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建築企業資質變更審批單在什麼地方可以下載
您可以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進入資料下載頁面進行下載。
以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為例,進入網站後點擊資料下載,進入頁面後縣級辦事材料表格下載,選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下載便可。
B. 二級建造師注冊了一家公司 半年內還可以轉注冊到另一家公司嗎
法律規定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成功即可隨時自由轉注冊,但實際情況是初始注冊成功後,需執業滿一年方可變更注冊單位。
C. 四川建築企業資質變更申請表如何填報
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延續、 補辦等核准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二、申請條件 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企業資質暫定一年以上,完成業績達到要求,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取消資質暫定;企業因經營需要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可提出申請,最多增加3本,涉及資質證書遺失,需在《四川日報》上將企業名稱、遺失的證書編號刊登清楚,聲明遺失作廢,然後提出補辦申請。三、申報資料 (一)資質變更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所有資質變更除提供《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申請表》(在四川省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列印)外,還需根據不同變更內容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注冊號變更:四川省建築業企業資質變更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 2、企業注冊地址變更:工商營業執照、租房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企業自有房屋只需提供產權證明); 3、注冊資本金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 4、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變更:任職證明、職稱證書、養老保險憑證及勞動合同; 5、法定代表人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企業名稱變更:工商營業執照、股東會議決議、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7、跨市(州)區域變更需提交《建築業企業資質關系變更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單位公章)。 (二)資質延期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資質延續申請表》、 ①營業執照、②安全生產許可證、③注冊建造師證書和身份證、④資質標准中要求的高、中級工程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和養老保險憑證。 (三)取消資質暫定提交材料(交復印件,審核原件) 《資質轉正申請表》、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代表性工程業績(附兩個工程的施工合同及竣工驗收資料)。 (四)證書增補提交材料 1、增加副本(最多可增加3本):證書增補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單位公章)、資質證書副本。 2、證書遺失補辦:證書增補表(可在四川省建設廳門戶網站辦事大廳中下載,加蓋公章)、《四川日報》或省級主要報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尚存的資質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四、辦理程序 (一)企業在四川省建築施工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資料; (二)按企業資質管理權屬關系進行申報; (三)在資質證書上辦理變更或更換證書(需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由初次受理機關初審並會署意見後上報); (四)憑變更或更換後的資質證書及信息卡到省建設廳科技信息中心辦理及領取信息卡。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D. 關於安徽二級建造師證書,怎麼轉注冊,要哪些准備資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回
1、變更注冊申請表需要在新聘用企業答的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中列印;
2、變更注冊表需要本人簽字,原聘用企業簽字蓋章同意二級建造師轉出,新聘用企業簽字蓋章同意調入;
二、原單位解聘證明
二級建造師的原聘用單位要為二級建造師開出單位解聘證明,但是要保證企業已有二級建造師數量能夠滿足企業的資質要求。
三、新調入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如無資質證書,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
四、新單位勞動合同
二級建造師新簽的勞動合同中,一定要有聘用單位的法人蓋章(或者簽字)、公司蓋章、二級建造師簽字。
五、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
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要准備好,同時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的復印件也要准備好,並蓋好執業印章。
E. 建築工程項目流程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1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作為施工圖審查內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為審查內容;
2
除以下三類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實行自審備案制:結構安全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單獨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成後用於銷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業、辦公建築(包括保障性住房)。
3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4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5
不適用自審備案的房屋建築工程,可以對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層底板頂面為界)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
F. 公司吸收合並後資質繼承是在用哪個公司提出申請
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提出申請。
拓展資料:
《公司法》關於公司合並、分立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八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1999)
(註:根據最新法規,外商出資比例不再受25%的限制。)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並或分立。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並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解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佔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擬合並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並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許可權的,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審批。
擬合並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 因公司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徵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 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不得合並或分立。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公司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第十二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合並的,各方投資者在合並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並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 分立後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後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四條 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條 公司合並,採取吸收合並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並後公司的成立日期;採取新設合並形式的,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並後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後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條 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並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擬合並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 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並後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三) 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 合並協議各方保證擬合並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條 公司吸收合並,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並,由合並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合並的申請書和公司合並協議;
(二) 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三) 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 各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 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 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七)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八) 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 合並後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 合並後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公司合並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 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 合並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四) 合並形式;
