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主要影響
新《公司法》從制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有助於解決公司中存在的代理問題。公司中的代理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股東都比較分散,沒有控股股東的存在,控制權可能落入企業內部的經理人員手中,經理人員會以股東的利益為代價尋求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控股股東也有可能利用對公司內部人員的控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新《公司法》從幾個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首先,進一步落實了股東的權利。股東獲得了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這些權利保證了股東的知情權,從而減少了股東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避免了因此而導致的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少數股東獲得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這些權利從程序上保護了少數股東的權利,避免了內部人員可能利用對程序的操縱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東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可以保證代表少數股東利益的董事和監事當選,避免了董事會和監事會完全受制於控股股東和內部人的問題。股東如果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公司陷入困境,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股權收買請求權和解散權使股東獲得了退出(exit)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自己利益的底線,也就是說,必要的時候股東可以用腳投票,避免更大程度的損失。
其次,新《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以及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一種事後的懲罰機制。也就是說,由於事前很難說清在什麼情況下經理人員的何種行為對股東造成了什麼性質的損害,公司法可以在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後,對經理人員進行懲罰,從而在事前有效地阻嚇可能發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加強了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獲得了股東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罷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建議權以及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訴訟權。監事會獲得的這些權利使其在代表股東利益履行職責時,獲得了有效的手段。
新《公司法》有助於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間
在立法理念上,1993年的《公司法》更多強調的是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制,體現的是一種國家本位,強制性的規范占據了相當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公司的生機和活力。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重新界定了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范圍,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表決權的確定、股利的分配、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股權的繼承、對外投資和擔保、經理的職權等內容,均由公司章程確定。這些規定增加了公司經營和管理中的靈活性,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和創新。
從根本上說,公司可以被視為個人之間的契約連接(nexus of contracts)。這種契約的自由應當受到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尊重。不同的經濟主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和價值判斷,因此能夠最好地滿足他們需要的公司形式不可能是一模一樣的。之所以需要公司法,需要公司法提供統一的公司形式,是因為這種統一的公司形式類似一種標準的契約格式,人們利用這種標準的契約格式,可以減少自己起草和簽訂契約的成本。但是如果他們認為這種標准形式的契約不能完全滿足他們的需要,應當允許他們對標准契約形式進行修改。只有這樣,公司才能成為一種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手段。當然,公司像其他的契約一樣,也有可能存在外部性、機會主義等問題,此時就會需要法律的救濟和糾正。因此,一部有效率的公司法,必然應當是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有機結合,新《公司法》體現了這種方向。
新《公司法》有助於促進經濟整體發展
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做出了重大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萬元降低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新《公司法》還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5年。
新《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使公司的設立更加方便和靈活,從而有助於推動公司的發展。公司的發展將從三個方面促進經濟整體的發展。
首先,公司的發展將會提高競爭水平。過高的公司設立門檻意味著一種進入的限制,這種限制通過減少進入市場的企業數量,降低了現存企業面臨的競爭,從而為現存的企業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長期處於這種進入限制的保護下,現存企業將會產生所謂的X非效率,不再有降低成本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社會的財富總量和福利水平都會遭受損失。
其次,公司的發展將會促進社會的創新。正如熊彼特早已指出的,經濟發展本質上就是一個創新的過程,這種創新包括引進新產品,引入新技術,開辟新市場,控制原材料的新來源,以及實現企業的新組織。如果沒有創新,經濟將會處在周而復始的靜止狀態,不會有財富的積累,也不會有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是創新的主體,率先投入創新的公司將會得到獎勵,也就是創新利潤。隨著其他企業的效仿,創新利潤逐漸消失,創新的成果也會惠及大眾。為了鼓勵創新,必須允許公司在各個方向上進行嘗試,在嘗試成功時獲得利潤,嘗試失敗時遭到虧損甚至退出市場,這就需要公司的自由進入和退出。隨著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新公司會不斷進入市場,創新的機會集合也在不斷擴大,經濟發展也會呈現出更多的可能性。
再次,公司的發展有助於解決就業問題。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有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中小企業是解決中國就業問題的主力。隨著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未來必須新創造出數以億計的非農業部門的就業崗位,進一步實現農業勞動力的轉移。要完成這一任務,主要應當依靠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對農業勞動力的吸納還會使農民分享到工業化的成果,實現社會財富更加公正的分配,從而保持社會的穩定。
⑵ 長春市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怎麼辦
這是當地政府以實地情況而發展的,因地制宜,備案也是正常
⑶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內容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市場流通體系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對於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 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路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 經批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代理(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註明。
第十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准。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於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對於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徵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第十三條 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並報送。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准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葯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葯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葯品、農葯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葯品、農葯、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於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04年12月11日以後,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並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於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⑷ 長春市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股權並購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6.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7.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8.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9.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0.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1.股權並購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2.股權並購需提供:董事會成員變更(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3.股權並購需提供: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4.股權並購需提供: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鑒證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5.股權並購需提供:國資部門意見批復(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6.股權並購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7.股權並購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8.股權並購需提供: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9.股權並購需提供:債權債務承繼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0.股權並購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境內法人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法人投資者提供法人存續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上述公證或認證文件應為原件。其中: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應先出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的原件。) 21.股權並購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2.股權並購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譯。) 23.普通新設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4.普通新設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5.普通新設需提供:董事會成員名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須報送中文,可以同時報送各方商定一種外文版。) 26.普通新設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7.普通新設需提供:擬設立企業的預核名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8.普通新設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9.普通新設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0.普通新設需提供: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1.普通新設需提供: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2.