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建築業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② 建築工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你說的是勞務所得那就按20%繳納個稅,4000一下減去800,按20%繳納,4000以上乘以80%按20%繳納,超過20000,按30%繳納,最後減去2000元,超過50000的按40%繳納,最後減去7000元。
③ 個人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
工程承包
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從事
建築安裝業
,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版所得,應繳納
個人所得稅
。
建築安裝業
工程承包
人取得所得,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成果歸
承包人權
個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
承包經營
、
承租經營所得
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二是
承包人
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事
建築安裝業
的個體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
建築安裝企業
實行
個人承包
後
工商登記
改變為個體
經濟性質
的,其從事
建築安裝業
取得的收入應按照
個體工商戶
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
從事建築工程作業的
其他人員
取得的所得,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
勞務報酬所得
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
④ 建築安裝企業交的個人所得稅是什麼意思
公司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公司員工需要上交的個人所得稅。國家規定企業有義務代扣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1]505號對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
1、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2、建築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徵收方式並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盡管對於從事異地建築安裝業務的個體單位或個人在代開具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相對簡單。但是還要注意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建築業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2019年2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回應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納稅記錄有關問題,個稅零申報並不影響納稅記錄連續性。
⑤ 建築業發票中個人所得稅怎麼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十一條規定,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個人所得稅是根據開具發票時的發票金額由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收取,一般為開票金額的千分之八或百分之一,是由建築安裝企業承擔的,具體的會計處理分為兩種情況。
一、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
顧名思義,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承擔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個人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只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只有建築安裝企業在異地從事工程作業才會涉及到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既然是個人所得稅,按理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的稅法文件也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很多稅務機關都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這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蘇州建築工程公司在無錫有一建築工程,合同金額為300萬元,實際結算金額也是300萬元,工程完工,在無錫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建築業發票300萬元,繳納了9萬元的營業稅、0.63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0.27萬元的教育費附加、0.18萬元的地方教育附加,2.4萬元的個人所得稅、0.09萬元的印花稅。
根據300萬元的建築業發票,
借:應收賬款 3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
根據繳納的稅費單據,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63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7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18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4000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900
貸:庫存現金 125700
由於個人所得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企業又必須承擔的,這筆個人所得稅只能在企業的留存收益中列支,減少留存收益。
同時根據已繳納的稅費計提並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6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1800
二、個人所得稅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
由於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此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這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2.廣州建築工程公司在珠海有一建築工程,合同金額為300萬,實際結算金額也是300萬,工程完工,在珠海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建築業發票300萬元,繳納了9萬元的營業稅、0.63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0.27萬元的教育費附加、0.18萬元的地方教育附加,2.4萬元的個人所得稅、0.09萬元的印花稅。
根據繳納的稅費單據,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63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27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1800
借:管理費用—稅金 24900(2.4萬元+0.09萬元)
貸:庫存現金 125700
貸:其他會計分錄同例1.,這里不再敘述。
⑥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怎麼算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⑦ 建築業中帶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建築業中的代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其他行業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都是一樣的,稅率根據收入不同所規定的稅率也不同,從3%到45%不等,即收入越高,稅率也就越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建築業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⑧ 建築企業個人所得稅
建築行業的個人所得稅,從稅制上說,應該按照實際所得征稅,但由於目前准確核算所得存在障礙,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一般採取隋征的方式征稅,即按照工程收入的1%-2%隋征個人所得稅。
⑨ 建築工程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個交法啊
建築企業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工程承包人、個體戶及其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建築安裝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一)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情況不同,徵收個人所得稅方式不同
1、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法規、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例如,A建築企業將抹灰工程承包給非本單位的包工頭,即屬於此種類型。如果承包給本單位職工,則屬於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為簡化管理,在為上述單位或個人代開具建築業發票時,一般按照核定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取得建築安裝業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1、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工程開工之日前3日內,持營業執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城建部門批准開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協議)、開戶銀行帳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對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工程規模,責令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納稅保證金。在法規的期限內結清稅款後,退還納稅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納稅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2、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3、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法規,購領、填開和保管建築安裝業專用發票或許可使用的其他發票。
4、建築安裝業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准確的會計帳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並在工程完工後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並結算稅款。
7、建築安裝業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雙方可以協商有關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徵收的具體操作辦法,都有權對建築安裝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稅收檢查,並有權依法處理其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但一方已經處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復處理。
(三)國稅函[2001]505號對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
1、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2、建築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徵收方式並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盡管對於從事異地建築安裝業務的個體單位或個人在代開具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相對簡單。但是還要注意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A建築施工企業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屬員工個人所得稅應該在A還是B市繳納?按照國稅發[1996]127號似乎兩地均有管轄權,按照國稅函[2001]505號規定,稅不能重征。但企業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被動接受納稅管理。難免存在兩地在納稅管理中爭搶稅源的現象。
2、對於個體戶或個人掛靠建築企業施工,以建築企業名義開具發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對於內部承包個體戶或者個人實施有效管理。
3、營業稅政策變化後,建築企業將工程分包給個人,不能按照差額納稅。這樣分包工程將會變相改為內部承包,內部施工不需要開具發票,建築企業鬆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費,但一般都沒有考慮內部承包應該收取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