(五) 合並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 職工安置辦法;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 簽約日期、地點;
(十) 合並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擬合並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並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前款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十五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並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並,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二) 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三) 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四) 公司合同、章程;
(五) 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 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八) 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九) 分立後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 分立後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十一)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公司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立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分立協議各方擬定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 分立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三) 分立形式;
(四)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案;
(五) 分立協議各方對擬分立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六) 職工安置辦法;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 簽約日期、地點;
(十) 分立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並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後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並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公司合並的審批機關為外經貿部的,如果外經貿部認為公司合並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於接到前款所述有關文件後,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並的公司進行聽證並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前款所述審批期限可延長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五條 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並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並或分立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並或分立進程。
第二十七條 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並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並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二) 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三) 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四) 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公司合並或分立。
第二十九條 公司採取吸收合並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採取新設合並形式的,合並各方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通過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採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採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合並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准合並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存續或新設公司的事宜,到相應的審批機關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自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後進行。
公司合並或分立協議中載明的有關公司財產處置方案及債權、債務承繼方案和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合並或分立的文件,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司為新設合並或分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後,當事人不依法辦理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投資者因公司合並或分立而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審批機關變更或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五條 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公司合並或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地區投資舉辦的公司合並或分立,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審批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
2、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2001年第8號令《關於外商投資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申報材料
1、企業合並應提供的材料: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合並的申請書和公司合並協議;
(2) 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3) 各公司合同、章程;
(4) 各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5) 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6) 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7)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 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9) 合並後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和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10) 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
2、企業分立應提供的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於公司分立的申請書;
(2) 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3) 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4) 公司合同、章程;
(5) 公司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 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7) 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8) 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9) 分立後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 分立後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和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11)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審批程序、期限、結果反饋
1、審查企業申請和相關材料;
2、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 合並或分立的初步答復;
3、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初步同意公司合並或分立之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擬合並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並公司的申請人或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並或分立的公告原件;
(2) 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 公司就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4) 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
5、審批機關接到上述文件之起30個工作日內正式批復,並頒發《批准證書》。
公司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注1可以採取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債務義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注2,申請變更登記。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出去另設一個或若干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另設的新公司應辦理開業登記,存續的原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分立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注3》;
(2) 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注4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 公司在報紙上發布三次分立公告參考式樣1的憑證;
(4) 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注5;
(5) 公司新一屆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2(主要寫明: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 章程修正案參考式樣3(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 由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注3》;
(8) 《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注3》、《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注3》、《公司法定代表人履歷表注3》、《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注3》;
