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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增值稅預繳

發布時間:2020-12-04 06:37:56

A.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應何時抵減增值稅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比較
一、建築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抵減時間規范: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抵減時間規范: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區別點:
1、預繳目的不同:
建築企業是為了空間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築服務發生地稅負)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時間上的平衡,保證開發期稅款均衡入庫,避免在項目開發期稅負不均;
2、預繳公式有所區別
3、預繳地不同:建築企業明確預繳地在建築服務發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主管國稅機關
抵減時間規范:
抵減時間不同,建築服務因預繳與納稅申報系同一期間,故預繳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與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故只能在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內抵減。
法律責任:
均需預繳,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完工項目預繳資金抵減當期應交增值稅,實質為未預繳或完全履行預繳責任

B.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建築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要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C. 建築服務預收賬款需要全額預交增值稅嗎

需要全額交納

(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

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1、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築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2、建築企業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月未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D. 建築業外出經營預繳增值稅怎麼計算

在施工地繳稅後,賬務處理如下取得發票的記賬聯記賬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相關科目貸:主營業務收入計提稅金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施工地上交稅款,憑稅票記賬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貸:銀行存款回到注冊地(機構所在地),不再繳稅,但施工地沒有繳足的,在注冊地(機構所在地)應當補繳。

E. 建築業增值稅分錄怎樣做括預繳增值稅的分錄。

開具11%的發票同時繳納增值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月末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開具3%的發票同時繳納增值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F. 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當收到預收款時,建築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當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建築企業提供了建築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

②建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6)建築業增值稅預繳擴展閱讀

基於以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兩種情況:

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收款的情況下,無論建築企業對工程是否動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的當天。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11%)×2%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11%)×2%」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3%)×3%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3%)×3%」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第二,建築企業項目部再回到建築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注冊地,通過建築企業自身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然後申報增值稅。

G. 建築業增值稅如何計算,建築業增值稅如何計算知識

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建築企業: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銷項稅=含稅價÷(1+10%)×10%;(2018年5月1日前為11%

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方法(通常是《建築施工許可證》規定開工時間為2016年5月1日前的老項目、清包工項目、甲供材項目)的和小規模納稅人建築企業:

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3%)×3%;


跨區域施工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H. 營改增後,建築業預繳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七)建築服務。

  1.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I. 建築業增值稅預繳後剩下的如何繳納

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即發生納稅義務,跨地區發生的建築服務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即應到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預繳的稅款可以扣減。

J. 最完整,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內辦法》(國家稅務容總局2016年第18號):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 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受時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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