普通新設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應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護照或港澳台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無須公證及認證。) 33.普通新設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譯。) 34.資產並購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35.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6.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7.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38.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9.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0.資產並購需提供: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1.資產並購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2.資產並購需提供:董事會成員名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須報送中文,可以同時報送各方商定一種外文版。) 43.資產並購需提供: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鑒證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4.資產並購需提供:國資部門意見批復(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5.資產並購需提供: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權力機構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6.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7.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8.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9.資產並購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0.資產並購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1.資產並購需提供:需要前置審批的相關部門許可(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依照前款的規定購買並運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 52.資產並購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境內法人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法人投資者提供法人存續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上述公證或認證文件應為原件。其中: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應先出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的原件。) 53.資產並購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4.資產並購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有新投資者參股,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新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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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是否有廢止的文件
四川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已廢止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2002年9月24日廢止。
⑹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版鄉建設部令第9號
《住房和權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2月31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節選】
經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修改下列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下列規章
9、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6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是否有效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
財會[2006]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現予印發,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該38項具體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現行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首先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所以首先上市公司不再使用《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了。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如果其他企業,也就是費上市公司執行了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那麼也就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了,當然,如果其他企業不執行新的會計准則,那麼還得使用現行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另外,樓主可能對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之間的關系不是很清楚,所以提出了這個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1項企業基本會計准則和38項企業具體會計准則,這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正式建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
之前施行的《企業會計准則》是在1992年制定的,當時的企業會計准則主要是為了適應中國經濟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的轉變。2001年我國正式簽署協議加入世貿組織後,對會計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戰,並且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行,這套企業會計准則漸漸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了。因此,近兩年中國對已有的企業會計准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說,與原有的准則相比,新准則體系的最大特點是它實現了與國際相關准則的趨同,有利於進一步提高中國的對外開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財政部出台了《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執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同時鼓勵國有企業執行,到2005年底之前,國資委監管的所有中央企業全面執行會計制度。除此之外,還有針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業務《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行為又發布執行了《小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我國的會計制度體系從原來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轉成現在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制度,基本涵蓋了全國各類企業。
目前我國採納國際慣例制定會計准則,形成准則與制度並存的格局。
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都是由財政部根據會計法予以制定,都屬於同一層次的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兩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規范。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的基本內容應該是一致的,這樣才不致造成執行過程中對兩者的無所適從。但從新企業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的比較中發現,新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基本內容上顯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處。
⑻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中 華人 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科 學 技 術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令
中華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稅 務總局
中華人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外匯管理局
二○○三年 第 2 號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 1日起施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石廣生
科學技 術 部 部 長徐冠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王眾孚
國家 稅 務 總 局 局長金人慶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郭樹清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⑼ 請教: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認定問題
回復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門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專實施細則》屬等法律規定「 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商務部門所依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並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兩部門的結論都有法律依據,這種矛盾狀況的出現,源於我國立法技術的不完善。但是從法理上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全國人大或授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管理規定》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頒發的部門規章;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法律的規定優先於部門規章。 所以,工商部門的結論更具說服力。
⑽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頒布時間:2006-4-2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06年1月1日實施。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將《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執行意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後相應加註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作)」、「(台港澳合資)」、「(台港澳法人獨資)」、「(台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台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後相應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台港澳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後加註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於25%)」、「(A股並購)」、「(A股並購25%或以上)」等)。
對於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後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並、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於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後,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准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並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託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後,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並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准。
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八、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其審批登記管理參照適用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