(9)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2、派生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注3》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見第三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開業]審批、核准程序」);
(2) 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注4和原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 原公司在報紙上發布三次分立公告參考式樣1的憑證;
(4) 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注5;
(5) 原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二)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將全部資產分別劃歸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
1、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注3》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見第三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開業]審批、核准程序」);
(2) 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注4和原公司股東會(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為哪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 原公司在報紙上發布三次分立公告參考式樣1的憑證;
(4) 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注5;
(5) 原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注3》;
(2) 公司股東會同意分立和注銷決議(主要內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銷);
(3) 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注4;
(4) 公司在報紙上發布三次分立公告參考式樣1的憑證;
(5) 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注5;
(6)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 其他應提交的文件注6。
注1: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清算程序,分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可分為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二種形式。
注2:材料填報應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書寫。表式及文件、證件上要求本人簽字的,必須由本人親筆簽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證件等申報材料,凡未註明可提供復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註明可提供復印件的,申請人提交時需出示相應的原件供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核對;屬單位原件,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進行核對的,應在復印件上註明「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印章。投資人可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被委託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出具本人身份證和委託方簽署的書面委託書。
注3:分立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分立前公司和分立後存續、新設公司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2) 分立後存續、新設公司總股本及股本結構,股東的姓名(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3) 分立解散公司注銷手續的辦理方案(僅指新設分立形式中的原公司);
(4) 原公司資產劃分後分立各方所擁有的財產范圍和所承接的債權、債務;
(5) 分立後各方公司的經營范圍;
(6) 分立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注4: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說明必須具備如下要點:
(1) 公司截止股東會作出合並或分立決議之日共有多少債務;
(2) 公司截止辦理合並或分立登記手續之日前已償還多少債務,剩餘的債務如何處理;
(3) 承諾,本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不含虛假內容,如有虛假,全體股東願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
注5:公司注銷時,如在本市有對外長期投資的,則應出具其所投資企業股權已處理完畢的證明;如公司在本市有下屬分公司的,則還應出具所有分公司已注銷的證明。
G. 在天然氣公司申請改天然氣管道需要什麼手續嗎
在天然氣公司申請改天然氣管道需要以下手續:身份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契約,辦理過戶手續,繳納有關費用。
辦理燃氣管道改造詳細流程:
(1)安裝申請:首先就要向市場發展部提交申請。市場發展部接到申請後會在5個工作日內派人到業主家實地考察,之後給業主答復,並且安排一系列安裝細節。
(2)開戶:房產所有人則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房產證及開戶通知書到燃氣公司,來簽訂燃氣民用供用氣合同,並且繳納相應的開戶費用,燃氣公司會在5個工作日內派人到業主家安裝燃氣表並進行點火測試,若裝修業主是租戶,那麼則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及開戶通知書到燃氣公司去申請開戶。
(3)改造施工:若業主是想要遷、移、改、裝燃氣表或燃氣管道,得需要向燃氣公司提出申請,然後由燃氣公司上門勘察,並要結算勘察費。勘察人員會通過測量改裝的尺寸等為依據計算改裝費用,然後會派人上門施工,施工完結算改裝費。
(7)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管道改建條件:
(1)城鄉規劃調整,並經依法審批;
(2)重大項目建設需要,且已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管道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製約城鄉發展,且新修訂的城鄉規劃已經審批。
(4)管道設施遷改工作按照「申請人出資、管道設施業主負責實施、地方政府負責協調」的分工開展,遷改申請人(地方政府或項目單位)承擔管道設施遷改相關費用,管道業主負責遷改實施和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負責做好征地拆遷等相關工作。
H. 項目經理安全B證是那個部門管要轉出需要那些手續
為市建委管理,轉出到注冊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即可。
根據《北京市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類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注冊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1、三類人員姓名變更的;
2、三類人員所在單位名稱變更的;
3、三類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
每個月末,注冊中心將三類人員的變更信息情況匯總後報市建委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由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根據人員信息變更情況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資質的核查。
(8)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安全員資格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安全員資格證書須參加由市一級的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人員證書」考試。建築工程安全員分三類,稱為安全「三類人員」:安全員證書分A本(企業負責人)、B本(項目負責人)、C本(專職安全員)。此三類安全員是按照安全生產中所負有安全責任分級。
2、企業主要負責人(A本):企業法人、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經理,需大專以上學歷,除企業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級建造師證書與企業聘書 。
3、專職安全員(C本):從事相關施工現場管理,需要有中專(含高中、中技、職高)以上學歷,或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即23歲以上者),方可參加培訓考試。
I. 安全員C證如何從原單位轉出,是否需要資質變更申請表
需要。
專職安全員調動到與原工作單位行業類別相同(或單位資質相同)的單位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更換證書的申請,並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業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
2、原企業解聘證明文件、新企業聘用或者任用證明文件等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書遺失需首先補辦證書。補辦證書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遺失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
(2)由申請人所在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在網站或相關媒體登載遺失作廢聲明。證書的申辦和變更不接受個人申請。
專職安全員證書不能跨行業、跨資質使用。也就是說,原單位和新單位只有在同一個發證機關取證時,證書才能申請變更單位。
(9)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十條 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人員,方可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
根據市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勞務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號)要求,建築勞務分包企業每50人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施工企業應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第十一條 三類人員同時兼任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兩個及兩個以上崗位的,必須取得另一崗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類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注冊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一)三類人員姓名變更的;
(二)三類人員所在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三類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
每個月末,注冊中心將三類人員的變更信息情況匯總後報市建委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由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根據人員信息變更情況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資質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