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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發布時間:2020-12-02 18:48:47

Ⅰ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

Ⅱ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9.4.1條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9.4.1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除面積小於回答5.00m²的廁所、衛生間外,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的基礎上,已整合修訂為《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起實施。也就是說: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Ⅲ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現在已經沒有那個了。只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附條文說明] 》GB 50016-2014
原因:本規范是根據住版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權印發<2007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號)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Ⅳ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多層建築分為幾級

根據最新版的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每個回建築的耐答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按照規范,多層建築一般分4級,重要的公共建築分2級。

Ⅳ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通,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戶門為甲級防火門,超過十八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十八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部分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牆,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牆寬度、窗檻牆高度大於1.2m且為不燃燒體牆的單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時,且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築。
6.1.2 塔式高層建築,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牆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 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公共建築中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0.90m。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75㎡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於1.40m。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布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
6.1.11 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廳內的疏散走道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且不宜小於1.00m;邊走道的最小凈寬不宜小於0.80m。
6.1.11.2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均不應小於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並不應設置門檻。
6.1.11.4 廳內座位的布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位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廳內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廳的疏散門,應採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置,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6.1.14 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標准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的公共建築,宜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台上的停機坪,距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於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應設置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防止外部人員隨意進入的疏散用門,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並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築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類建築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築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沒前室、陽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牆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築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局部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范第6.1.1條第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志。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表6.2.9的規定。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不應小於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於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台,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牆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築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台、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 6.3.1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6.3.1.1 一類公共建築。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6.3.2 高層建築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時,應設1台。
6.3.2.2 當大於1500㎡但不大於4500㎡時,應設2台。
6.3.2.3 當大於4500㎡時,應設3台。
6.3.2.4 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6.3.3.2 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6.3.3.3 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3.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6.3.3.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6.3.3.8 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6.3.3.9 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 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於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

Ⅵ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6.3.2

《建築設計防來火規范》源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新老規范二者對消防電梯的說明有所不同。
7.3.1 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台。

Ⅶ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住建設部發布國標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公告,具體在文庫上收下就有了。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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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7日,信息編號:jp14034570

Ⅷ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還在執行嗎

已經廢止,目前使用的是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已經在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等文件;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8)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擴展閱讀

本規范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Ⅸ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450號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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