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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事故

發布時間:2020-12-02 19:24:27

建築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賠償

不是說一切事故,都由老闆負全責,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工人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亡,老闆負責。事故自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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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 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 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 的范圍。

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 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 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 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 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 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 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 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 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 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 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 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 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 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 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老闆
我勸你該賠多少賠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⑵ 什麼叫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建築工程事故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⑶ 建築工程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及時趕到事故現場,並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1)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①現場物證、證人材料或其他事實材料等的搜集;

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影取證;

③進行事故臨時問話筆錄。

(2)事故現場處理事項:

①向事故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現場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責成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建管處等單位提交事故快報表;

③責成事故單位立即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1)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同時成立事故善後處理小組,作好家屬接待、安撫和穩定工作;及時完成理賠工作,並辦理相應的簽字手續;

④由我站對所有相關資料,特別是安全資料進行封存檢查;

⑤責成事故單位組織相關當事人(如:業主、監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員、施工員、事故現場見證人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問話;

⑥責成事故單位對項目所有勞務人員重新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規委、安全監督站及時完成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問話,作好問話筆錄。

3、責成事故單位於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最後通過調查之後對發生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處理方法: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3)建築工程事故擴展閱讀

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序:

事故處理原則:是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排除的不放過、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受到處罰的不放過。

事故處理程序:保護現場-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出具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出具事故處理報告(結案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趕到現場。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進行事故現場處理,完成事故初步調查報告。最後,在調查結果出來後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⑷ 百度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判定標准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⑸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怎麼劃分

根據中華人復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制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⑹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區別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產品本身質量不合格引起的事故,其後果是造成經濟損失、人員死亡。安全事故是施工工過程引發的生產事故,其主要原因不是由工程質量問題引起。可以認為大多的高支模坍塌事故屬於安全事故。

⑺ 2017年全國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累計多少

據住建部公布全國2017年1~5月累計發生事故247起、死亡293人。

⑻ 建築工程事故認定問題:某工程死亡三人,屬於一般事故還是較大事故,最近復習遇到的一個小問題 求專業解釋

某工程死亡三人,屬於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8)建築工程事故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⑼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⑽ 對建築工程事故,應從哪幾個方面分析其產生原因

一,建築工程施工項目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施工過程中人員缺乏安全意識,違反規程,操作鍺誤等;

2,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指安全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以及機械設備、設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3,環境的不利因素是指施工現場照明光線不足,視線不暢、通風不良、粉塵飛揚、作業場所狹窄、雜亂,溝渠縱橫、

4,施工現場道路不通暢,是指材料工器具亂堆亂放、雜亂無序、雜訊刺耳;

5,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對職工沒有進行安全教育就上崗作業;

6,是沒有對各工種進行各項安全技術交底;

7,沒有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

8,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投入少;

9,安全生產檢查流於形式,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沒有按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整改,對發生事故沒有按照整改原則進行處理等;

二,建築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預防措施與對策

1,認真學習按照《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2,以制度管人,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制的設置,要結合建築安全的特點,按建築工程項目的大小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以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3,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築工地上工人必須先進行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方可上崗作業;

4,對變換工種的工人要進行新崗位的操作規程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技術知識等的教育培訓,實行一條龍管理,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上崗,切實解決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缺乏、安全行為欠規范、安全措施乏力的問題;

5,預防事故的技術措施:

(1)規范腳手架搭設,糾正架體與建築結構固定的作法,設置首步固定;

(2)糾正和補全橫向掃地桿,對架體進行內封閉和立面全封閉;

(3)規范立桿基礎的設置,禁止違規劣質管材和劣質腳手板的使用;

(4)杜絕卸料平台未獨立設置,正確引導新門型腳手架按國家建築安全規范搭設使用;

(5)范模板支撐系統的搭設和拆除,度重視支撐系統搭設的穩定性,嚴控立柱對接、嚴控支撐選材和立柱垂直度、嚴控主柱違規墊磚,嚴控縱橫向水平支撐的規范設置和材質,嚴懲鋼木混支,嚴懲違規拆除模板支撐系統,高度重視和嚴管高支模的規范搭設和拆除;

(6)度重視基坑支護,范基坑的開挖和臨邊洞口的防護,加強對基坑及基坑周邊的監測,並按規定建檔;

(7 )范臨邊洞口及出入口的防護,實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護產品,重點抓電梯井口按規定使用工具化、定型化防護門;

(8)安全帽和高處作業系安全帶,促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立網、水平網、安全帽和安全帶;

(9)規范現場施工用電,視採用TN-S系統,確保專用保護零線被用電設備使用;

(10)范現場施工機具的防護,塔吊、井架、物科提升機、圓盤鋸、電焊機、攪拌機、水磨機、潛水泵等的安全防護;

(11)范井字架的搭設,范架體與建築結構的剛性連結;重視限位保險裝置的設置;

(12)范塔吊和外用電梯的搭、拆和使用。確保塔吊和外用電梯由具備搭拆資格證的專業隊伍進行搭拆;

(13)置安全警示裝置: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牌等裝置,重視現場防火和施工現場標牌的設置;

(14)加強和規范現場文明施工,視文明施工意識宣傳,抓現場場容場貌、硬地化、通道、材料堆放、工完場清、排水系統、封閉治理,高度重視和規范生活設施;

(15)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統一采購合格防護用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也是預防事故、減輕傷害程度的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16)季節性安全技術措施,由於季節性施工造成事故的突發性較強,應從防護、技術、管理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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