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利潤;管理費幾個方面人工費:
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
設備費: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
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
(6)建築工程停工擴展閱讀:
賠償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péi cháng,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
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語出《元典章·戶部二·分例》。
停工,是指由於自然條件、工作設備障礙、僱主單位關閉、破產和法律限制等外來原因所造盡的海上運輸相關工作的暫時性停止。
除非由承運人過錯造成停工。
否則停工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根據中國《海商法》和「海牙規則」等法規,承運人可以免責。
賠償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péi cháng,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
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語出《元典章·戶部二·分例》。
⑦ 建築工程暫時停工涵義
規范規定:
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內令容
1 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 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 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 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可以簡單的記憶工程暫時停工的原因有:1、業主的要求;2、質量問題;3、安全隱患;4、緊急事件;5、承包單位管理問題。這些問題都到了必須停工的臨界點。一旦消除了暫時停工的原因並具備復工條件是應指令復工。
⑧ 建築工程停工的手續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據
1.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據此條停工應注意收集確切證據證明發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可作為發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證據:
(1)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倒閉;
(2)身負巨額債務,官司纏身,有多個合同義務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訴;
(3)惡意經營、私分或壓價出售財產,以致財產顯著減少,難為對等給付;
(4)多次承諾付款卻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
二、合同約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一)發包人原因
1.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補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導致施工場地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施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或雖接至約定地點但無法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沒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真實准確的要求;
5.發包人未及時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文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而影響施工;
6.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或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有誤;
7.發包人未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承包商進行圖紙會審,未及時向承包商進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沒有妥善協調處理好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接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而影響施工順利進行;
9.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機械設備;
10.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拖延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如拖延圖紙的批准、拖延隱蔽工程的驗收、拖延對承包商所提問題進行答復等,造成施工延誤;
1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誤或存在缺陷;
1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13.發包人中途變更建設計劃,導致工程無法按原計劃施工;
14.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延誤而該分包工程不完成總包工程就無法繼續施工的;
1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發包人未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二)天氣原因
1.連續降水天以上。
2.高溫度以上;
3.風力級以上。
(三)其他原因
1.連續停水天以上;
2.連續停電小時以上;
3.施工申發現文物、古董、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研究價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停工情形
1.合同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約定不明,承包人與發包人對此進行協商,但協商時間很長且無結果;
2.合同約定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達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當發包人拖延付款未達30日但承包人己無力墊資施工;
3.施工期間主要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合同己對因此產生的增加費用明確約定由發包人承擔,但對支付時間約定不明,承包人與發包人對此進行協商,但協商時間很長且無結果;
4.施工期間主要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合同計價方式約定為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承包人繼續按原包干價施工工程項目將會虧損。
我們認為在上述第1、2、3種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應提前書面發函催告發包人,如發包人在催告後合理的期限內(一般為28天)仍拒絕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種情況下我們認為除非是在建材價格上漲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價施工將會承受巨大損失的情況下,否則,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應採取停工
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有誤,如按圖施工將對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引發安全事故,向監理單位及發包人報告後發包人仍堅持按原圖施工或拖延答復的;
2.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不符合強制標准,如使用將可能對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引發安全事故,向監理單位及發包人報告後發包人仍堅持使用的;
3.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強令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
4.合同約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協助義務,發包人拖延履行,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5.發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支付的。
五、停工應注意的問題
1.停工的經濟性,是否在施工階段點上。應注意停工對質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響,並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責任自負。如主體封頂時停工,便於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體前停工或主體封頂時停工,便於操作和控制,因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絕對,如高層建築在十層以上時,拖欠款比較嚴重,並不一味要追求封頂。
2.停工手續的證據化。停工應當是具備充足的理由及其相應的證據。包括拖欠工程款,則應有付款不足的證據,一般進度款相差1-2個月則不宜停工,一般應考慮在3個月以上,當然法律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施工單位應視具體施工情況而定,停工前應書面致函"發包人"即建設單位,停工應報經監理單位,並經監理單位簽單確認。如監理單位或發包人不肯確認甚至不肯簽收則應採用郵寄的方式再向監理或發包人郵寄一份停工報告,注意保留好郵寄憑證。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應不影響工程質量、不發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間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
4.停工過程中應連續致函「發包人」,引起其重視。建議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時間間隔內(一般為28天),定期向發包方通報一次停工期間人工、機械的停置情況及補償報告,並要求發包方簽收、答復。
5.停工之後,發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時間長短作出明確判斷,承包方不能自行撤離施工現場的,如經雙方協議,承包方退場則應先辦好工程交接手續,首先,應對己完工程量及質量與發包人進行確認;其次,應簽訂工程移交單,將移交項目列明。
6.停工期間,承、發雙方都應實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間的有關數據的記錄,最好能收錄有關的圖文資料,有必要的還可進行公證,以利於日後的停工補償計算工作。
7.停工後也可分散或小規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復工前准備工作。
8.停工應與索賠相呼應。施工單位有權停工,但要有足夠理由及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在此之下建設單位就應當給予賠償。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人員、設備等進行統計並由監理確認;編制停工索賠書報監理公司確認,並送至建設單位。不要在最後造價結算時再提停工索賠或再編資料,以免產生確認上的困難和結算上的紛爭。
⑨ 關於建築工程停工一年後,現需要復工的問題
建築工程恢復抄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正在建設的建設項目因故暫停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建設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報告應包括停工時間、停工原因、施工現場、維護管理措施等內容,並按規定做好施工項目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設項目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構報告;停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核發施工許可證。
(9)建築工程停工擴展閱讀: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招標投標不規范:
首先,合同雙方和合同雙方都違反了招標程序。部分開發商在建築工程招標中弄虛作假,採用應當公開招標的建築工程招標方式,排除潛在投標人;一些施工企業為了應對業主的強大實力和壓力,在工程投標中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投標活動。
(二)合同簽訂不平等:
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僱主往往要求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