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5、壓力容器作業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B. 多選題: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
第二十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內期復核容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答案應該是:A、C、D、E
C.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中。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或苦繼續教育,每年是否
有效期三年,每兩年復審一次。
D.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1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操作、儲存保管、經營)
4、鍋爐作業(二類司爐)
5、壓力容器作業
6、起重機械作業(行車)
7、特種設備管理(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3條 技安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綜合管理處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取證的監督協助,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第4條 各單位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每半年報廠技安處,由技安處匯總制定企業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實施結束後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託市化工安全環保協會、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下崗處理。
第7條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8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廠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技安部門,繳納工本費後補發。
第9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並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0條 每年由技安處組織,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企業內部發的《安全技術操作證》。
第11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應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經企業主管廠領導同意。
第12條 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第13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4條 本制度由技安處負責解釋。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 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幾種
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六鍾。分別為建築電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5)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一)與持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五)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24小時;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F.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安全培訓要求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為,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6)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八條 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